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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犯罪构成、犯罪排除事由)模拟试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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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犯罪构成、犯罪排除事由)模拟试卷2

单项选择题

1.关于构成要件要素,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D)

A. 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B.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C. “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中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D. “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解析: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属于行为对象,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其判断需要根据社会价值观念等才能确定,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A项正确。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是从正面、肯定的角度对该罪犯罪行为要素的规定,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其判断仅需法官的一般、自然、客观的认识即可,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B项正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仅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虽然没有规定“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但成立诈骗罪必须具备该要素(为了区别盗窃罪中“违背对方意志取得他人占有的财物”),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C项正确。受贿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对主体身份的要求,是主体要素,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定罪身份属于客观的违法要素);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依法从事公务的人,而是否属于从事公务需要结合法律、法规等进行判断,故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D项错误。

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

A.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B. 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

C. 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

D. 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

解析: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而言,作为义务的来源多样化,所有的作为义务不可能都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先行行为属于作为义务的来源之一,但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因此A项错误。不作为危害行为的成立,既要求行为人有防止危险现实化的义务,还要求有作为的可能性。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成立不作为,必须以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为前提。因此B项错误。不真正不作为犯不都是行为犯。如以犯罪既遂是否需要结果的发生来区分行为犯与结果犯,则故意杀人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触犯故意杀人罪时,该不真正不作为犯就属于结果犯。如以结果是否属于构成要件要素来区分行为犯与结果犯,则玩忽职守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触犯玩忽职守罪时,该不真正不作为犯就属于结果犯,危害结果属于该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C项错误。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如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以及不作为的放火罪、爆炸罪等不作为犯;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有遗弃罪、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等不作为犯;在侵犯财产罪中,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作为的诈骗罪等不作为犯。因此D项正确。

3.关于危害结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A. 危害结果是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B. 抽象危险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C. 以杀死被害人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D. 骗取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成立诈骗罪的结果加重犯

解析:法益侵害事实包含危害结果与危险。危害结果,也称侵害结果、实害结果,是指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危险,是指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危险状态。其中危险又包括抽象危险与具体危险:(一)抽象危险,指对法益的威胁仅达到抽象缓和程度的危险;(二)具体危险,指对法益的威胁达到具体现实程度的危险。危害结果并不是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即不是所有具体犯罪的成立条件。例如,故意杀人罪的成立并不都要求有危害结果,只是故意杀人罪的既遂要求有危害结果。但所有的过失犯罪的成立都要求有危害结果。因此A项错误。抽象危险与危害结果是两种不同的法益侵害事实。因此B项错误。结果加重犯强调必须是为了实施基本犯罪行为而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较为直接的因果关系。C项中,行为人是为了“抢劫”(获取财物)而将被害人杀害,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并且《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对该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刑,当然成立结果加重犯。因此C项正确。诈骗行为与财产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但与被害人的自杀身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害人“自杀”而死亡的后果应归责于被害人本人。并且,刑法条文也没有将“致使被害人死亡”作为诈骗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因此D项错误。

4.下列关于因果关系的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A. 甲驾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一直在自己的车道上正常行驶。乙突然驾车从旁边车道挤过来,导致两车相撞,乙因事故受重伤。乙的重伤结果与甲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B. 甲在沙滩上将乙打昏,乙昏倒时面朝沙滩,甲以为乙已经死亡,遂离开,实际上乙是由于吸入沙子窒息而亡。甲的行为和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 甲带小孩小甲去公园玩,邻居奶奶带孙子出去玩,甲临时有事委托邻居奶奶照看小甲。在玩耍中,小甲准备从高处跳下来,邻居奶奶没有阻止,小甲摔成重伤。邻居奶奶不阻止的行为与小甲摔成重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D. 甲乙系男女朋友,甲开车在高速路上行驶时两人吵架,乙要下车,要求甲停车。甲不停车,乙跳车摔成重伤,甲的行为与乙受伤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甲在自己的车道上正常驾驶车辆的行为属于日常生活行为,并不属于危害行为。最终两车相撞的结果是由于乙突然从旁边车道挤过来的行为导致。乙的这一介入行为对于甲的正常驾驶行为来说是异常的、出乎意料的,可以中断甲的行为与重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甲正常驾驶车辆的行为与乙的重伤结果之间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因此A项错误。甲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殴打行为,将乙打昏在沙滩上,导致乙昏倒时面朝沙滩。乙之后因面朝沙滩吸入沙子窒息而亡,这属于正常的因果流程,介入的因素(吸入沙子导致窒息)也不异常,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因果关系错误的角度来看,本案符合因果关系错误中的“事前的故意”,即行为人误以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的情况。此种情形下,虽然因果关系存在错误,但这种错误是正常范围内的错误,而不是异常的错误,不中断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仍然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因此B项错误。在不作为犯的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因而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义务之不履行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若无前者,即无后者”的条件关系,从法律上来说,存在因果关系。C项中,邻居奶奶受甲的委托照看小甲,因此其对小甲具有监管、照顾的义务。在小甲准备从高处跳下来时,邻居奶奶对于小甲的这一危险行为具有阻止的义务。邻居奶奶能阻止而不阻止的行为与小甲摔成重伤之间具有“若无前者,即无后者”的条件关系,存在因果关系。因此C项正确。甲乙二人之间的吵架行为属于情侣之间日常中正常的交往行为,并没有创设刑法所禁止的危险。换言之,情侣之间的吵架行为属于日常生活行为,而非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并且,乙在高速公路上从正在行驶的车上跳出,属于异常行为。因此乙因跳车摔成重伤与甲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因此D项错误。

5.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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