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部 > 主观题试卷 > 法律职业资格试主观题试卷(刑法)模拟试卷42

法律职业资格试主观题试卷(刑法)模拟试卷42

本单篇文档共9239字,内容预览3500字,预览为有答案版,源文件无水印,下载后包含无答案空白卷版和有答案版,同时也有司法类法律职业资格整科真题模拟题,讲义课件,思维导图,易错高频题等下载。
主观题试卷 章节练习 6648人下载
价格: 0.80 原价:¥7.00
收藏

法律职业资格试主观题试卷(刑法)模拟试卷42

分析题

1.甲与乙是一起长大的朋友。甲是出租车司机,乙是教师。后来乙想学开车,找甲借车,甲答应和乙一起练车。起初两人在空地上练车,后来乙认为自己的技术已经很熟练了,便自作主张开到了公路上,结果乙驾驶的车不慎与迎面驶来的客车相撞,造成车损和甲的死亡,乙也受了重伤。

问:乙在此案中的心理态度如何?

乙的心理态度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乙初学驾车,已经预见到可能撞到他人或车辆,但由于自信技术过硬,能够避免危害结果,从而造成交通肇事。故乙的心理态度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解析:

2.甲,男,26岁,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2016年12月刑满释放。乙,男,18岁。2017年4月底,甲与乙多次密谋共同实施抢劫,并为此准备了凶器。2017年5月上旬,甲、乙携带凶器多次于夜间在偏僻小路旁守候,欲抢劫行人财物,但均未遇见行人。2017年6月,甲和乙在公安机关例行检查中,因没有身份证和暂住证而受到盘问。经公安人员教育,两人将上述情况如实供述。

问:对甲、乙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甲、乙构成抢劫(预备)罪,同时具有自首情节。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构成犯罪预备应具备如下四个条件:(1)客观上实施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2)行为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主观上是为了实施犯罪;(3)行为人没有着手实行犯罪;(4)犯罪行为停留在预备阶段是由于行为人不能控制的原因。从案例的情况来看,甲和乙的行为符合犯罪预备的上述条件:第一,甲和乙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如他们进行了犯罪的密谋,准备了犯罪时用的凶器,并且多次在小路边守候。第二,甲、乙的上述行为是为了实施抢劫行为。第三,甲和乙的行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停止下来。抢劫罪的犯罪着手行为应当是开始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行为。而甲和乙只实施了准备工具、密谋和守候的行为,这些行为尚不是抢劫罪的着手行为,不具备抢劫罪的着手行为的性质。第四,使甲和乙的预备行为停止在犯罪预备的原因是甲和乙意志以外的原因。甲、乙携带凶器多次于夜间在偏僻小路旁守候,欲抢劫行人财物,但由于未遇见行人这一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他们未能实行犯罪;随后,又在公安人员例行检查的时候,由于没有身份证和暂住证而受到盘问,经公安人员教育后如实供述。

在决定甲和乙的刑罚处罚的时候,应当注意案件中的量刑情节:(1)犯罪预备的量刑情节。对此,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自首情节。甲和乙在公安人员的盘问中,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按照自首论处。对于自首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解析:

甲素知乙家有钱,且每天白天只有一老妇看家,遂起抢劫意念。为使抢劫顺利,甲先盗窃军用手枪一支、子弹10发。一切准备就绪后,甲将枪弹藏于身上,来到乙家。时逢老妇偶然外出,甲撬门入室,发现室内无人,于是窃得现金及其他财物总价值一万余元。正准备逃离时,老妇回来,甲遂开枪致老妇重伤后,逃离现场。

请回答以下问题:

3.甲的行为属于罪数形态中何种犯罪形态?

甲的行为属于罪数形态中的牵连犯。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甲盗窃军用枪支的行为是抢劫行为的手段行为,因此,甲的行为属于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

解析:

4.该犯罪形态的处断原则是什么?

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对于牵连犯应当从一重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对于刑法已经明确作出规定的,应依照刑法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析:

5.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对甲的行为,应依抢劫罪定罪。

解析:

6.甲,男,1970年生,一直无恶不作、为害乡邻。2016年,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管制6个月。2017年,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8年,甲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问:本案涉及哪些刑种?哪些是主刑?哪些是附加刑?

主刑:管制、有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

解析:

论述题

7.试述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同属犯罪故意的范畴。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都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些相同点,说明和决定了这两种故意形式的共同性质。但是,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又有着重要的区别。

(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于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犯罪的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犯罪的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会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积极地甚至顽强地实现犯罪目的,造成犯罪结果。间接故意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持希望的心理态度,而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放任”就是对结果的发生与否采取听之任之、满不在乎、无所谓的态度,不发生结果行为人不懊悔,发生结果也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在放任心理的支配下,行为人就不会想方设法排除障碍,积极追求或努力阻止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意志因素的不同,是两种故意区别的关键所在。

(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对直接故意来说,其行为性质与结果性质是同一的,其结果也是特定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客观上有相应的行为,即构成特定的故意犯罪。危害结果发生与否不影响定罪,只是在那些以结果为既遂要件的犯罪中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形态的标志。对间接故意而言,特定的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都包含在其本意中,因而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仅有行为而无危害结果时,尚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此种犯罪,只有发生了特定危害结果才能认定构成特定的犯罪,即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决定了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与否。

解析:

8.论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形式。

共同犯罪简称共犯,是相对于单独犯罪的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这里的“人”,一般是指自然人,但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因此,无论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还是两个以上的单位乃至一方是自然人一方是单位都可以构成共同犯罪。不论是自然人还是单位,要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都必须符合犯罪主体的资格。自然人构成的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利用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去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作为共同犯罪主体的单位也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能够成为犯罪主体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非法组织之间相互勾结实施犯罪的,不能认为是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而应当认为是自然人相互之间构成的共同犯罪。(2)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的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共同犯罪行为的主要含义包括以下三层:一是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

本文档预览:3500字符,共9239字符,源文件无水印,下载后包含无答案版和有答案版,查看完整word版点下载

剩余未完,查看全文
收藏
法律职业资格试主观题试卷(刑法)模拟试卷42

推荐资源

客服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

热线

官方客服

如遇问题,请联系客服为您解决

电话客服:

客服微信:pujinet

工作时间:9:00-18:00,节假日休息

公众号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