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试主观题试卷(刑法)模拟试卷40
分析题
1.某日上午10时,某市幼儿园教师王某带4名幼儿外出游玩。其中一幼儿李某(男,5岁)失足掉入路旁粪坑。王某见状惊慌失措,但不肯跳入粪坑中救人,只是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学生张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即跑到粪坑边观看,并同王某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探测粪坑深浅,测得粪水深约68厘米,但王、张二人嫌粪水太臭,不肯跳入粪坑内抢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声呼救。最后,农民吴某闻声赶来跳下粪坑抢救,但为时已晚,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
问:王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王某作为幼儿园教师带领幼儿外出,负有保护幼儿生命安全的义务。在幼儿掉入粪坑、生命有危险之际,其有救助义务。在其有能力救助的情况下却不予救助,故构成不作为犯。而张某不负有救助的特定义务,故不构成犯罪。
解析:
2.某日下午自然小测验课,老师甘某改完试卷后,气冲冲地跑进教室,指责该班的学生没有考好,对学生进行辱骂。后又走到受害人刘某(男,9岁)面前,一边骂他,一边用左手在他的脸上连扇了5个耳光,然后,指着试卷上的错误让他看,看完后,仍不解气,又打了他3记耳光,导致刘某耳朵出血,造成耳穿孔,以致失去听觉。
问:老师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试分析此案的主观方面。
甘老师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这是因为行为人明知对被害人连扇耳光的行为会导致严重的伤害后果,但其为了发泄心中的愤怒,对年仅9岁的被害人刘某连扇8个耳光,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最终导致刘某耳穿孔,并因此失去听觉,因而其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
解析:
甲好逸恶劳,并且染有赌博的恶习。一日,甲赌博时将所有积蓄全部输掉,遂产生了抢劫财产的念头。甲于某日进入一户人家抢劫,将该户男主人乙打成重伤后抢走了家中的现金1万余元。案发后,甲被公安机关缉拿归案。被害人乙及其亲属十分气愤,扬言要报复甲。通过公开审理,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15年。在甲被判处刑罚之后,被害人乙及其亲属的情绪逐渐平稳。而甲在监狱中通过劳动改造,逐渐养成了劳动的习惯,并掌握了修理汽车的技能。甲通过减刑提前出狱后,在社区的帮助下,利用在监狱中所掌握的技能经营了一家汽车修理厂,开始自食其力。
问:
3.本案主要体现了刑罚的哪些功能?
该案例主要体现了刑罚的下述功能。
1)惩罚功能。刑罚是犯罪的必然后果,任何人只要实施了犯罪,就要受到刑罚的制裁,即被剥夺或限制某种权益。甲由于入户抢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体现了刑罚的惩罚功能。
2)矫正功能。刑罚对犯罪人的惩罚只是一种手段,刑罚的最终功能在于通过执行刑罚将犯罪人矫正成为社会的无害因素,使他们不再危害社会。甲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通过劳动改造,逐渐养成了劳动的习惯,并掌握了修理汽车的技能,出狱后自食其力。这体现了刑罚的矫正功能。
3)安抚功能。犯罪对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使其对犯罪人产生了痛恨,而刑罚的安抚功能就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被害人及其亲属在心理上获得平衡。本案中,被害人乙及其亲属十分气愤,扬言要报复甲。在甲被判处刑罚之后,被害人乙及其亲属的情绪逐渐平稳。这体现了刑罚的安抚功能。
4)威慑功能。国家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会使社会上有犯罪倾向的不稳定分子感受到思想上、心理上的影响和震撼,出于对刑罚的畏惧而不敢实施犯罪。刑罚的威慑功能主要是通过公开审判制度以及法制宣传教育实现的。通过公开审理,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15年。这自然会威慑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使他们打消犯罪的念头。
5)教育功能。刑罚的教育功能的表现之一是通过刑罚的惩罚,教育和改造犯罪人,使他们重新做人。甲在监狱中通过劳动改造,逐渐养成了劳动的习惯,并掌握了修理汽车的技能。甲通过减刑提前出狱后,在社区的帮助下,利用在监狱中所掌握的技能经营了一家汽车修理厂,开始自食其力、重新做人。这正体现了刑罚对犯罪人的教育功能。
解析:
4.结合本案分析刑罚的目的包括哪些内容?
刑罚目的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最终结果。通过刑罚制裁,刑罚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
1)特殊预防是指预防犯罪对象的特殊性,。即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他们不再犯罪,包括主动不再犯罪和被动不再犯罪。所谓主动不再犯罪是指犯罪人在受到刑罚惩罚以后,在深刻反思自己所犯罪行的基础上,比较清楚地认识到了自己犯罪的根源及危害性,痛恨自己的犯罪行为,树立学法、知法、守法的信念,决心以后不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甲在监狱中通过劳动改造,逐渐养成了劳动的习惯,并掌握了修理汽车的技能。甲通过减刑提前出狱后,在社区的帮助下,利用在监狱中所掌握的技能经营了一家汽车修理厂,开始自食其力、重新做人。这反映了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深刻认识,主动不再犯罪,从而体现了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
2)一般预防是指预防对象的不特定性,即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社会上那些不稳定、有可能犯罪的人看到犯罪的必然结果是刑罚的惩罚,从而不敢以身试法、不敢犯罪。国家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会使社会上有犯罪倾向的不稳定分子感受到思想上、心理上的影响和震撼,出于对刑罚的畏惧而不敢实施犯罪,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通过公开审理,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15年。这自然会威慑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使他们打消犯罪的念头,从而体现了刑罚的一般预防的目的。
解析:
论述题
5.试论《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的修改。
为了贯彻党中央加强反腐工作、完善惩治腐败法律规定的要求,为法治反腐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具体体现如下。
(1)修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将原标准由“唯数额”模式修改为“数额+具体情节”模式。此前《刑法》第383条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立法的突出问题就是起刑点偏低,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作为量刑标准的犯罪数额规定得太具体,且作为量刑标准的数额不能拉开量刑距离,如原来规定“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结果导致贪污受贿十几万元的与几百万元或上千万元的,在量刑上都会被判处10年~15年有期徒刑。修改后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将由“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三个基本档次组成。并且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仍然保留死刑。本次刑法修订改变了原来立法过于僵化的做法,将过去“唯数额”模式改为“数额+具体情节”模式,以便使对贪贿犯罪的处罚能够动态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同时也有利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
(2)加大对行贿罪的惩治力度,提高抗制行贿犯罪的效能。这具体表现在:
其一,完善行贿罪的财产刑规定,在对犯罪行为人的人身进行处罚的同时,使其经济上也得不到益处。如《刑法修正案(九)》第45条第1款对于具有一般情节与严重情节的行贿犯罪均增加了并处罚金的规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行贿犯罪则增设了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规定。而《刑法修正案(九)》第47条与第49条对于对单位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也都分别增设了并处罚金的规定。
其二,进一步严格控制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如《刑法修正案(九)》第45条第2款将原有从宽处罚条件由“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修改实质上提高了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门槛,客观上加大了对行贿罪的惩治与打击力度。
其三,增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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