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卷一(国际私法)模拟试卷9
单项选择题
1.下列哪一项规定属于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规范?( )(D)
A.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B. 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C. 多式联运人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D.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解析:A项是民诉中的程序规范,其调整的是诉讼程序关系,而非涉外民商事实体关系。B项是国际公约的规定,也不是冲突规范。C项是合同法中的实体规范,特点是直接调整民商事关系。冲突规范的特点之一是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故D项正确。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该规定属于下列哪一种冲突规范?( )(D)
A. 单边冲突规范
B.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C. 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D. 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解析:冲突规范的类型包括: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四种。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双边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是规定了一个可以推定适用的法律。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以适用的法律,并且要求同时适用。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以适用的法律,选择其一予以适用。具体又分为如下两种:第一,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即可供选择的法律中没有适用的先后顺序之分;第二,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即可供选择的法律中,在适用时有先后顺序之分。本题中的几个可以适用的法律中存在先后顺序,显然属于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故D项正确。
3.在甲国登记的法人H,其章程中规定的住所地在乙国,其经常居所地在丙国。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H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应适用何国法律?( )(A)
A. 可以适用丙国法律,因为其经常居所地在丙国
B. 只能适用甲国法律,因为甲国为H公司的登记地
C. 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乙国是其在乙国章程规定的住所地
D. 适用中国法律,因为中国为法院地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因此A项正确。
4.英国艺术家布朗在中国采风期间失踪,其妻中国人张彩云向中国某法院申请宣告布朗失踪,经查布朗受雇于一法国艺术品公司.布朗在法国和加拿大各有一处房产,他的工作则主要在法国,因此经常住在法国。关于布朗宣告失踪的法律适用,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
A. 适用法国法律,因为布朗在法国有经常居所
B. 适用加拿大法律,因为他的父母主要在加拿大居住
C. 适用英国法律,因为布朗具有英国国籍
D. 适用中国法律,因为布朗是在中国失踪的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三条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布朗经常居所地是法国,故A项正确。
5.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下列哪一项属于准据法的特点?( )(B)
A. 准据法必须是通过程序规范指引的法律
B. 准据法是可以具体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C. 准据法是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的冲突规范
D. 准据法是在处理涉外民事争议时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
解析:准据法必须要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而非“程序规范”,故A项错误。因此B项正确。准据法是“实体法”,包括外国的实体法,而非“外国的冲突规范”。故C项错误。准据法不包括程序法,故D项错误。
6.“承风”号是中国货轮,“哈里”号是甲国货轮,两船在乙国领海发生碰撞。“承风”号返回中国后,“哈里”号所有权人在中国某海事法院对“承风”号所属公司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依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依中国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C)
A. “承风”号与“哈里”号相撞的损害赔偿应适用双方选择的法律
B. 本案应适用法院地法律,即中国法律
C. 两船相碰赔偿之诉适用的乙国法律应由法院查明
D. 应由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在其无法证明时,才由法院依职权查明
解析:不同国籍的船舶碰撞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本题中应适用乙国法律,本题法律是不能由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故A项错误。本题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而不是法院地法律,故B项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本题适用的法律不是当事人选择的,应由法院查明乙国法律,故C项正确,D项错误。
7.甲国人塞尔特在乙国从事蜂房生意,他死后其子女向法院提起继承之诉,经查塞尔特的住所在甲国。依甲国冲突法规定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乙国冲突法规定不动产继承依物之所在地法,该案在甲国法院审理。经甲国法院查明:在乙国,蜂房属于不动产,因而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即乙国法;甲国则认为蜂房是动产,应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即甲国法。依相关国际私法,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
A. 甲国法院认定蜂房是动产,并适用了甲国法律,这种认定是国际私法中的“定性”
B. 甲国法院认定蜂房为动产属于外国法的查明
C. 甲国法院认定蜂房为动产属于法律规避
D. 两国对于蜂房的不同看法属于反致
解析:本题中当事人并没有故意制造连结点,因此不属于法律规避。本题属于定性问题。
8.我国公民王勇将美国公民凯洛琳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两人离婚、分割夫妻财产并主张幼女的监护权。王勇与凯洛琳的经常居所及名下四套房产均在北京,其幼女为美国籍。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C)
A. 离婚事项,可适用当事人协商的法律
B. 夫妻财产的分割,应优先适用双方共同居所地法律即中国法
C. 监护权事项,在美国法与中国法中选择适用有利于保护幼女利益的法律
D. 夫妻财产的分割与监护权事项均应适用美国法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本题属于诉讼离婚,当事人不可选择适用法,故A项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应先考虑夫妻双方是否存在约定适用的法律,而非优先适用共同居所地法律,故B项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因此,监护权事项应在国籍国美国法与经常居所地中国法中选择适用有利于保护幼女利益的法律,故C项正确。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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