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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试卷(国际私法)模拟试卷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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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试卷(国际私法)模拟试卷7

分析题

案情介绍:

原告A先生与被告B女士为夫妻,他们在甲国缔结了一项合同,这项合同约定他们在乙国进行离婚诉讼时,双方如何分担责任,如规定丈夫不承担对孩子的监护义务等。审理本案的乙国法官认为:“当一个国家的法院被请求执行在另一个国家缔结的合同时,问题不仅仅在于该合同按照合同缔结地国家的法律是否有效,而且还在于该合同与履行地国的法律和政策是否一致;如果该合同与履行地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相抵触,法院就不能强制执行。现在,本案所涉及的合同包含两项规定……它们与我国的法律和政策相抵触。该合同第1条规定,孩子将继续在其母亲的监护之下;第3条规定,B女士应在她丈夫提起的离婚诉讼中,为取得离婚判决提供方便。第1条规定是直接与我国成文法和政策相矛盾的……而第3条规定……没有什么东西比这一规定更违反我们的法律精神……据此,这项合同的规定是完全非法,与我国法律和政策相冲突。”

请问:

1.什么叫作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公共秩序保留,有的国家也称“保留条款”,是指当一国法院在处理某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根据内国冲突规范的援引,本应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但因被援引的外国法违背了法院地国家(内国)的公共秩序,该国法院排除或拒绝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这种排除或拒绝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的做法,就叫作公共秩序保留,其结果就是被援引的外国法依据“公共秩序”而被拒绝适用。它是国际私法的一个基本制度,在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中都有规定。

解析:

2.在本案中是如何体现国际私法的这一制度的?

对于本案,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分析:第一,判断一个合同的有效性本应依照合同缔结地的法律,即甲国的法律。第二,合同的内容违反了乙国的法律和公共政策。第三,如果适用甲国法承认该合同的效力将与法院地国的法律和公共政策相抵触,则应当排除甲国法的适用(采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般有两种标准:一是以冲突规范援引的外国法在内容上与内国公共秩序规则相抵触为标准,而拒绝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二是以冲突规范援引的外国法的适用将产生损害内国公共秩序的后果为标准,而拒绝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可以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详细分析)。

解析:

3.案情介绍:

2014年6月7日至2015年12月2日期间,由香港A公司向香港B公司下采购单订货,载明订货日期、编号、规格、数量、单价、金额以及送货日期、送货地址等条款以及A公司代表签字,其中送货地址写明为深圳C公司。B公司收到上述采购单后,即通过广州D公司向C公司发货,并就每笔货物出具“成品出厂交收单”,并由B公司相应地向A公司出具发票,发票中载明了货物数量、单价、货款总额和付款期限等。自2014年6月7日至2015年12月2日,B公司根据A公司的订单,通过D公司共向C公司发送了价值500万元港币的货物,C公司均进行了签收,并将这些货物加工成为成品之后再出口给A公司。A公司曾通过香港的E银行向B公司签发支票支付货款,但均遭银行退票。B公司在向A公司追讨欠款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C公司支付货款港币500万元及利息95万元。

请问:B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首先,本案中有四方当事人,其中A公司和B公司是本案所涉及的涉外买卖合同的买方和卖方,但双方并没有直接参与交货或者接受货物,而是由C公司和D公司完成的,这两个公司在本案中处于合同履行第三人地位,它们仅仅是代为履行债务,其本身并不承担合同债务履行的后果,此种后果应由它们所依从的卖方或者买方来承担。其次,在商贸实践中,当事人一方经常在接到对方的订单后,在没有给予回复的情况下就径直发货,一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因为,当事人一方发出的订单是要约,而对方当事人发货的行为表示接受订单中条款,可以认为是以行为作出的承诺。我国《合同法》对实践中这种情况给予了一定的关注,其中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该条明确了行为在交易习惯下可以作为承诺的方式。本案中合同的成立情形就属于这种情况。因此,本案中,B公司请求判令A公司、C公司支付货款港币500万元及利息95万元的诉讼请求能够成立。

解析:

案情介绍:

沈阳市居民陈某与李某于1996年登记结婚,1999年后侨居东京。在日本生活期间,双方由于感情不和,2013年,陈某向东京地方家庭裁判所起诉要求离婚。该所依照日本法律受理了该案并传唤双方到庭参加诉讼。经过审理,判决陈某与李某离婚,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2015年,双方回国期间,陈某提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承认日本的离婚判决书在我国的效力。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合议,裁定承认日本东京地方家庭裁判所作出的准予陈、李二人离婚判决的效力。

请问:

4.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受理陈某的申请?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受理陈某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为沈阳市,故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受理。

解析:

5.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是否正确?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华侨之间要求离婚,一般由其共同住所地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双方共同居住地为日本东京市,故东京地方家庭裁判所具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前述规定第12条,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本案中,东京地方家庭裁判所作出的离婚判决不具有上述情形,所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承认是正确的。同时,根据前述规定第13条,承认应以裁定方式作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承认判决的形式也是正确的。

解析:

论述题

6.试论我国对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

(1)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一般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是我国处理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一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出,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行为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但未规定任何标准选择。

(2)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这是我国确定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其中当事人共同属人法优先于侵权行为地法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则在适用上具有最高的优先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这是我国处理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特殊原则。但这一规定有不尽合理之处。

解析:

7.试述各多法域国家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主要途径。

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与解决国际法律冲突的途径一样,主要有两个:一是冲突法解决途径;二是统一实体法解决途径。

(1)区际冲突法解决途径

区际冲突法解决途径就是指多法域国家或这类国家内的各法域通过制定区际冲突规范确定各种区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从而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各多法域国家及其法域通过区际冲突法途径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具体方式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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