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试主观题试卷(刑法)模拟试卷48
分析题
1.2015年6月16日18时许,李某驾驶自己的豫A×××××号川路牌农用车,在少洛高速公路上施工下班回家途中,由西向东行驶至××市××乡水磨湾村大桥东100米处,因该公路未正常开通通行,在变更车道时,与相反方向行驶的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王甲和乘车人王乙当场死亡,王丙受伤。××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事故责任书认定被告人李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据法院查明,案发时少林寺至洛阳的高速公路尚未开通使用;案发后李某系自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问:被告人李某构成何罪?为什么?
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以及过失致人死亡罪都是过失犯罪,区别在于:重大责任事故罪要求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交通肇事罪要求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而过失致人死亡罪不需要具备上述两罪的具体要求。本案中,李某是在完工后回家的途中,不是在生产、作业中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的危害结果,因此不能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同时,本案的案发地点是在未开通使用的高速公路上。在这种公路上驾车不慎而致人死亡的,不宜认定成立交通肇事罪,而宜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解析:
甲为了骗取保险金,花1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某国有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好友乙经办,向该保险公司谎报轿车价值为20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之后,甲找中学生丙(男,15岁),给丙5000元报酬,请丙将停在甲自家平房前的轿车烧毁。丙问为什么,甲说那是邻居的车,要烧掉报复邻居。丙说没问题,10天以内解决。丙拿钱带上同学丁(男,15岁)一起吃喝、上网吧。丁问丙哪来这么多钱,丙告以实情,并请丁帮忙。丁答应,并搞来一大瓶汽油放在丙家,准备点火用。
此间,甲担心轿车离自己家太近,烧车会烧到自家和邻居的房屋,就打电话告诉丙放弃烧车,并让丙将5000元钱退回。丙已将钱花去大半,无法偿还,听后十分着急,一边答应停止行动、过几天退钱,一边通知丁就在当晚行动。丁答应,约定当晚在烧车地点会合。晚上,丙带上汽油瓶到烧车地点,丁因害怕未去。丙久等丁未果,遂决定单独行动。丙将汽油泼到车上,点火烧车,然后躲在一边察看动静。丙见火越烧越大,十分害怕,急忙打电话报火警,并急叫附近四邻灭火。由于丙报警、喊人救火及时,仅轿车烧毁,邻近该轿车的几间房屋的门窗和屋顶烤煳了,未造成其他后果。
事后,甲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派乙核定险损事故。乙明知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但考虑是朋友关系,还是给其出具了保险事故评估证明,致使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甲20万元保险金。
案发后,乙在审讯期间主动交代:在3个月前曾利用职务上便利虚构一起车险事故,从本公司骗领到5万元赔款,据为己有。
问:
2.甲、乙、丙各构成何罪?
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唆使丙放火烧车,构成放火罪。乙明知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而为其办理保险、出具虚假保险事故评估证明,构成保险诈骗罪共犯;虚假理赔5万元据为已有,构成贪污罪。丙放火烧车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共犯。
解析:
3.丁的行为是何种犯罪形态?请简要说明理由。
丁构成放火罪既遂,因为实行犯丙放火已造成具体危险,构成放火罪危险犯既遂。丁虽然未直接参与犯罪实行,但未能有效撤回已提供的帮助,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所以随丙放火罪既遂而既遂。
解析:
4.根据本案给出的事实,指出哪些被告人具有何种法定量刑情节。
丙、丁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放火罪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乙主动交代不同种罪行(贪污),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甲不具有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因而不构成犯罪中止。
解析:
5.甲系某法院民庭庭长。甲在承办一起民事纠纷案件时,多次对被告乙称:此案乙如果给他20万元,保证让乙胜诉,如果不给,就让他败诉。乙权衡利弊,被迫给甲送去现金20万元。在审判委员会会议上,甲试图为乙额外争取违反法律的利益,但未能得逞,于是甲将所收受的20万元退还给乙。待判决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乙败诉。乙遂向有关部门告发。
问:甲、乙分别构成什么罪?什么理由?
甲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乙的行为构成行贿罪。构成受贿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为他人谋取到利益。只要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表示,就可以认定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特征。所以甲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至于乙,由于其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裁判利益,且客观上实施了行贿的行为,所以构成行贿罪,而不论其是否实际获取了该不正当利益。
解析:
论述题
6.试论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的区别。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投敌叛变罪则是指中国公民背叛革命,投奔敌方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的区别主要有:犯罪主体不同,投靠的对象不同,有无时间限制不同,投靠的方式不同。
解析:
7.试述抗税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抗税罪与妨害公务罪在主观上都表现为故意,在客观上都实施了暴力威胁行为。两罪的不同之处在于以下几点。
(1)犯罪客体不同。抗税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两罪所侵犯的客体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根据法条竞合原理,侵犯税收征管活动的,适用特殊法条的规定,以抗税罪论处;对于不负有纳税义务,又与纳税人事先无共谋的个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他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的,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2)犯罪主体不同。抗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才能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构成。
(3)故意的内容不同。两罪在主观方面都属于故意,但故意的内容并不相同。抗税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应当纳税,却故意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采取暴力、威胁手段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妨害公务罪的故意则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却为了使其不能依法执行职务,而对其采取暴力、威胁手段进行阻碍。如果行为人的目的是不缴或少缴税款,对税务人员实施暴力或威胁手段,那么对其行为应以抗税罪论处;如果不是出于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则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解析:
8.试论放纵走私罪。
(1)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是走私行为而予以放纵,使之不受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特征如下。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海关对进出口业务的监管职能。海关是我国对进出口业务进行监管的主要机构,其监管职能是通过海关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活动来实现的。如果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就严重侵害了海关对进出口业务的监管职能。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徇私舞弊、放纵走私,且情节严重。所谓徇私舞弊,是指行为人为了私情而做不合法的事情和以欺骗的方式做违法乱纪的事情;放纵走私,就是指行为人明知是走私行为而放任不管。徇私舞弊、放纵走私的表现多种多样,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如海关工作人员在过关检查中发现走私物品而佯装不知,或者放弃职守,对过关人员与物品不作验关检查,致使走私物品出入境,等等。根据司法解释,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放纵走私犯罪的;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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