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部 > 试卷一 >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贪污贿赂罪)模拟试卷2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贪污贿赂罪)模拟试卷2

本单篇文档共11724字,内容预览3500字,预览为有答案版,源文件无水印,下载后包含无答案空白卷版和有答案版,同时也有司法类法律职业资格整科真题模拟题,讲义课件,思维导图,易错高频题等下载。
试卷一 章节练习 5814人下载
价格: 1.00 原价:¥8.80
收藏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贪污贿赂罪)模拟试卷2

单项选择题

1.某民政局工作人员冯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救济金5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冯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B)

A. 挪用特定款物罪

B. 挪用公款罪

C. 挪用资金罪

D. 职务侵占罪

解析:冯某是民政局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救济金营利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罪中的“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所以构成挪用公款罪,且因为挪用的是救济金,所以按照刑法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将特定款物挪作公用,而冯某不是将公款挪作公用,所以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选项C、D都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犯罪,因为其主体不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冯某不构成这两罪。

2.关于贪污贿赂罪的犯罪客体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B)

A. 本类罪的犯罪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

B. 本类罪的犯罪客体主要是单一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也有一些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共财产所有权

C. 本类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公务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D. 上述说法都不正确

解析:贪污贿赂罪的犯罪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部分犯罪同时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所以本类罪的客体主要是单一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也有一些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共财产所有权。

3.下列关于贪污贿赂罪的主观方面的表述中Ⅱ确的是( )。(A)

A. 本类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不能构成本罪

B. 本类罪的主观方面多数是直接故意,少数犯罪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

C. 本类罪的主观方面都具有一定的非法占有的目的

D. 以上说法都不正确

解析:贪污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一般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如贪污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受贿罪的犯罪目的是收受或者索取贿赂,行贿罪的犯罪目的是谋取不正当利益。间接故意和过失都不能构成本章所规定的犯罪。

4.贪污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不可以是以下哪种形式?( )(D)

A. 盗窃

B. 侵占

C. 诈骗

D. 抢夺

解析:根据《刑法》第382条第1款,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侵占、盗窃、诈骗或者其他手段。其他手段,是指除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方法,例如,根据《刑法》第39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贪污罪论处。这就属于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情况。至于抢夺,由于带有强力的色彩,与贪污不相容,所以不应是贪污罪的客观表现形式。

5.甲是某派出所的值班警察,在值班室接到一群众上交的他人丢失的皮包。甲打开皮包后发现里面有高档手机一部、信用卡若干张、现金数百元,产生非法占有的念头,遂将该皮包内的物品转放进自己的皮包,失主来认领时,仅将空包返还给失主。甲的行为可能构成( )。(D)

A. 盗窃罪

B. 滥用职权罪

C. 职务侵占罪

D. 贪污罪

解析:甲是值班警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其对丢失的财物有保管的职责。甲利用这个便利,将皮包中的财物占为己有,符合利用职务便利侵吞财物的性质(在派出所保管中的私人财物,以公共财物论),所以甲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而不是盗窃罪。如果甲是利用其他便利条件,将上交给其他警察的财物窃为己有,则构成盗窃罪。

6.甲是国家机关的管理财务的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收支凭证,将单位5万元公款从单位银行账户上提出来占为己有。一年后一次偶然的查账中,甲的行为败露。则甲的贪污数额应该是( )。(A)

A. 5万元

B. 5万元加上银行的利息

C. 5万元加上单位用5万元可能产生的效益

D. 以上都不正确

解析: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应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问题的批复》(已失效)的规定,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不应作为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计算。但该利息是贪污、挪用公款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一部分,应当作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连同其贪污、挪用的公款一并依法追缴。虽然这个批复厉史比较久远,但是其规定是合理的。一般而言不应将间接损失算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数额,否则,会无形中加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7.甲是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甲唆使配偶乙向自己所在的保险公司投保,乙于是以虚假身份给自己的“私家车”投了全险(事后查明乙根本就没有“私家车”),甲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在不审查手续是否合格的情况下办理了此项业务。事后半年,乙伪造了交通事故文件,向保险公司索要赔偿,甲再次利用职务便利办理了赔付业务。甲的行为构成( )。(C)

A. 保险诈骗罪

B.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C. 贪污罪

D. 保险诈骗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

解析: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本题中,甲唆使配偶虚构保险标的、虚构保险事故并最终骗得保险金的行为,实际上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编取财物的行为,因此构成贪污罪。至于保险诈骗的厅为,已为贪污罪的客观方面所包括,所以对其不再单独定罪。

8.甲是某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乙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二人相互勾结,共同利用甲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20万元现金据为己有。事后甲分得15万元,乙分得5万元。经查,甲属于从犯,乙属于主犯。则甲、乙的贪污数额应该是( )。(C)

A. 分别按照甲15万元、乙5万元的数额定罪量刑

B. 因为甲是从犯,乙是主犯,所以对甲按照15万元、对乙按照20万元定罪处罚

C. 因为是共同犯罪,所以对甲和乙都是按照20万元定罪处罚

D. 以上说法都不正确

解析: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就共同贪污犯罪中“个人贪污数额”的认定作出了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个人贪污数额’,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对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所以甲、乙的贪污数额都是20万元。

9.下列犯罪中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的是( )。(C)

A. 行贿罪

B. 介绍贿赂罪

C. 隐瞒境外存款罪

D. 对单位行贿罪

解析:选项ABI)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而隐瞒境外存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10.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何种款物归个人使用,应从重处罚?( )(A)

A. 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

B. 救灾、抢险、防汛、教育、移民、救济款物

C. 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教育、救济款物

D. 救灾、抢险、防洪、优抚、

本文档预览:3500字符,共11724字符,源文件无水印,下载后包含无答案版和有答案版,查看完整word版点下载

剩余未完,查看全文
收藏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贪污贿赂罪)模拟试卷2

推荐资源

客服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

热线

官方客服

如遇问题,请联系客服为您解决

电话客服:

客服微信:pujinet

工作时间:9:00-18:00,节假日休息

公众号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