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模拟试卷4
单项选择题
1.2016年11月4日,甲到娱乐场所游玩时,将卖淫女乙(2002年12月2日生)带到住所嫖宿。一星期后甲请乙吃饭时,乙告知了自己年龄,并让甲到时为自己过生日。饭后,甲又带乙到住处嫖宿。甲的行为属于( )。(B)
A. 奸淫幼女罪
B. 强奸罪
C. 嫖宿幼女罪
D. 应受治安处罚的嫖娼行为
解析:奸淫幼女罪罪名已于2002年被取消,并人强奸罪当中,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删除了《刑法》第360条第2款,嫖宿幼女罪被废除。甲在明知乙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情况下,仍然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故选项B正确。
2.甲于某日清晨在路边捡回一名弃婴,抚养了3个月后,声称是自己的亲生女儿,以5000元卖给乙。甲的行为构成( )。(D)
A. 遗弃罪
B. 拐骗儿童罪
C. 诈骗罪
D. 拐卖儿童罪
解析: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甲与该婴儿没有亲属关系,不负有抚养义务,因此不能构成遗弃罪。拐骗儿童罪是指使用欺骗、利诱或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该婴儿是弃婴,其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并不是甲的行为所致,因此,不能定拐骗儿童罪。甲的行为显然不能构成诈骗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甲的行为符合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应该以该罪定罪处罚。故选项D正确。
3.甲查监时,发现犯人乙私藏小锉刀一把,遂怀疑其妄图越狱潜逃。甲召集与乙同监的7名犯人,先向他们介绍了乙的情况,并且说:“今晚如果他不老实,就好好地收拾他(指拷打)。”随后,甲将乙押至中队办公室内审讯,令乙跪在地上。乙不肯交代,甲就一直罚乙跪着。晚上,甲找来看管禁闭室的职工丙、丁参加审讯,对乙用木棍、竹竿和浸湿打结的麻绳抽打,边审讯边抽打达两个多小时。乙被打得伏在地上昏迷过去,无法继续审讯。甲遂叫人用冷水将乙冲淋后抬回监房。甲的行为构成( )。(C)
A. 虐待被监管人罪
B. 故意伤害罪
C. 刑讯逼供罪
D. 滥用职权罪
解析:甲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甲怀疑乙有越狱的企图,便在审讯乙的时候,使用罚跪、抽打等肉刑方式强迫乙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符合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该罪论处。刑讯逼供的过程必然包含滥用职权和故意伤害的行为,滥用职权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行为被刑讯逼供罪吸收。刑讯逼供超出轻伤范围,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刑讯逼供罪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同:刑讯逼供罪是以逼取口供为目的,虐待被监管人罪是以压服被监管人或泄愤报复等为目的。本案中,甲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显然应该构成刑讯逼供罪。
4.齐某想出国,无奈手中缺钱,某日趁自己做生意的朋友吕某之子小东放学之机,骗其到自己事先租用的一所房子内,电话要挟吕某用20万元换孩子。吕某报警,齐某发现后将小东杀死。对齐某的行为应当( )。(D)
A. 以敲诈勒索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B. 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C. 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
D. 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解析:《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见,在绑架过程中杀死被绑架人的行为被视为绑架罪的加重情节,并不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所以应以绑架罪一罪定罪处罚。
5.甲与乙系某国家机关的同事,平时有隙。为报复乙,甲向公安机关作虚假匿名举报,诬告乙曾在一歌舞厅嫖娼,有“陪侍女”丙为证。公安机关调查时,丙对此作了虚假指证,乙因而受到了公安机关的处分。在公安机关查处乙的过程中,甲在公开场合多次渲染乙嫖娼的事实。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C)
A. 诬告陷害罪
B. 报复陷害罪
C. 诽谤罪
D. 不构成犯罪
解析:甲的行为构成诽谤罪。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甲故意捏造并散布乙嫖娼的事实,贬损乙的人格,破坏乙的名誉,情节严重,所以构成诽谤罪。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虽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其行为不属于滥用职权,被害人乙也不属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所以不构成报复陷害罪。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嫖娼这一虚构事实最多使乙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不构成犯罪,所以对甲的行为不能定诬告陷害罪。
6.2014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两家公司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销售羊肉时被骗,后向武川县公安局报案。武川县公安局某镇派出所副所长王某未经调查,认定智某、杜某、刘某等人构成了诈骗罪,经武川县公安局局长徐某批准,在没有办理任何立案手续的情况下,王某与另一公安人员领着货主一起到石家庄市抓人。同年11月27日晚,王某等人在石家庄刘某家附近,将下班回家的刘某截住,强行带回武川县公安局。经徐某同意,次日对刘某实行拘留。在徐某的同意下,王某先后5次将货主带进看守所,违法提审刘某,并对刘某进行殴打和使其罚跪。同年12月4日,杜某被抓获,王某又以同样手段,非法提审杜某。王某在提审刘某、杜某时,擅自责成刘某赔偿货主人民币8万元,杜某赔偿人民币6万元。刘某被抓后,其家人多方寻找不见人影,便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经查找,方知人在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刘家在王某等人的电话威胁下,于同年12月20日,卖掉住房携款来武川县赎人,在交给王某8万元人民币后,刘某才得以取保候审。杜某也是在其家人交3万元后,被取保候审。徐某、王某二人( )。(C)
A. 系正常履行职责,不构成犯罪
B.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违法之处,但不构成犯罪
C. 超越管理范围,滥用职权,程序违法,构成非法拘禁罪
D. 超越管理范围,滥用职权,程序违法,构成滥用职权罪
解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20年修正)第15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第24条第1、2款规定,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涉外犯罪、经济犯罪、集团犯罪、跨区域犯罪案件的侦查。徐某、王某在没有办理任何立案手续的情况下,带人到异地抓人,并违反《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先后5次将货主带进看守所,违法提审刘某,并对刘某进行殴打和使其罚跪,因此,二人的行为超越管理范围,滥用职权,程序违法,构成非法拘禁罪。
7.江西省修水县××镇原副镇长卢某于2002年3月港口镇人大会召开前,先后到十余名镇人大代表家中走访,并为每名代表送上50元现金。之后,又找到时任镇党委书记兼镇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徐某,送上2000元的银行龙卡。在正式选举前,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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