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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模拟试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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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模拟试卷2

单项选择题

1.李某等4名制假者在位于桂林市某村旁的一栋外观豪华的别墅内从事制假活动。他们伪造了“茅台”“五粮液”“酒鬼酒”“剑南春”“泸州老窖”等牌子的酒瓶、瓶盖、标签、防伪标志、内外包装盒(箱)等一整套材料,将几元一瓶的酒灌入名酒酒瓶,制造假冒名酒,并用某酒类经营部的名义向外推销。案发前,4名制假者已“制造”并售出名酒两千多瓶,获利近十万元。李某等4名制假者的行为构成何罪?( )(A)

A.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B. 假冒注册商标罪

C. 虚假广告罪

D. 诈骗罪

解析:李某等的行为显然不构成虚假广告罪和诈骗罪,而应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观方面是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详细解释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产品”的具体含义。本案中被告人以几元一瓶的低等白酒冒充档次较高的名牌白酒的行为应该属于“以次充好”,即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的行为,故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在以次充好制造假冒名酒的过程中,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伪造“茅台”“五粮液”“酒鬼酒”“剑南春”“泸州老窖”等牌子的酒瓶、瓶盖、标签、防伪标志、内外包装盒(箱)等一整套材料,用来制造、销售自行勾兑的白酒,该行为同时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对被告人的行为不应数罪并罚。利用伪造酒瓶作为容器盛装白酒,并在酒瓶、外包装上贴上名酒商标等行为实际上是生产过程的一部分,被告人实际上是一行为触犯两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断。由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定刑高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法定刑,所以,对被告人应当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2.甲纺织品公司经海关许可进口保税毛料300余吨(价值1200万余元),计划加工后出口。甲公司将该批毛料加工后,经理乙擅自销售给国内的一家大百货商店,由该店在柜台出售。然后甲公司利用虚假的出口报关单核销了该批保税毛料,偷逃应缴税额400余万元。甲纺织品公司构成何罪?( )(B)

A. 逃税罪

B.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C. 非法经营罪

D. 骗取出口退税罪

解析:根据《刑法》第154条第1项的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所以,甲纺织品公司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3.下列哪类人可以成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 )(B)

A. 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经理

B. 国有公司的董事

C. 集体企业的经理

D. 私营公司的董事

解析:《刑法》第165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经理,集体企业的经理,私营公司的董事都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因此,正确答案是B项。

4.甲原是某公司总经理,年收入20万元。甲于2017年4月4日至18日,先后利用其个人持有的信用卡,共透支银行款50万元。后甲于2017年5月19日至2018年10月7日,先后归还透支款29万元。由于其在2019年2月时被解除总经理一职,收入锐减,虽经银行催还,仍有21万元没有归还。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D)

A. 构成诈骗罪

B. 构成恶意透支罪

C.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 不构成犯罪,属于借贷纠纷

解析:甲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2018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2)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3)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甲在任总经理期间,年收入20万元,对j0万元透支款有足够的偿还能力。其先后归还透支款29万元,余款21万元没能归还是因为其被解除总经理一职,收入锐减,而非恶意透支。因此,其行为不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甲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本案属于借贷纠纷,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5.进口商宝诺公司(注册地为中国厦门市)与出口商千祥公司(注册地为英国伦敦)于2016年3月4日签订了一份进口热卷钢板7500吨(总价值225万美元)的买卖合同,约定起运港为黑海港,目的港为中国镇江。合同签订后宝诺公司于2016年7月1日依照约定申请银行开出了一份金额为60万美元增减5%、受益人为千祥公司的180天远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日为2017年1月14日。后目的港被改为福州马尾。千祥公司在议付期内向议付行交付全套单据,提走信用证项下资金。海运提单上记载:“装船日期为2016年6月26日,承运船舶为舍勒公司(注册地意大利)所属,永行公司(注册地中国香港地区)代理舍勒公司签发,数量165捆。”装运单据上载明货物价值为64.485万美元。宝诺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开证行保证承兑并取得了整套转运单据。该开证行于7月25日对外承兑。但轮船到港后,宝诺公司发现该船上并没有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后查明,舍勒公司未委托永行公司为船舶代理,也没有授权永行公司签发提单;千祥公司串通永行公司伪造已装船清洁提单及其他单证提交议付行,骗取货款。千祥公司、永行公司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B)

A. 不构成犯罪,属民事纠纷

B. 使用伪造、变造附随的单据、文件的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

C. 采用骗取信用证的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

D. 通过伪造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进行合同诈骗

解析:千祥公司、永行公司构成信用证诈骗罪这是卖方使用伪造、变造附随的单据、文件的方法,骗取买方货款的信用证诈骗最为典型的案例。所谓“附随的单据、文件”主要包括提单、商业发票、保险单据等。#信用证有多种类型,本案涉及的是议付信用证。议付信用证的基本业务程序大致上是这样的:(1)在信用证运行之前,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以信用证的方式结算。这一约定通常被称为信用证条款,该条款使买方负有如约开立信用证的义务。(2)进口商到其所在地银行(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3)开证行开立信用证,该信用证要求受益人(出口商)开立以议付行之外的第三人(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信用证中同时规定了受益人应当提交的一些单据,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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