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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二商经法(商法)模拟试卷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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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二商经法(商法)模拟试卷9

单项选择题

1.植根农业是北方某省份一家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公司。为拓宽市场,该公司在南方某省分别设立甲分公司与乙分公司。关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 )(D)

A. 甲分公司的负责人在分公司经营范围内,当然享有以植根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

B. 植根公司的债权人在植根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行各分公司的财产

C. 甲分公司的债权人在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行植根公司的财产

D. 乙分公司的债权人在乙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不得主张强制执行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

解析:《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由此可知,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组成部分,没有独立的财产或责任,其实际占有或使用的财产属于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总公司的负债无力偿付的,可以执行各分公司财产;各分公司的负债无力偿付的,可以执行总公司财产。某一分公司的对外债务,如果该分公司管理的财产及总公司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的,法院可执行其他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所以B、C项正确,D项错误。分公司归属于总公司,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分公司负责人在授权的经营范围内可以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A项正确。

2.甲、乙、两、丁四人共同出资成立涵林公司。协商制定公司章程时甲未出席,乙、丙、丁一致同意章程规定并签字,乙伪造了甲的签字。公司成立后,四位股东协商一致共同签署一份协议,就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等事宜进行了约定。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D)

A. 四位股东签署的协议是公司章程的一部分

B. 公司章程经过四分之三的股东通过,已经生效

C. 四位股东协商一致签署的协议具有与公司章程相同的法律效力

D. 公司章程未经工商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解析:公司章程应当进行工商登记,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D项正确。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彼此独立,性质、适用范围、效力均不同,A、C项错误。公司章程需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才能生效,B项错误。

3.华荣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经营期限将于2018年12月31日届满,公司遂在2018年12月1日召开股东会,表决通过关于延长经营期限到2030年的决议。会议中作为创始股东的甲、乙欲分配公司剩余的大笔财产后隐退,故坚决反对。但股东会最后还是通过了该决议。下列相关说法错误的是?( )(C)

A. 该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须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B. 甲、乙若请求公司回购股份,则须在该决议通过之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前,与公司协商达成收购股权的协议

C. 甲、乙有权要求按照公司减少分配剩余财产的价值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D. 如果甲、乙于2019年3月1日才提起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诉讼,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析:《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表决的事项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因此A项正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情形下,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B项正确。因为法律并未对回购股权的价格参照作出规定,而且若公司存续,甲、乙仍为该公司的股东,“剩余财产”一词不当。故C项因缺乏法律依据而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规定:“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D项正确。

4.甲企业是由自然人梁安与乙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50%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欠丙企业货款5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甲企业全部资产仅剩20万元。现所欠货款到期,相关各方因货款清偿发生纠纷。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C)

A. 丙企业只能要求梁安与乙企业各自承担15万元的清偿责任

B. 丙企业只能要求甲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C. 欠款应先以甲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梁安与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 就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应偿债务,乙企业投资人不承担责任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项正确,A、B项错误。乙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就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应偿债务,乙企业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D项错误。

5.冯、陈、楚、卫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冯与陈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

A. 楚、卫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B. 楚、卫有权监督冯、陈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C. 如冯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陈可以对冯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D. 如冯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楚、卫有权决定撤销对冯的委托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本题中,冯、陈已被选作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楚、卫便不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但楚、卫有权监督合伙事务执行的情况。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据此,如冯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陈可以对冯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冯某违反合伙协议执行事务,其他合伙人楚、卫可以决定撤销委托。故C、D两项正确。

6.刘某出资设立了甲个人独资企业。刘某由于事务繁忙,委托关某全权负责企业的经营,但是约定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合同,关某应先向刘某汇报,刘某同意后,关某方能签订合同。关某未经刘某同意,擅自与乙公司签订了15万元的供货合同,刘某拒绝追认,由于合同迟迟得不到履行造成乙公司10万元的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A. 关某超越授权范围签订合同,属于无权代理,供货合同无效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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