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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共同犯罪)模拟试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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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共同犯罪)模拟试卷4

单项选择题

1.事先有约定的事后帮助销售赃物行为是( )。(A)

A. 共同犯罪

B. 不是共同犯罪

C. 必要共同犯罪

D. 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

解析:事先有约定的事后帮助销售赃物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构成共同犯罪。

2.甲、乙共谋行抢。甲在偏僻巷道的出口望风,乙将路人丙的书包(内有现金1万元)一把夺下转身奔逃,丙随后追赶,欲夺回书包。甲在丙跑过巷道口时突然伸腿将丙绊倒,丙倒地后摔成轻伤,甲、乙乘机逃脱。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C)

A. 甲、乙均构成抢夺罪

B. 甲、乙均构成抢劫罪

C. 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抢夺罪

D. 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构成抢夺罪

解析:甲、乙共谋行抢。甲在偏僻巷道的出口望风,乙将路人丙的书包(内有现金1万元)一把夺下转身奔逃,丙随后追赶,欲夺回书包。此时的犯罪属于甲、乙共谋的,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但是,甲在丙跑过巷道口时突然伸腿将丙绊倒的行为属于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应当由甲独自承担责任,故甲的行为属于转化型抢劫,成立抢劫罪。因此,选项C为正确答案。

3.甲、乙、丙三人共同盗窃某文物机构的文物。甲负责放风,乙负责窃取文物,丙负责运输、销售赃物。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B)

A. 犯罪集团

B. 复杂的共同犯罪

C. 必要的共同犯罪

D. 简单的共同犯罪

解析:依共同犯罪行为人之间有无分工,可以把共同犯罪分为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作为标准,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能够由一人单独实施的犯罪,而由二人共同实施的犯罪情况;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必须由数人实施的犯罪。可见,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复杂的共同犯罪。

4.我国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采取的标准是( )。(C)

A. 分工分类法

B. 作用分类法

C. 兼采分工分类法和作用分类法

D. 以上都不正确

解析:我国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兼采分工分类法和作用分类法:根据作用分类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而同时规定的教唆犯属于采分工分类法的结果。

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关于首要分子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D)

A. 首要分子只能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

B. 首要分子只能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C. 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D. 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不是主犯

解析:《刑法》第97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因此,选项AB错误。在只具有个别可罚性的聚众犯罪中,只有首要分子构成犯罪,不存在主、从犯的问题。因此,选项C也错误。

6.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D)

A. 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

B. 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

C. 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

D. 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解析:共同犯罪人对于共同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都负有责任。甲、乙共同的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因此,甲、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7.甲教唆精神病人乙犯罪,对甲的处理不正确的是( )。(A)

A. 与乙构成共同犯罪

B. 应单独承担刑事责任

C. 是教唆犯

D. 是间接实行犯

解析:共同犯罪要求主体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教唆者应单独承担刑事责任。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间接正犯”。

8.《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是指( )。(D)

A.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所参与的全部罪行

B.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所指挥的全部罪行

C.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所组织的全部罪行

D. 犯罪集团在预谋犯罪的范围内所犯的全部罪行

解析: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可以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所参与的罪行,也可以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未直接参与的罪行。只要是犯罪集团在预谋犯罪的范围内所犯的全部罪行,就是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

9.我国刑法对胁从犯的刑事责任的规定是( )。(A)

A. 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B. 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C. 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D. 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解析:《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0.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A. 甲为劫财将陶某打成重伤,陶某拼死反抗。张某路过,帮甲掏出陶某随身财物。二人构成共犯,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

B. 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二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

C. 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二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D. 丁系国家机关负责人,召集领导层开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丁和职工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解析:张某帮甲掏出陶某财物,但并未参与之前将陶某打成重伤的行为,故对故意伤害的行为不应当负责。故选项A错误。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故选项B正确。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由于二人并未事先通谋,不成立共同犯罪。故选项C错误。根据《刑法》第396条第1款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处罚对象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国家机关负责人丁召集领导层开会决定私分国有资产,丁和职工之间不存在共同犯罪关系。故选项D错误。

11.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

A. 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 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C. 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

D. 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解析: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致丁死亡。在共同犯罪中,各参加人的行为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各参加人应当对共同犯罪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故而,甲、乙、丙三人均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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