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二国际私法(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模拟试卷2
单项选择题
1.孙某具有甲国国籍,其在乙国有住所,在丙国有动产,于2016年在丙国旅游时遭遇意外身亡。孙某的妻子在丙国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孙某在丙国的动产。丙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孙某的住所地法即乙国法,但是依照乙国的冲突规范又应当适用孙某的国籍国法即甲国法。最后丙国法院适用了甲国法。本案中,丙国法院这一法律适用过程实际上是( )。(A)
A. 转致
B. 识别
C. 间接反致
D. 一级反致
解析:一级反致,即狭义的反致,它的法律适用过程体现为“甲国法一乙国法一甲国实体法”。间接反致,又称“大反致”,它的法律适用过程体现为“甲国法乙国法丙国法一甲国实体法”。转致,又称“二级反致”,是指当甲国法院在处理某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根据内国冲突规范的援引,应适用乙国法,但乙国法中的冲突规范规定,这个案件应适用丙国法(第三国法),如最后甲国法院按丙国实体法处理了这个案件,这个适用法律的过程,就叫转致。
2.塞纳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2013年死亡。塞纳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塞纳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又应适用塞纳的住所地法即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B)
A. 直接反致
B. 间接反致
C. 转致
D. 双重反致
解析:间接反致,是指当甲国法院在处理某个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根据内国冲突规范的援引,应适用乙国法;但乙国法中的冲突规范规定,该案件应适用丙国法;而丙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却指向适用甲国法,法院据此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双重反致,是指英国法院的法官在处理某一案件时,如果依英国法应适用某外国法时,应假定将自己置身于该外国法律体系,像该外国法官依据自己的法律来裁断案件一样,再依据该外国对反致所抱定的态度,决定最后应适用的法律。
3.甲国人亨利夫妇,在甲国结婚,2000年之前住所在甲国,后来移居到乙国,亨利在乙国购置了土地。2013年亨利去世,亨利夫人根据甲国法律,向乙国法院要求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和死者遗产土地的1/4用益权。在当时,甲国法和乙国法规定不同:按乙国法,未亡妻以继承权取得亡夫的遗产,不能取得亡夫的不动产土地的收益;按甲国法,未亡妻依配偶权取得亡夫的遗产,可取得亡夫不动产土地收益的1/4。依照乙国的冲突规范,配偶权利依结婚时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不动产继承依物之所在地法(土地为不动产)。所以,如果认为是配偶权利应适用甲国法,亨利夫人可取得亡夫不动产土地收益的1/4;如果认为是继承权则应适用乙国法,亨利夫人不能取得亡夫不动产土地的收益。最后,乙国最高法院在2013年把亨利夫人的要求确认为配偶权,按乙国的冲突规范,应依结婚时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即甲国法,亨利夫人取得了亡夫不动产土地收益的1/4。在本案中,乙国法院首先碰到的国际私法的基本问题是( )。(A)
A. 识别
B. 反致
C. 公共秩序保留
D. 先决问题
解析:对于国际私法案件来说,法院必须首先对事实性质作出识别,才能决定适用哪一类(或哪一条)冲突规范,因此,识别是法院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最先碰到的一个问题。反致和公共秩序保留都发生在识别之后。而先决问题是相对于主要问题而言的,它是指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必须作为先决条件加以解决的另一个问题。处理先决问题也是在识别的基础上进行的。
4.国际私法中的识别是指( )。(B)
A. 对冲突规范援引的实体法的识别
B. 对有关的事实进行分析和定性,确定应适用何种冲突规范的过程
C. 对外国法条文的解释
D. 对准据法的识别
解析:识别具体有两层含义:一是对有关的法律事实或问题进行识别,也就是对待决案件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实或问题进行识别或分类,判定其属于什么法律性质,从而确定应援引的冲突规范。二是对冲突规范本身的识别,也就是对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所使用的法律术语进行解释。
5.依据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A. 是否援用公共秩序保留主要取决于该外国法的内容
B. 是否援用公共秩序保留主要取决于该外国法的适用结果
C. 国内民法上的公共秩序和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的内涵是一致的
D. 公共秩序保留排除的对象为外国公法的适用
解析:依外国法的规定还是依外国法适用的效果决定是否采用公共秩序保留,在世界各国有不同的做法。根据我国理论界的通说以及司法实践的情况,我国适用公共秩序是基于外国法的适用将导致有违我国公共秩序的效果,而不是基于外国法内容上的差异。国内民法上的公共秩序与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是有区别的。公共秩序保留排除的对象是外国私法的适用,而不是外国公法。
6.甲国人乔治(15岁)在中国购买了一辆私人汽车,在驾驶过程中因出现机械故障,导致汽车与路边护栏相撞,乔治因此住院治疗3个月。出院后,乔治以汽车销售商违约为由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损害赔偿。在诉讼中,汽车销售商对乔治的民事行为能力提出质疑,认为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张销售合同效力待定。依照我国的冲突规范,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法律。在本案中,当甲国法的内容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方法仍不能查明时,我国法院通常采取的做法是什么?( )(B)
A. 驳回起诉
B. 适用我国法律
C. 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其他国家的法律
D. 适用一般法理
解析: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此,我国采取的是以法院地法代替应该适用的外国法的做法。
7.一位住所设在意大利的丹麦公民,在法国去世并在中国大陆留有遗产。根据法院地法国的国际私法的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而丹麦国际私法规定,继承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支配。若法国法院承认转致,则应当适用( )。(C)
A. 丹麦法
B. 法国法
C. 意大利法
D. 中国法
解析:根据法院地即法国的国际私法规定,应当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即丹麦法,包括冲突法和实体法;而根据丹麦国际私法的规定,应当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即意大利法。由此,法院最终应当适用意大利法。
8.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了法律适用方面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该条规定,在公共秩序的立法方式上,我国采用了( )。(A)
A. 直接限制的方法
B. 间接限制的方法
C. 直接限制与间接限制相结合的方法
D. 以上都不是
解析:在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上,主要有三种方式:(1)直接限制;(2)间接限制;(3)合并限制。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是指法律直接规定违背内国公共秩序的外国法不予适用。在目前国际实践中,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采用这种立法形式。根据《民法通则》第150条的表述,我国明显是采取了直接限制的做法。
9.居住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对表兄妹因为该州禁止近亲通婚,于是到纽约州结婚,然后又回到加利福尼亚州居住。后来,男方在该州执行公务时死亡,女方即以死者遗孀的身份在法国(被告住所地)对男方的雇主提起赔偿诉讼。法国法院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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