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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共同犯罪、单位犯罪)模拟试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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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共同犯罪、单位犯罪)模拟试卷1

单项选择题

1.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A. 甲为劫财将陶某打成重伤,陶某拼死反抗。张某路过,帮甲掏出陶某随身财物。2人构成共犯,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

B. 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2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

C. 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2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D. 丁系国家机关负责人,召集领导层开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丁和职工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解析:A项错误,张某属于承继的共犯,其只实施了抢劫罪中的取财行为,并没有实施暴力压制反抗的行为,暴力压制反抗的行为是在张某加入之前由甲自己单独实施的,所以陶某的重伤结果要由甲来承担。B项正确,明知他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帮忙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这属于本罪的帮助犯,成立共犯。C项错误,李某的盗窃行为已经结束,之后贩卖赃物的行为由于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不成立相应的赃物犯罪,丙虽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是其和李某不成立共犯。D项错误,以丁为首的国家机关负责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将利益均分给所有职工,该行为属于单位犯罪,成立私分国有资产罪。该单位犯罪直接处罚主要负责人,职工并没有参与决策,不可能与丁成立共犯。因此B项当选。

2.首要分子甲通过手机指令所有参与者“和对方打斗时,下手重一点”。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被害人被谁的行为重伤致死这一关键事实已无法查明。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A. 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B. 甲是教唆犯,未参与打斗,应认定为从犯

C. 所有在现场斗殴者都构成故意杀人罪

D. 对积极参加者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对其他参加者按聚众斗殴罪定罪

解析:A项正确,甲属于首要分子,其下指令:“和对方打斗时,下手重一点”。对于实际参与者来说有心理强化作用,被害人由于谁的原因致死查不清楚,所以首要分子应对死亡负责,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拟制为故意杀人罪。B项错误,甲虽然是教唆犯,但是其教唆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是主要的强化作用,应认定为主犯。C项错误、D项错误,聚众斗殴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一般参与者不处罚,所以一般参加者不会适用法律拟制的规定,也就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因此A项当选。

3.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四人合谋加害刘某,但四人未商议具体分工和计划,刘某最终死亡。经查明,赵某和钱某使用木棒殴打刘某,孙某使用拳头殴打刘某,李某手持铁棒在旁助威。刘某因头部受致命伤而死亡,但无法确认何人所为。以下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B)

A. 因无法确认何人所致致命伤,故四人无需对刘某死亡负刑事责任

B. 根据共同犯罪的原则,四人均需对刘某死亡负刑事责任

C. 孙某使用拳头殴打刘某,不足以致死,故不对刘某死亡负刑事责任

D. 李某手持铁棒在旁助威,故不对刘某死亡负刑事责任

解析:四人合谋加害刘某,表明四人是共同犯罪,在违法性上具有连带性。赵某、钱某、孙某属于共同实行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的原则,即使无法查明具体是谁的行为导致死亡结果。也无需查明,三人对死亡结果均需负责。李某属于帮助犯,在旁边助威,表明提供了心理性的帮助作用,基于此,其与实行犯制造的结果具有违法上的连带性,对于实行犯的结果也需要负责,所以,四个人均需对死亡结果负责。因此B项正确。

4.甲欲前往张某家中盗窃。乙送甲一把擅自配制的张家房门钥匙,并告甲说,张家装有防盗设备,若钥匙打不开就必须放弃盗窃,不可入室。甲用钥匙开张家房门,无法打开,本欲依乙告诫离去,但又不甘心,思量后破窗进入张家窃走数额巨大的财物。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

A. 乙提供钥匙的行为对甲成功实施盗窃起到了促进作用,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B. 乙提供的钥匙虽未起作用,但对甲实施了心理上的帮助,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C. 乙欲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

D. 乙的帮助行为的影响仅延续至甲着手开门盗窃时,故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

解析:乙所提供的钥匙,对于甲的盗窃行为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该促进作用仅延续至甲着手开门盗窃时。之后,乙所提供的钥匙对盗窃实行行为没有任何帮助,所以,乙的行为与甲的盗窃“既遂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乙不成立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因此AB项错误。帮助犯未遂(未遂的帮助犯)指帮助者一开始就以被帮助者的实行行为未遂而告终来实施帮助的,这种帮助行为本身根本就不可能让被帮助者成功地完成犯罪。例如,张三拿着李四提供的有用的钥匙盗窃王五家,王五家门开着,张三走进去盗窃既遂,李四构成帮助犯未遂。本案中乙提供的钥匙根本就不可能起到作用,故乙的行为成立“未遂的帮助犯”。帮助未遂,是指帮助者欲提供帮助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提供可能有用的帮助行为。实行犯可以是在预备阶段,也可在实行阶段。例如,张三欲杀害王五,让李四提供毒药,李四答应并买到毒药,但送药的途中毒药被偷了,李四属于帮助未遂。本题C项错在用帮助未遂的理由得出帮助犯未遂的结论。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

5.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D)

A. 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

B. 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

C. 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

D. 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

解析:如果不考虑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甲与乙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形成了共同故意的意思联络,并且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构成共同犯罪。因此A项正确。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乙为甲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编写侵入程序,为犯罪的实施提供了有利条件,是从犯。因此B项正确。如果甲乙成立共同犯罪,则乙的行为属于帮助行为,而不是实行行为,故乙不成立间接正犯(间接正犯的行为是实行行为)。如果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即便要追究18周岁的乙的刑事责任,也不能认定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有支配性,而在本案中,乙是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甲是否入侵以及何时入侵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乙都不具有支配性,无法将本案评价为如同乙本人亲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一般,故乙不属于问接正犯。因此,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因此C项正确。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由于甲和乙对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都是明知的,所以不构成片面正犯。因此D项错误。

6.一辆货车翻倒在路边,赵某看后,就和钱某商量“我们一起去把车上的货物拿走吧”,钱某便与赵某将车上东西拿走,然后各自回家。后经估价,赵某和钱某拿走的物品价值8000多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

A. 不构成犯罪

B. 赵某单独构成犯罪

C. 钱某单独构成犯罪

D. 构成共同犯罪

解析:赵某和钱某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也有共同犯罪的行为。

7.甲与乙共谋杀害丙,但乙临时改变主意,并没有前往犯罪地点,最后,甲单独将丙杀害。对甲乙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本文档预览:3500字符,共16421字符,源文件无水印,下载后包含无答案版和有答案版,查看完整word版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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