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模拟试卷6
单项选择题
1.我国对刑法的立法解释的方式不包括( )。(D)
A. 刑法中用条文明确规定的解释
B. 国家立法机关在法律的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C.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实施中发生的歧义所进行的解释
D. 国家立法机关工作人员撰写的刑法释义
解析:立法解释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的含义所作的阐明。立法解释可分为三种情况:(1)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2)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3)刑法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因而,选项AB(:都正确。国家立法机关工作人员撰写的刑法释义没有法律效力,不属于立法解释的方式。因此,选项D符合题干要求。
2.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主体包括( )。(C)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 公安部
C.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D. 司法部
解析: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阐明。在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上述最高司法机关进行司法解释,因而司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因此,本题应选选项C公安部和司法部是行政机关,无司法解释权。
3.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不包括( )。(A)
A. 直接故意
B. 间接故意
C. 疏忽大意的过失
D. 过于自信的过失
解析:对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刑法学界存在争议。根据通说,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包括直接故意以外的所有罪过形式,即包括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4.某日深夜,甲与乙共同前往丙的住处实施盗窃行为。根据分工,乙在丙家楼下望风,甲入室窃取财物。甲进入丙家后,见丙的妻子在床上熟睡,便对其实施了强奸。对本案应如何处理?( )(B)
A. 甲、乙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B. 甲、乙在盗窃范围内构成共犯,甲单独构成强奸罪
C. 甲、乙构成强奸罪和盗窃犯的共犯
D. 以上选项都不正确
解析: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所以成立共同犯罪需要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而本案中甲、乙只有共同盗窃的故意,没有共同强奸的故意。所以,甲、乙只对盗窃罪成立共同犯罪,而乙对甲的强奸行为既无预谋也未参与,故甲单独成立强奸罪,乙对甲的强奸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5.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 )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B)
A. 拘役、5年以下有期徒刑
B. 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
C. 罚金
D. 剥夺政治权利
解析:根据《刑法》第72条第1款,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因此,正确答案为选项B
6.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事由,致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进行,或者因法定事由而使对犯罪分子的追诉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制度,被称为( )。(A)
A. 时效延长
B. 时效中断
C. 时效中止
D. 以上选项都不正确
解析:时效延长是指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事由,致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进行,或者因法定事由而使得对犯罪分子的追诉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制度。我国《刑法》第88条对此作了明文规定。所以,正确答案为选项A
7.下列哪项行为不是间谍罪的行为方式?( )(D)
A. 参加间谍组织
B.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C. 为敌人指示轰击的目标
D. 投降敌人,为敌人效力
解析:《刑法》第110条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因此,选项ABC都属于间谍罪的行为方式,只有选项D不是间谍罪的行为方式,从而符合题干要求。
8.甲因家中火药受潮,遂将家存的约50公斤黑色火药于自家院中摊晒。虽然院内晒了许多火药,但甲仍然在院内抽烟,并随手将未熄烟头掷于地上,不料失手掷在火药中,引起火药燃爆,导致火灾。甲及邻居奋力扑救,但无济于事,甲及邻家十数间房屋悉数焚毁。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评价?( )(B)
A. 放火罪
B. 失火罪
C. 危险物品肇事罪
D.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解析:甲在院内摊晒火药,应当预见自己吸烟及乱扔未熄灭的烟头的行为可能导致火药爆炸,发生火灾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所以,甲的主观心态是过失。因此,甲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失火罪的规定,甲的行为构成了失火罪。
9.甲于2017年就任某矿山矿长。该矿山的劳动保护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即将危及职工的安全。甲虽然发现了险情,但认为没什么事,为了赶工期进度,在危险的情况下,仍然让工人继续照常作业。结果,由于对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未采取任何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众多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余万元。甲的行为构成( )。(A)
A.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B. 重大责任事故罪
C. 滥用职权罪
D. 玩忽职守罪
解析:根据《刑法》第135条的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声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甲身为矿山矿长,其所在矿区的劳动保护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符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应以该罪定罪处罚。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
10.李某系某村民小组组长。2018年8月,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1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D)
A. 构成挪用公款罪
B. 构成贪污罪
C. 构成挪用资金罪
D. 构成职务侵占罪
解析:《刑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条款没有明确村民小组组长可以成为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认为: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李某系某村民小组组长,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1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因而选项D为正确答案。
多项选择题
11.甲,男,30岁,2014年4月因犯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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