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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试卷(婚姻家庭法)模拟试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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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试卷(婚姻家庭法)模拟试卷1

分析题

1.甲公司经营困难,为了筹钱,李某在甲公司的股东张某提供保证的情况下,借款给甲公司。张某的妻子杨某对此并不知情,张某提供的保证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考)

否。《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张某所负担保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其妻杨某对此并不知情,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且案情中并无此笔保证是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之目的的情节,故张某提供的保证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解析:

甲与李某为夫妻,有一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甲欲将房屋出卖给乙,甲相信妻子李某不会反对其将该旧房出卖换大房,事先未将出卖房屋的事情告诉李某。李某知道后表示不同意,但甲还是瞒着李某与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3年后,甲与李某离婚,李某认为甲当年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造成了自己的损失,要求赔偿。甲抗辩说,赔偿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法考)

问:

2.李某能否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李某不能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甲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虽构成无权处分,但无权处分并不影响合同效力,该买卖合同有效。

解析:

3.李某是否可以主张房屋登记为无效或者可撤销登记?为什么?

不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8条第1款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乙作为善意相对人已经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李某不可以主张房屋登记为无效或者可撤销登记。

解析:

4.甲对其妻李某的请求所提出的时效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

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8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李某与甲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并不享有请求甲赔偿的权利,诉讼时效尚未起算。甲对李某的请求所提出的时效抗辩不成立。

解析:

5.若甲与李某未离婚,李某可以采取何种救济手段?

《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甲擅自出卖房屋,属于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若甲与李某未离婚,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来救济自己的权利。

解析:

吕某(男)与张某(女)于2020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生下一女。女儿出生后,张某在家全职照顾小孩,吕某继续工作。自2020年11月起,吕某经常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居住,张某对吕某的在外交往产生怀疑。2021年2月15日,吕某与张某发生激烈争吵,过程中吕某将张某打伤,诊断为:轻型颅脑损伤,头皮血肿,左中指皮肤裂伤鼻骨骨折。2021年3月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考改编)

问:

6.张某在离婚时可以提出哪些请求?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在女儿出生后全职照顾小孩,负担较多义务,有权请求吕某给予补偿。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6条规定,《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吕某对张某有家暴行为,且张某没有过错,张某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张某在离婚时生活困难,且吕某有负担能力,张某可以行使经济帮助请求权。

解析:

7.如果是吕某提起离婚诉讼,张某在一审中未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但在二审中提起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8条第3项规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解析:

名词解释

8.婚姻

婚姻指男女双方依法缔结为配偶,彼此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的民事关系。

解析:

9.家庭

家庭是由彼此具有扶养权利和义务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形成的亲属关系。

解析:

10.结婚

结婚又称婚姻成立,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解析:

11.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办理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因一方或者双方违反了结婚的公益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解析:

12.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办理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因欠缺结婚合意,受到胁迫或欺诈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婚姻。

解析:

13.离婚

离婚,又称婚姻的解除,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解析:

14.登记离婚

登记离婚,是依行政程序终止婚姻关系,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解析:

15.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者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解析:

16.收养

收养,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拟制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

解析:

17.无效收养行为

无效收养行为,是指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要件,不能发生收养法律后果的收养行为。

解析:

简答题

18.简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调整对象。

《民法典》第1040条规定,婚姻家庭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1)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其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

(2)从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其既调整基于婚姻家庭而产生的人身关系,又调整基于婚姻家庭而产生的财产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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