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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二民法(物权概述、所有权)模拟试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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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二民法(物权概述、所有权)模拟试卷1

单项选择题

1.2018年3月2日,苏某为了庆祝自己和其他作者合著的新书大卖,邀请其他作者一起前往海河大饭店聚餐。前往饭店前,苏某在海鲜市场张某处购买了一只大海螺。后交给海河大饭店加工,厨师何某剥开发现海螺里有一颗橙色的椭圆形大珍珠。请问珍珠归谁所有?( )(A)

A. 苏某

B. 张某

C. 海河大饭店

D. 何某

解析:《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珍珠是海鲜市场张某交付后产生的,应当归属于买受人所有,即苏某。因此BCD项错误,A项正确。

2.下列情形中,不登记不能取得房屋物权的是?( )(B)

A. 甲于同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乙处购得一处宅基地,并在该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一栋

B. 甲、乙系叔侄,一日甲向乙许诺,若乙能考上北京大学,就将自己在海淀区的一套住房赠与乙

C. 甲伪造登记材料将乙名下房产转移至自己名下,乙遂提起确认之诉,后法院裁决乙为真正权利人

D. 甲为孤寡老人,乙为同族晚辈,甲、乙约定乙为甲养老送终,待甲百年后,将房屋赠与乙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至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不需登记即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情形大致有三种:依据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政府征收决定;依继承;依建造。A是建造,B是赠与,C是法院裁判,D是遗赠。因此B项正确。

3.庞某有1辆名牌自行车,在借给黄某使用期间,达成转让协议,黄某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自行车。次日,黄某又将该自行车以9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洪某,但约定由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关于该自行车的归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

A. 庞某未完成交付,该自行车仍归庞某所有

B. 黄某构成无权处分,洪某不能取得自行车所有权

C. 洪某在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后,取得该自行车所有权

D. 庞某既不能向黄某,也不能向洪某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

解析:《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据此,如果买受人已经占有了标的物,自买卖双方达成买卖协议之时视为交付,此为简易交付。本题中,买受人黄某基于借用合同已经合法占有该自行车,自买卖合同生效时即通过简易交付的方式发生物权变动,黄某取得自行车所有权。因此A项错误。黄某已经取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将自行车卖给洪某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因此B项错误。《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这是关于占有改定的规定。本题中,黄某取得自行车所有权后,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洪某自约定生效时取得自行车所有权。因此C项错误。庞某不再是自行车的所有权人,不能向黄某、洪某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因此D项正确。

4.甲丢弃其所有的旧衣服时,由于用力过猛手表滑落,与衣服一起掉进垃圾桶,甲没有发现。乙捡到衣服和手表,卖给了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A. 无论甲是否撤销,丙均可取得衣服与手表的所有权

B. 甲无须经过任何形式的撤销行为,可直接请求丙返还手表

C. 甲有权撤销其抛弃手表的行为,但须向丙做出意思表示

D. 甲有权撤销其抛弃手表的行为,但其撤销无须向相对人为之

解析:甲的行为,对于衣服而言,有抛弃的行为,也有抛弃的内在意思,故抛弃行为完成后,衣服变成无主物,乙捡到后,可以先占获得所有权,卖给丙,交付后,丙获得所有权。但对于手表而言,抛弃虽有外在的行为,但没有抛弃的意思,故手表的性质应为遗失物。乙捡到后,卖给丙,乙构成无权处分,即使丙不知情,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丙也不能直接构成善意取得,此时,权利人甲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丙之日起2年内向丙请求返还。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对于手表而言,甲不存在意思表示,而不是意思表示存在错误,故不存在撤销权适用的必要,因此CD项错误。

5.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C)

A. 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B. 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C. 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D. 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解析: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该约定有效。但是,此行为只意味着负担行为的完成,达成协议后,丙负有向甲、乙过户的义务,但在过户登记之前,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后来,丙没有履行协议,应当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但房屋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因此A项错误。《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据此,通过生效判决发生物权变动的。无须公示,自判决书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效果。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所指的生效判决特指形成判决,而不包括给付判决和确认判决,也就是说,能够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判决才能适用本条规定。本题中,2012年8月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系给付判决,不是直接确定争议房屋的权属,而是判决丙履行已经达成的协议(去办理过户登记),判决生效后,还须办理过户登记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在过户登记之前,房屋所有权依然属于丙。因此B项错误。既然丙一直没有过户,丙依然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此时丙死亡,丁作为继承人。《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据此,依照继承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无须公示,自被继承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2012年9月,自丙死亡时,丁即因继承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C项正确。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法院判决、继承、房屋建造等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作为继承人,自己获得房屋所有权不需要登记,但是要处分该房屋时,应当首先登记到自己的名下。丁将房屋赠与女友戊,尽管对于赠与合同作了公证,这只是意味着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该赠与合同。由于丁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此时所有权人依然是丁。因此D项错误。

6.古某的儿子小古喜欢鸽子,于是古某找到村民李某购买鸽子。古某付了钱,在李某向小古交付时,小古由于害怕未能接住,鸽子飞走了。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B)

A. 鸽子所有权已属于古某

B. 鸽子所有权仍属于李某

C. 鸽子所有权已属于小古

D. 该案与物权关系无关

解析:《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交付,包括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从题目描述的信息看,本题应属于现实交付。现实交付,需转移占有方为完成交付,可以是买受人占有,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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