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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犯罪主观方面)模拟试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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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犯罪主观方面)模拟试卷1

单项选择题

1.甲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不知道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于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于是,甲实施该行为。但该行为实际上违反刑法。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A. 由于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所以,甲仍然构成故意犯罪

B. 甲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

C. 甲虽然不成立故意犯罪,但成立过失犯罪

D. 甲既可能成立故意犯罪,也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解析:违法性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本题中,甲不知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以书面形式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由此,鉴于司法权威,甲对此行为不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不可避免的禁止错误),故不成立犯罪。所以正确答案应是B选项。

2.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A. 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需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

B. 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C. 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D. 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

解析:一般情况下,盗窃自己的财物不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盗窃本人已经被依法扣押的财物,或偷回本人已经交付他人合法持有或保管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A项中,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回,仍然可以成立盗窃罪,因此,A项说法错误。B项中,乙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可能是盗窃枪支,而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属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因此,依然成立盗窃枪支的犯罪。所以,B项说法错误。猥亵儿童罪,是针对儿童实施的猥亵行为,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于猥亵的对象是儿童必须有明知(包括知道和可能知道)。故C项说法正确。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因此,贩卖毒品的犯罪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贩卖的是毒品,但是不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贩卖的毒品种类。所以,D项说法错误。综上,本题应选C项。

3.农民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A. 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的行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

B. 甲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C. 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

D. 甲受认识水平所限,不能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责

解析:本题中,农民甲误以为驾驶拖拉机的行为不属于驾驶机动车而不成立犯罪,属于法律认识错误,而非事实认识错误;同时,甲也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因而不阻却故意的成立。所正确答案为C选项。

4.甲明知自己的枪法很差,但为了杀乙,也顾不了那么多了,遂从100米外向乙开枪,没想到居然打中了乙,致乙死亡。此案中甲杀害乙的罪过形式是( )。(A)

A. 直接故意

B. 间接故意

C. 疏忽大意的过失

D. 过于自信的过失

解析:所谓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本题题干中,甲“为了杀乙”一语,其实已经十分明确地表明了甲的主观心理态度中的意志因素,即希望通过自己的行为造成乙死亡的结果。而题干中所给出的“甲明知自己的枪法很差”“从100米外向乙开枪”等,都是主观心理态度的认识因素,只是表明甲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并非表明甲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区分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关键在于行为人的意志因素而非其认识因素。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选项A

5.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甲、乙所使用的枪支、弹药型号完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对于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D)

A. 甲、乙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 甲、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犯罪

C. 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D. 甲、乙不构成犯罪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打击错误和刑事诉讼法中的疑罪从无的原则。甲、乙误把小孩当作兔子打死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在处理上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有过失的成立过失犯罪,二是无过失的成立意外事件。很显然,小孩之死系甲、乙二人共同的过失行为所导致的,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第2款,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构成共同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的,分别定罪处罚。由于无法查清是谁的子弹打中了小孩,据疑罪从无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甲、乙二人终无须对该结果负责,只能认定甲、乙都无罪。因此,D选项说法正确。但从一般国民的处罚感情来看,甲、乙均无罪的解释结论实质上造成了法益保护的漏洞,因而,有必要在立法上承认共同过失正犯。

6.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A. 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

B. 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C. 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D. 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解析:本案属于结果的过早发生或者构成要件提前实现的情形。因为行为人之前实施的投放安眠药的行为已属于故意杀人罪的着手行为,且又发生了行为人意欲实现的具体危害结果,所以,应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7.甲意图勒死乙,将乙勒昏后,误以为乙已经死亡。为毁灭证据,又用利刃将所谓的“尸体”分尸。事实上,乙并非死于甲的勒杀行为,而是死于甲的分尸行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

A.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B.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侮辱尸体罪

C.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和侮辱尸体罪

D.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事前的故意。所谓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导致预期的结果的情况。一般而言,由于因果关系的错误不阻却故意的成立,所以,事前的故意属于客观的因果关系的认定的问题。在本案中,介入的第二个行为并不异常,应肯定第一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现实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实现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论处。所以,应选D项。

8.下列哪一行为构成故意犯罪?( )(D)

A. 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

B. 司机急于回家,行驶时闯红灯,把马路上的行人撞死

C. 误将熟睡的孪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

D. 做客的朋友在家中吸毒,主人装作没看见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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