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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二(民法)模拟试卷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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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二(民法)模拟试卷177

单项选择题

1.下列权利中,属于民法上的人格权的是( )。(C)

A. 教育权

B. 劳动权

C. 肖像权

D. 相邻权

解析:本题考查人格权的类型。A、B项属于宪法性权利,D项相邻权属于财产权的一种形态。只有C项肖像权属于人格权。

2.某医院将该院近一年治愈的性病病人的名单刊登在自己制作的宣传材料上并到处散发,以宣传该医院的医治水平。该医院的行为构成( )。(A)

A. 侵害患者的隐私权

B. 侵害患者的名誉权

C. 侵害患者的姓名权

D. 真实报道,不构成侵权

解析:本题同样考查隐私权。侵犯隐私的行为是将确实有存在但是不宜或不愿公开事情公开;侵犯名誉则是捏造事实并公开。本题中的情形属于确有其事,故为侵害隐私权。

3.甲将乙的联系方式发到自己的朋友圈,声称乙欠钱不还,还是个骗子。经查,甲所言与事实不符,甲的行为侵害了乙的( )。(考研)(B)

A. 姓名权

B. 名誉权

C. 肖像权

D. 荣誉权

解析:《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题中,甲虚构事实对乙进行诽谤,使乙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4.某演员因一儿童电视剧而出名,某公司未经该演员许可将印有其表演形象的宣传海报大量用在玩具、书包、文具等儿童产品的包装和装潢上。对该公司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法考)(C)

A. 侵犯了制片者的发表权

B. 侵犯了该演员的表演者权

C. 侵犯了该演员的肖像权

D. 侵犯了该演员的复制权

解析: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2020年)第10条第1款第1项规定,只有著作权人自行将作品公之于众,才构成发表。据此,A项错误。《著作权法》(2020年)第39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据此,因宣传海报一般都表明表演者的身份,并从正面宣传表演者的形象,故某公司未经该演员许可将印有其表演形象的宣传海报大量用在玩具、书包、文具等儿童产品的包装和装潢上的行为,不会侵犯表演者享有的《著作权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第1项和第2项中的权利;因将印有其表演形象的宣传海报大量用在玩具、书包、文具等儿童产品的包装和装潢上的行为,亦不属于表演者享有的该条第1款规定的第3项至第6项中的权利,故该公司的行为亦未侵犯该演员的表演者权和复制权,因此B项和D项错误。《民法典》第1018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第1019条第2款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据此,某公司未经该演员许可将印有其表演形象的宣传海报大量用在玩具、书包、文具等儿童产品的包装和装潢上的行为,侵犯了演员的肖像权,C项正确。

5.继承开始的原因限于( )。(A)

A. 自然人死亡

B. 买卖

C. 分家析产

D. 夫妻离婚

解析: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6.王某和孙某是夫妻,有房屋四间。甲是孙某之母,乙是王某之妹,两人均无其他亲属。2021年孙某病逝,不久王某也因为过分悲伤,于同年病故,他们遗留的四间房屋应由( )。(C)

A. 甲、乙各继承两间

B. 甲继承三间,乙继承一间

C. 甲继承一间,乙继承三间

D. 乙继承两间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1153条第1款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题中,孙某病逝时遗留房屋两间作为遗产,王某和甲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各自继承房屋一间。因此,王某去世时,留下房屋三间作为其遗产,其仅有一个继承人乙,应由乙继承所有的财产。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7.甲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儿子乙,少部分的存款留给女儿丙。后乙因盗窃而被判刑,甲伤心至极,在病榻上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烧毁,不久去世。乙出狱后要求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司考政编)(B)

A. 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

B. 乙只能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遗产

C. 乙无权继承任何遗产

D. 可以分给乙适当的遗产

解析:《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题中,当众撕毁公证遗嘱,意为撤回遗嘱,因此,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的规定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需要注意的是,相比于过去的法律规定,《民法典》在此处更改了公证遗嘱的效力认定,更好地保护了被继承人的意思自治。B项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

8.下列哪一行为可引起放弃继承权的后果?( )(司考改编)(A)

A. 张某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表示放弃继承权

B. 王某在遗产分割后放弃继承权

C. 李某以不再赡养父母为前提,书面表示放弃其对父母的继承权

D. 赵某与父亲共同发表书面声明断绝父子关系

解析:选项A正确。《继承编解释(一)》第33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据此可知,张某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表示放弃继承权,发生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

选项B错误。《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根据该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据此可知,王某在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继承权的,不发生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

选项C错误。《继承编解释(一)》第32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据此可知,李某以不履行其法定的赡养义务为前提主张放弃继承权的,该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不发生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

选项D错误。继承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而产生的,这种血亲关系不能解除。父母与子女由于家庭矛盾而发表的脱离父母子女关系的声明没有法律效力,在法律上得不到承认,即这种声明对基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法定继承权没有影响。因此,赵某与父亲虽然共同发表书面声明断绝父子关系,但赵某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仍然存在。

9.张三和李四二人共同砸坏王五的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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