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试主观题试卷(刑法)模拟试卷46
分析题
1.1999年7月,印刷厂工人康某利用工作之便,套色印刷10元面值的人民币101张。同年8月3日晚,康某在某商店里用伪造的货币购物时,引起售货员的怀疑。当售货员用验钞机查验货币时,康某心虚,拔腿就跑。售货员呼喊,康某被一恰好路过的公安人员抓获,被带回公安机关审查。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康某脱逃,偷渡出境,到国外定居。2015年12月7日,因其父病故,康某悄悄从国外赶回家中探望,公安机关得知后将其抓获。人民法院以伪造货币罪判处康某有期徒刑5年。康某不服判决,以追诉时效已过为由提起上诉。
请分析康某的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并简要说明理由。
康某的行为未超过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88条的规定,在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解析:
2.王某是某煤矿矿长。因该矿设备比较陈旧,安全状况堪忧,主管部门及矿上其他职工多次提醒王某应该对设备进行检修,添置新的设备,但他置之不理。因该矿设备比较陈旧,所以采矿效率不高。为了完成当年的生产任务,王某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但因设备陈旧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问:对王某的行为应该怎样处理?
在本案中,王某对劳动安全设施负有管理责任,在他人多次提醒应对设备进行检修的情况下,置之不理,而且又为完成生产任务,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致使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在这种情况下,造成重大伤亡结果的原因有两个行为:一是行为人的不作为,二是作为。这两个行为中,前者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后者构成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似乎实行数罪并罚较为合理。但是,本案只有一个结果,将一个结果作为两个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事实,有不合适之处,故应从一重处罚,应成立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而将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解析:
3.丁某系某市东郊电器厂(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厂长,其工厂资金紧缺,多次向银行贷款未果。为此,丁某仿照银行存单上的印章模式,伪造了甲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名章,伪造了户名分别为黄某和唐某的在甲银行存款额均为50万元的存单两张。随后,丁某约请乙银行办事处(系国有金融机构)副主任朱某吃饭,并将东郊电器厂欲在乙银行办事处申请存单抵押贷款的打算告诉了朱某,承诺事后必有重谢。朱某见有利可图,就让丁某第二天到办事处找信贷科科长张某办理,并答应向张某打招呼。次日,丁某来到乙银行办事处。朱某将其介绍给张某,让其多加关照。
张某在审查丁某提交的贷款材料时,对甲银行的两张存单有所怀疑,遂发函给甲银行查询。此时,丁某通过朱某催促张某,张某遂打电话询问查询事宜。甲银行储蓄科科长答应抓紧办理。但张某未等回函,就为丁某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并报朱某审批。后甲银行未就查询事宜回函。
朱某审批时发现材料有问题,就把丁某找来询问。丁某见瞒不过朱某,就将假存单之事全盘托出,并欺骗朱某说有一笔大生意保证挣钱,贷款将如期归还,并当场给朱某10万元好处费。朱某见丁某信誓旦旦,便收受了好处费,同意批给丁某100万元贷款。丁某获得贷款后,以感谢为名送给张某5万元,张某予以收受。丁某将贷款全部投入电器厂经营,结果亏损殆尽,致使银行贷款不能归还。检察机关将本案起诉至法院。
问:简析丁某、朱某和张某涉嫌犯罪的行为触犯的罪名,然后根据有关的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确定对三人分别应如何定罪处罚。
(1)丁某: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金融票证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行贿罪。其中:1)伪造企业印章罪和伪造金融票证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定伪造金融票证据;2)伪造金融票证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之间又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3)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之间也有在法条竞合关系,虽贷款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和伪造金融凭证罪三者的最高刑都是无期徒刑,但是,贷款诈骗罪能够全面评价其犯罪行为,故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2)朱某: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3)张某: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解析:
2017年3月,梁某伪造了某市供销贸易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当月中旬,梁某结识了周某,梁某自称是供销贸易公司业务经理,提出聘周某为公司业务员,周某允诺。3月下旬的一天,梁某用伪造的公章以供销贸易公司的名义与一乡办衬衫厂签订合同一份,约定衬衫厂供应衬衫5000件,价款15万元;供方3天内交货,需方提货时先付20%的货款,5日内付清全部货款。随后,梁某将假冒供销贸易公司签订合同一事告诉了周某,并让周某筹款1万元、联系衬衫销路,以便到衬衫厂提货后迅速出手。周某听后不悦,表示没钱,不愿到厂家提货,但可帮助联系衬衫销路。第二天,梁某雇车单独到衬衫厂,交了3万元货款后,提取衬衫5000件。运到服装城后,卖给周某联系的客户4000件,得款8万元。另1000件推销给服装个体户李某,李某从梁某、周某小声言谈和急于出手的神态,知悉此货系骗来的,考虑到自己未骗人,且买卖自由,便将价格压至每件10元(该品牌衬衫市场零售价50元左右)。梁某得款1万元。事后,梁某给周某1.5万元。
问:
4.梁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梁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梁某伪造了某市供销贸易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章和合同专用章,自称是供销贸易公司业务经理,冒用该公司的名义,与乡办衬衫厂签订合同一份,骗取该厂价值15万元的产品,构成合同诈骗罪。
解析:
5.周某是否与梁某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周某与梁某构成共同犯罪。周某虽然一开始不知道梁某的诈骗行为,但是其后来知晓,梁某在签订虚假合同后找周某筹款和联系销路时,周某虽不筹款但表示愿代为联系销路,此时诈骗行为并未结束,周某的销赃是在梁某犯罪过程中与之达成合意,因此,二人是共同犯罪。
解析:
6.李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李某构成犯罪。《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李某明知货物是骗得的而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解析:
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李某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李某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李某撞个正着。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后,李某恐保安员醒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问:
7.李某的盗窃未遂属于犯罪中的哪种类型?
李某的盗窃未遂属于工具不能犯的未遂所谓工具不能犯的未遂,是指行为人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依其客观性质不能实现行为人犯罪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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