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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职业资格涉税服务实务简答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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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职业资格涉税服务实务简答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6

简答题

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1年4月11日到甲加工企业稽查,发现甲加工企业在2011年1月至3月期间,少缴增值税280000元。稽查局就甲加工企业的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要求其自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补缴增值税280000元。稽查局于2011年4月20日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甲加工企业;甲加工企业于5月20日将税款缴纳入库。但由于对税务局决定存在异议,于5月21日向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国家税务局对甲加工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审查,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问题:

1.市国家税务局是否应该受理甲加工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并说明理由。

市国家税务局应该受理甲加工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因为根据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属于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例中纳税人对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属于市国家税务局的管辖范围。纳税人对该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征收税款行为)提出行政复议,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4月20日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5月20日缴纳了税款,5月21日申请行政复议,即在规定的期限60日内提出的申请,也是符合规定的。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等都是符合条件的,所以市国家税务局应该受理甲加工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

解析:

2.甲加工企业是否可就不予受理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说明理由。(2012年)

甲加工企业可以就不予受理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根据规定,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解析:

某企业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一120万元(假定以前年度均盈利并缴纳企业所得税)。2011年7月税务机关对该企业的2010年度纳税情况进行税务稽查发现如下问题:

(1)2010年度6月企业以上年工资总额的10%标准为全体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合计30万元,计入“管理费用”,12月进行账务调整,将超过2010年职工工资总额的5%部分即金额12万元调整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福利费”。因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未超过规定标准,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这部分补充养老保险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经计算为3万元)。

(2)2008年已作为“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应收账款30万元,于2010年8月重新收回,企业将收到款项计入“其他应付款”,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未缴纳企业所得税。

(3)2010年7月,因违约拒收供货方提供的预订货物,向供货方支付违约金4万元,企业计入“营业外支出”,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未作纳税凋整增加。

针对上述问题,税务稽查部门作出如下决定,并于2011年8月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该企业:

(1)调增该企业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所得额46万元,分别为:超过当年职工工资标准的5%补充养老保险部分即12万元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以前年度已作资产损失当年收回的30万元应计人所得额、支付供货方违约金4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同时作出补税、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决定:对调增的所得税额按适用税率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5万元,自2011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和接应补税额处以0.5倍的罚款。

(2)对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未代扣的个人所得税,责令该企业协助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恢企业处以未代扣税款0.5倍罚款和自未代扣税款申报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税务机关对该企业2010年企业所得税和未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作出的补税(或追缴)、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处理有哪些方面不当?并说明理由。

税务机关的不当之处有:

①企业支付给供货方违约金4万元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需作纳税调整增加处理。企业的做法没有错,税务机关不应该对其进行纳税调整。根据税法规定,经济违约金属于可税前扣除的费用。

②补缴企业所得税11.5万元不当,税务机关对调整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应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而应调整企业原已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12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因企业所得税的处罚不当,滞纳金应从纳税期满开始计算,因为企业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即5月31日前缴清税款,滞纳期间应自2011年6月1日开始计算,而不应按2011年1月1日开始计算。

④因企业未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的处罚不当,因为税收征管法中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析:

4.企业若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上述处罚规定不服,可采取什么措施?期限是如何规定的?(2012年)

企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不服的,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企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采取的措施包括税务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起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

解析:

境内公民王先生在市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因经营活动需要,自2010年4月1日起,王先生将个人资金1800万元借给本公司使用,王先生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借款年利率为10%。(假定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6%)

问题:

5.王先生收取的利息在公司2010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并说明理由。

王先生收取的允许在贸易公司2010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利息为45万元(500×2×6%×9÷12),一方面计算利息的借款金额不能超过权益性投资的2倍(即1000万元),另一方面计算利息的利率不得超过按照会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即6%)。

解析:

6.王先生本人按借款协议向公司收取的利息应缴纳哪些税费?分别为多少?(2011年)

王先生向贸易公司收取的利息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

税,分别为:

营业税=1800×10%×9÷12×5%=6.75(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6.75×7%=0.4725(万元)

教育费附加=6.75×3%=0.2025(万元)

个人所得税=135×20%=27(万元)。

解析:

新华制造有限公司2005年以货币资金500万元投资于长江贸易公司。长江贸易公司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于2008年3月终止生产经营,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200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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