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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试主观题试卷(刑法)模拟试卷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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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试主观题试卷(刑法)模拟试卷51

分析题

1.2011年,甲因为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刑满释放后,甲一直不思悔改,游手好闲。2018年某日,甲将同村的乙(13岁)奸淫。事后,甲威胁乙,叫她不要向别人说及此事,否则就要报复她家人。同年,甲教唆同村的丙(17岁)强奸同村的怀孕妇女丁。丙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由于丁的苦苦哀求,加之看到丁怀孕在身,未对其实施奸淫。事后,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问:上述案例中,属于法定情节的有哪些?属于酌定情节的有哪些?对于这些情节,应当如何处理?

(1)法定情节。

1)免除处罚情节:《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丙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由于丁的苦苦哀求,加之看到丁怀孕在身,未对其实施奸淫,属于中止犯罪且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

2)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属于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3)法定从重情节:《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甲教唆同村的丙(17岁)强奸同村的怀孕妇女丁,即为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甲将同村的乙(13岁)奸淫,属于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应当从重处罚。

(2)酌定情节。

甲多次犯罪,属于再犯。此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甲强奸乙后威胁乙,叫她不要向别人说及此事,否则就要报复她家人。这属于犯罪后态度恶劣的情节,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丙欲强奸怀孕妇女,属于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解析:

杨某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将被害妇女甲强行奸污,之后又强迫其卖淫。案发后,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服刑10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三年,杨某抢劫一辆汽车但未被发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四年,杨某又因抢劫他人财物而被逮捕,并如实交代了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抢劫汽车的行为。同时,为争取宽大处理,杨某还将其知道的曾经在本省有重大影响但一直未能侦破的持枪抢劫恶性案件的重要线索告诉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这一线索顺利地侦破了这起特大抢劫案。

问:

2.对杨某是否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对杨某需要撤销假释。因为杨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实施了抢劫行为,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

解析:

3.对杨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抢劫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由于杨某在假释考验期内抢劫汽车的行为未被发现,属于《刑法》第86条第2款规定的漏罪情形,因而应当对其假释考验期限内实施的抢劫罪依法作出判决,把前罪所判处的15年有期徒刑中尚未执行的5年刑罚与抢劫罪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实行并罚。同时,杨某在又一起抢劫案中被逮捕后,交代了假释考验期间的抢劫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如果该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类的罪行,则构成自首;如果属于同种罪行,则不成立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而且,杨某还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解析:

4.杨某是否构成累犯?

杨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的5年内作出的,符合累犯的成立条件,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

解析:

5.如何确定杨某的最后刑罚?

对杨某刑罚的确定:首先,应当撤销假释,并对其在假释考验期内的抢劫罪作出判决;其次,把对该抢劫罪所判处的刑罚与未执行完的5年刑罚,在总和刑期以下、两个刑罚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再次,对杨某在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行为,按累犯从重处罚;最后,把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行为所判处的刑罚与第二步所确定的应执行的刑罚,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并结合上述酌情从轻和重大立功表现,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解析:

2017年夏,某海关副关长高某认识了港商李某,二人交往密切。2018年春,高、李二人合谋从香港空运575只瑞士高档手表至某市入境。受高某指使,海关调查处副科长刘某明知该批货物未办理任何报关手续,却予以放行。经查,该批手表价值人民币1774746.24元,偷逃关税763494.80元。2018年8月,高某、李某找到浪潮通讯电子有限公司合谋进出口手机成套散件(税率25%),但伪报成集成电路(税率6%)以降低报关费用。9月12日第一次进货时,高某亲自去机场接货,刘某受高的指使第二次去接货,使货物顺利通关。经查,该批货物价值人民币19867110.30元,偷逃关税3019800.90元。后案发,高、刘二人被捕,李某在逃。审判中,高某认为自己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问:

6.对高某的行为如何处理?

高某构成犯罪,因其担任副关长期间,违反海关法规,伙同他人走私,走私货物价值和偷逃税额超过法定犯罪数额,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解析:

7.对刘某的行为如何处理?

刘某构成犯罪,因其身为海关工作人员,违反海关法规,徇私舞弊,明知是走私行为却予以放纵,且多次直接到机场接送走私货物,情节严重,已构成放纵走私罪。

解析:

8.高某称其并未直接参与各项活动,请求从轻处罚是否成立?

高某直接参与策划走私活动,并亲自到机场接运走私货物,在共同走私犯罪中起着主要的作用,系主犯,其从轻处罚的请求不成立。

解析:

9.对刘某处罚时应注意什么情节?

刘某的犯罪行为是在高某的指使下实施的,在共同犯罪中起着次要的、辅助的作用,是共同犯罪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解析:

10.浪潮通讯电子有限公司是否有犯罪行为?如何处罚?

该公司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属单位犯罪,应当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解析:

11.2019年1月某日,赵某去金某家议论要偷木头,后赵某又纠集了关某、韩某、申某、沈某。第二日晚10时许,六被告骑三轮车到英山检查站。金某带着钢丝鞭,同申某去检查站探听动静,见屋内亮着灯,没发现来人。金某告诉说:现在可以装车了。其余四人在赵某的指挥下,用两辆三轮车各装数根红松,拉回村子卸在河边。当第二趟去盗拉时,被检查站管林员孙某、蒋某发现,他们正要出屋制止,申某即拿圆木把门顶住并用脚踩着,金某也找一圆木顶住门。孙、蒋二人出不去,用钎子撬门没撬开,便砸坏门心板向外泼水,又用电话报警。金某即转到房后将电话线拉断,其他案犯抢拉4车圆木卸在河边。因已被人发现,金某不想再拉。金某告诉申某去叫其他案犯再来拉一趟。因房门被顶住,窗户上又安有钢筋护栏,孙、蒋二人眼看着价值五千多元的圆木被拉走。

问:对本案中的各行为人应如何定罪判刑(划刑只答处刑原则,不答具体刑期)?请说明理由。

全部案犯应定抢劫罪。虽然赵某、金某商量是要“偷木头”,并纠集了关某、韩某、申某、沈某去实施“偷木头”的行为,但是“金某带着钢丝鞭,同申某去检查站探听动静”的行为实际上是对盗窃过程中遇到阻碍之时实施暴力的准备,而且该准备已被各个行为人事实上认可,因此,各个行为人均具备盗窃和抢劫两种故意。在没有被检查站管林员发现之时其行为属盗窃;在被发现后,金某、申某两人将两检查站管林员关在屋内,金某将电话线拉断以阻止二人报警的行为属于“为窝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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