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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主观方面)模拟试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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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主观方面)模拟试卷1

单项选择题

1.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但书”,即“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应理解为( )。(C)

A. 是犯罪不以犯罪论处

B. 是犯罪不以犯罪处罚

C. 不构成犯罪

D. 是缩小打击面的特殊策略

解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由于其危害性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所以法律认为其不构成犯罪。

2.在罪刑法定基本原则的支配下,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是( )。(B)

A.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B. 刑事违法性

C. 应受刑罚惩罚性

D. 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解析: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是划分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基本界限,因而选项B正确。

3.犯罪的刑事违法性是指行为人的行为( )。(C)

A. 损害了国家利益

B. 危害了社会

C. 违反了刑法

D. 触犯了法律

解析:刑事违法性是犯罪构成不可缺少的法律特征,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超出了一般的程度,已触犯了刑法。也就是说,犯罪行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违法行为,而是刑事违法行为,即触犯刑法的行为。

4.犯罪行为的最本质特征是( )。(B)

A. 刑事违法性

B.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C. 应受刑罚惩罚性

D. 主观罪过性

解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最基本特征。所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特性。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就不构成犯罪。社会危害性未达到严重程度的,也不构成犯罪。

5.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概念是( )。(C)

A. 实质概念

B. 形式概念

C. 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概念

D. 法律特征概念

解析: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它既揭示了犯罪的实质,也概括了犯罪的法律特征,因而属于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概念类型,即从犯罪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两个方面对犯罪下定义,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选项C

6.甲教唆乙在某学校食堂的面粉中投放“毒鼠强”一包,造成数十人中毒死亡的结果。法院认定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甲的行为具备( )。(D)

A. 标准的犯罪构成

B. 复杂的犯罪构成

C. 基本的犯罪构成

D. 修正的犯罪构成

解析:根据犯罪构成的形态特点,犯罪构成可以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符合刑法条文关于某种犯罪的完成形态规定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标准,根据故意犯罪在行为发展阶段可能出现的预备、中止、未遂等不同表现形态,以及在共同犯罪中具体共同犯罪人的不同情况,对基本犯罪构成中个别要件的具体要求作相应的修改或者变更后形成的犯罪构成。也就是说,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等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以及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构成。本题中,甲作为教唆犯,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所符合的犯罪构成就是修正的犯罪构成。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选项。

7.成立犯罪不可缺少的要素是( )。(A)

A. 犯罪行为

B. 犯罪结果

C. 犯罪目的

D. 犯罪动机

解析: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构成条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一般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要素。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性要素,其余的则是选择性要素。故本题应选A选项。

8.我国《刑法》第303条第1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甲长期通过网络纠集他人进行赌博,人民法院认定其聚众赌博,对其单独定赌博罪。甲的罪行符合赌博罪的( )。(A)

A. 基本的犯罪构成

B. 修正的犯罪构成

C. 加重的犯罪构成

D. 派生的犯罪构成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犯罪构成的分类。所谓基本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与之相对应的是修正的犯罪构成,即以基本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甲通过网络纠集人员进行赌博,符合赌博罪的基本犯罪构成。所以,本题选A项。

9.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该婴儿已无呼吸,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种主观罪过?( )(D)

A. 间接故意

B. 直接故意

C. 疏忽大意的过失

D. 过于自信的过失

解析: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要点是看有无事先预见: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所以过于自信的过失又称有认识的过失。应当预见而又没有预见,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又称无认识的过失。就本题而言,甲作为职业护士是知道新生婴儿不可俯卧的。从案情介绍来看,该护士半小时后又来查看,这表明其已经认识到危险的存在。据此可判断其事先已经预见行为的危险性,因此可以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10.胡某,27岁,非常喜欢邻居家4岁的男孩小强。一日,胡某带小强到一座桥上玩。胡某提着小强的双手将其悬于桥栏处,开玩笑说要把他扔到河里去,小强边喊“害怕”边挣扎。胡某手一滑,小强掉人河中。胡某急忙下河去救,但小强已溺水而死。从刑法理论上看,胡某对小强的死亡结果在主观要件上所持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C)

A. 间接故意

B. 疏忽大意的过失

C. 过于自信的过失

D. 意外事件

解析:胡某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结果,但自信能够避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11.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某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C)

A. 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 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 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 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解析:本案中,朱某对其妻的死亡持希望、积极追求的态度,成立直接故意自无问题。而朱某对其子的死亡结果发生已有所认识,并为此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因而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

12.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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