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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刑罚消灭制度、刑法各论概述)模拟试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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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刑罚消灭制度、刑法各论概述)模拟试卷1

单项选择题

1.甲于2018年6月与乙合谋共同诈骗李某30000元,甲、乙平分各得15000元。在审查本案期间,甲主动交代曾在2012年3月间诈骗张某4000元而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事实。在处罚甲的诈骗罪时其犯罪金额应为( )。(B)

A. 34000元

B. 30000元

C. 19000元

D. 15000元

解析:根据《刑法》第87条第1项的规定,犯罪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甲在2012年3月间诈骗张某4 000元的犯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因此对此行为的追诉时效为5年。该行为到2018年6月时,已经超过5年,因此对该4 000元的诈骗金额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甲与乙构成诈骗共犯,应当根据共同诈骗的财产数额认定犯罪金额,而非根据分赃数额认定犯罪金额。据此,应选选项B

2.甲犯诈骗罪,其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若甲在公安机关立案以后逃避侦查,则此案的追诉期限为( )。(D)

A. 5年

B. 10年

C. 15年

D.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解析:本题考查要点是追诉时效的延长。所谓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制度。我国《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以后,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不论逃避状态持续多久,也不论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状态持续多久,都可以对犯罪分子进行追诉。故应当选D项。

3.按照刑法的规定,追诉时效中断的条件之一是追诉期限内( )。(B)

A. 犯罪分子还有其他违法行为

B. 犯罪分子又犯新罪

C. 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

D. 犯罪分子阻止被害人向公、检、法机关提出控告

解析:参见《刑法》第89条。

4.关于追诉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A. 《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不能适用该规定计算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

B. 在共同犯罪中,对主犯与从犯适用不同的法定刑时,应分别计算各自的追诉时效,不得按照主犯适用的法定刑计算对从犯的追诉期限

C. 追诉时效实际上属于刑事诉讼的内容,刑事诉讼采取从新原则,故对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时效,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D. 刘某故意杀人后逃往国外18年,在国外因伪造私人印章(在我国不构成犯罪)被通缉时潜回国内。4年后,其杀人案件被公安机关发现。因追诉时效中断,应追诉刘某故意杀人的罪行

解析:追诉时效期限以法定最高刑为标准,不是以实际应当判处的刑罚为标准。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了几条或几款,则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或款的法定最高刑计算;如果同一条或同一款中有几个量刑幅度,则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计算;如果条文只规定了单一的量刑幅度,则按此条的法定最高刑计算。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但其仍属于法定最高刑5年以下的范围,追诉时效仍以5年计,故A项不正确。共同犯罪并非适用统一的追诉时效标准,而是按照各共犯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分别计算追诉期限。故B项正确。追诉时效解决了行为人实体法上刑事责任的问题,因此同样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故C项不正确。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不再追诉;若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刘某犯故意杀人罪,追诉时效为20年,其在第22年(国外18年+国内4年)时才被发现杀人的事实,因此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需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其在国外伪造私人印章的行为在我国不构成犯罪,故不构成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条件,不构成追诉时效的中断。故D项不正确。

5.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D)

A. 我国刑法分则中没有绝对确定法定刑的条款

B. 我国刑法分则的条文都是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

C.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该条文表述属于叙明罪状

D. 《刑法》第263条第5项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该条文没有表明犯罪的主观方面,根据罪状的基本原理,行为的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

解析:选项A不正确: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少数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所谓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并不限于某种犯罪只有一种确定刑罚的情形,还包括在某种情节下、某种结果下只有一种确定刑罚的情形。例如,我国《刑法》第239条第2款规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就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的表现。选项B不正确:我国刑法分则的条文并不都是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例如,我国《刑法》第367条关于淫秽物品的界定、第451条关于战时的界定,都是对刑法分则术语的解释,这些条文中并没有罪刑关系的表述。选项C不正确:所谓叙明罪状是指对某个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比较详细的表述的罪状。《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表述只是对罪状的简单表述,没有超出罪名的范围,所以应该属于简单罪状。选项D正确:我国刑法分则的表述规律是,对于故意犯罪,一般不直接规定故意的主观因素;对于过失犯罪,必须明确表达主观的态度。本规定中只是说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仅仅表明行为人的行为与他人的重伤或者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不代表行为人主观上对结果是持过失的态度,所以行为人主观上可以是故意,当然,这是判断抢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形主观上可以是故意的理由之一。

6.下列哪个条文属于空白罪状?( )(B)

A. 《刑法》第277条第1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B. 《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C. 《刑法》第451条:“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D. 《刑法》第177条第2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解析:空白罪状是指刑法并没有对犯罪的构成特征作详细的规定,确定犯罪的构成特征必须借助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往往是经济领域、行政领域的法律、法规。选项B正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的种类和内容,只有依赖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才能够确定,本罪采取的是典型的空白罪状的表述方式。

7.我国刑法分则条文多数采取( )原则。(C)

A. 简单罪状

B. 引证罪状

C. 叙明罪状

D. 空白罪状

解析: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规定明确。为了达到这个要求,必须对每个犯罪的构成特征作尽可能具体的规定,所以我国刑法分则条文多采用叙明罪状的方式。

8.下列规定法定刑的方式,未被我国刑法采取的是( )。(B)

A. 绝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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