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试卷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特别程序)模拟试卷1
分析题
1.案情:张伟、张英、张杰三兄弟为继承死者张继业所遗留下的一栋房屋和家具产生诉讼,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张伟继承房屋的1/2、张杰和张英各继承房屋的1/4,家具三人平分,张杰和张英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作了部分改判。
一个月之后,死者的侄儿张豪从东北出差回来,向县人民法院出示了张继业的书面遗嘱:“因侄儿张豪对我尽了赡养义务,我死后,其应与我三个儿子同样分得一份遗产。”
经审查,张继业的遗嘱属实。县人民法院院长根据张豪的要求,向本院审判委员会提出再审建议。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再审,并作出了判决。
问题:县人民法院院长的行为是否合法?县人民法院再审后的判决是否有效?为什么?
不正确,无效。本案的生效裁判由二审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因此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程序,并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故此再审程序不正确,所作出的再审判决无效。
解析:
案情:家住某市甲区的潘某(甲方)与家住乙区的舒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舒某将位于丙区的一处面积为500平方米的二层楼租给潘某经营饭馆。合同中除约定了有关租赁事项外,还约定:“甲方租赁过程中如决定购买该房,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价格购买,具体事项另行协商。”
潘某的饭馆开张后生意兴隆,遂决定将租赁的房屋买下长期经营。但因房价上涨,舒某不同意出卖。潘某将房价款100万元办理了提存公证,舒某仍不同意出卖。后舒某以每平方米2500元的价格与杏林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潘某为阻止舒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向丙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租赁合同中的买卖条款有效并判决舒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法院受理后,舒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发出驳回通知书。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了预约合同关系,但尚不构成买卖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潘某不服,提起上诉。
问题:
2.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的何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法院用通知书驳回管辖权异议错误,应当使用裁定书。
解析:
3.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潘某在遵守生效判决的基础上,还可通过何种诉讼手段获得法律救济?
可以起诉请求确认舒某负有订约义务,承担预约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解析:
4.如果在潘某与舒某一审诉讼之前或一审诉讼期间,杏林公司就其与舒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履行,潘某可否参加仲裁程序,主张自己具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不能。仲裁程序中没有第三人,潘某进入仲裁程序没有仲裁协议作为根据。
解析:
5.如果本案二审法院判决潘某胜诉,潘某申请执行,杏林公司能否申请再审?为什么?杏林公司能否提出执行异议?为什么?
可以申请再审,也可以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两种救济手段只能择一行使。
解析:
6.潘某在起诉前为了阻止舒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可申请法院采取何种法律手段?法院准许其申请应当具备何种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准许和执行?
可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条件是潘某应当提供担保。法院准许必须在48个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作出后立即开始执行。
解析:
7.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此后潘某与舒某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按每平方米2500元卖房的合同。该买卖合同是否构成执行和解?为什么?法院是否应当予以干预?为什么?
不构成执行和解,因为判决没有执行内容,该合同不导致停止执行、恢复执行等程序问题。法院不干预,该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与判决履行和执行无关的新的民事行为。
解析:
案情: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的货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 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的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并解除合同。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问题:
8.本案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本案甲省A县和丙省C县法院有管辖权。案件属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在不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前提下,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题目中当事人约定有效。《民诉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所以,甲省A县和丙省C县法院有管辖权。
解析:
9.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什么错误?为什么?
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是错误的,因为本案并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一审法院漏判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是错误的,因为判决应针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
解析:
10.分析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二审中,铁成公司为上诉人,大力公司为被上诉人,季某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解析:
11.二审法院的判决有何错误?为什么?
二审法院不应直接判决解除合同。因为解除合同是一审法院遗漏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对该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解析:
12.大力公司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
大成公司可以向丁省高院申请再审。
解析:
13.法院对于大力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再审法院应当认定其为新证据,进行再审。因为黎某提供的证据符合新证据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应当再审。再审法院应当就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解析:
14.案情:邓某与王某于2017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孩。夫妻二人因经常吵架,邓某于2018年1月离家,直到2023年也未同家里联系,后经多方查找均无下落。王某于2023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同邓某的离婚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邓某已失踪多年,不能应诉,但符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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