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二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期间、送达、主管与管辖、诉、人民法院调解)模拟试卷1
单项选择题
1.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中级人民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A. 既可受理一审涉外案件,也可受理一审非涉外案件
B. 审理案件组成合议庭时,均不可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
C. 审理案件均须以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
D. 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均为生效判决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由此可见,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既有一审涉外案件,也有一审非涉外案件。故A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因此,中院可以作为一审法院,也可以作为二审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故B项错误。中院作为一审法院,必须开庭。而中院作为二审法院,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也就是说,中院审理案件,符合条件,可以不开庭审理。故C项错误。中院有可能作为二审法院,作所判决是生效判决。对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但中院也有可能作为一审法院。由于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因此中院作为一审法院所作的判决,并不一定是生效判决。故D项错误。
2.北京市某大学的三名学霸级学生甲乙丙,成立了一家从事中学生辅导业务的个人合伙,但是该合伙并没有注册登记。由于辅导效果不错,很受欢迎,某中学生丁和该合伙签订合同,约定辅导时间为半年。但是由于业务繁多,负责辅导丁的丙经常迟到,并且辅导效果大打折扣。于是丁的母亲戊打算起诉该辅导机构。甲乙丙的住所地分别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某大学所在地为海淀区,丁的住所地为石景山区,那么下列关于本案管辖的说法错误的是( )。(D)
A. 由东城区的法院管辖
B. 由西城区的法院管辖
C. 由朝阳区的法院管辖
D. 由海淀区的法院管辖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个人合伙的合伙人甲乙丙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因此A、B、C项正确,D项错误。
3.周伟将张爱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爱国支付其因买卖合同纠纷拖欠的款项50000元。在庭审过程中张爱国提出周伟的父亲曾向其借了10000元钱,要求用该债权抵债,其偿还周伟40000元。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处理( )。(C)
A. 中止给付货款的诉讼
B. 直接驳回张爱国的要求
C. 告知被告张爱国另行起诉
D. 决定延期审理
解析:张爱国提出的诉讼请求属于与本案无关的请求,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C项正确。
4.刘某与曹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曹某依约支付租金。曹某向法院提出的下列哪一主张可能构成反诉?( )(B)
A. 刘某的支付租金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B. 租赁合同无效
C. 自己无支付能力
D. 自己已经支付了租金
解析: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可以不依赖本诉而存在,而反驳不是。可用如下方法区分反诉和反驳:第一步,找到被告对原告的主张。第二步,假设没有原告起诉被告,被告能否就自己的主张单独直接向法院起诉:(一)能够单独起诉,则是独立的诉,为反诉;(二)不能单独起诉,则不是独立的诉,为反驳。B项中,即便没有原告起诉被告支付租金,被告也可以直接请求法院确认租赁合同无效,所以该主张是一个独立的诉,是反诉,B项正确。而A、C、D三项显然必须依赖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租金的请求而提出主张,并非独立的诉,不是反诉。
5.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被告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应由原告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关于本案被告乙公司主张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A. 该主张构成了反诉
B. 该主张是一种反驳
C. 该主张仅仅是一种事实主张
D. 该主张是一种证据
解析: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因此有无独立性诉讼请求是判断反诉的条件之一。本题中,“被告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原告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属于一种诉讼请求,与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这一本诉具有牵连关系。如果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就会产生抵销甲公司部分或者全部诉讼请求的效果,因此构成反诉,而并非一种事实主张,更不是一种证据。故A项正确,C、D项错误。反驳。是指被告用以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诉讼权利,是被告列举事实和理由来否定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反诉与反驳具有明显的区别:
(1)反诉是一种可以独立存在的诉,具有诉的性质,能够起到抵销或吞并原告诉讼请求的效果,而反驳则是一种具体的诉讼行为,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诉;
(2)反诉具有相对独立性,即使原告撤回本诉,也不会影响反诉的存在,而反驳则不同,一旦原告撤回起诉,反驳也就失去了意义;
(3)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原告也提出了独立的反请求,而反驳的目的只是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结合本题,乙公司的主张能够起到抵销或吞并甲公司诉讼请求的效果,即使甲公司撤回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的诉讼请求,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且应由原告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的主张也能够独立存在。由此可见,乙公司的主张构成反诉,而不是反驳。故B项错误。
6.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理论,关于期间,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D)
A. 法定期间都是不可变期间,指定期间都是可变期间
B. 法定期间的开始日及期间中遇有休假日的,应当在计算期间时予以扣除
C. 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
D. 遇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依职权变更原确定的指定期间
解析: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两类。法定期间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期间。法定期间可以分为绝对不可变期间和相对不可变期间。绝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后,任何机构和人员都不能改变的期间。相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后,通常情况下不可改变,但遇到有关法定事由,法院可以对其依法予以变更的期间。因此,“法定期间都是不可变期间”的说法是不准确的。故A项错误。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时遇到的具体情况和案件审理的具体需要,依职权决定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间。指定期间,通常是不能任意变更的,只有遇到特殊情况,法院才可依职权变更原来的指定。故D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注意,“法定期间的开始日及期间中遇有休假日的”,在计算期间时并不扣除。故B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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