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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职业资格涉税服务实务简答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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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职业资格涉税服务实务简答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4

简答题

甲省A股份公司系生产中央空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8月向外省乙市B工厂销售中央空调并负责安装,双方签订合同显示:中央空调及安装费总价为300万元,其中中央空调含税销售额为250万元,安装劳务费为50万元。2011年8月A股份公司持其主管国税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省乙市B工厂的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验登记。2011年9月安装完工。

问题:

1.甲省A股份公司此项销售并安装中央空调业务,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分别是多少?上述税款纳税地点在哪里?

缴纳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250÷1.17=213.68(万元);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50万元:增值税的纳税地点为甲省A股份公司机构所在地;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劳务发生地,即外省乙市B工厂所在地。

解析:

2.甲省A股份公司在乙市的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开具发票时,应提供哪些资料?发票开具金额是多少?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提供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开具的金额为50万元。

解析:

3.乙市B工厂的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征收哪些税费?各自的计税(费)依据和税率(征收率)是多少?

乙市B工厂的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50万元,税率为3%;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为缴纳的营业税50×3%=1.5(万元),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也是缴纳的营业税1.5万元,征收率为3%。

解析:

位于某省会城市的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10月将自建的老办公楼及配置的家具一起出售,有关情况如下:

1.老办公楼及家具出售时固定资产原值2260万元,已提折旧2071万元,净值189万元。其中,

(1)老办公楼1986年建造并投入使用,固定资产原值2100万元,净值105万元。

(2)家具中,2006年购置的一部分,固定资产原值40万元,净值2万元,2010年购置的一部分,固定资产原值120万元,净值82万元。

2.评估情况。甲公司出售前聘请当地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老办公楼进行了评估,建造同样的房产需4000万元,该老办公楼为4成新。

3.出售情况。经协商,甲公司按2063.7万元的市场价格,将该办公楼及家具出售给丙公司,合同中注明老办公楼折价2000万元,2006年购置的家具折价5.2万元,2010年购置的家具折价58.5万元。

问题:

4.甲公司处置资产涉及哪些税费(暂不考虑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分别列式计算。

甲公司处置资产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土地增值税:

处置2006年购置的家具应纳增值税=5.2÷ (1+4%)×4%×50%=0.1(万元)

处置2010年购置的家具应纳增值税=58.5÷ (1+17%)×17%=8.5(万元)

应纳增值税合计=0.1+8.5=8.6(万元)

处置老办公楼应纳的营业税=2000×5%=100(万元)

应纳城建税=(8.6+100)×7%=7.60(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8.6+100)×3%=3.26 (万元)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4000×40%+2000×5%×(1+7%+3%)=1710(万元)

增值额=2000—1710=290(万元)

增值率=290÷1710×100%=16.96%。适用税率为30%

应纳土地增值税=290×30%=87(万元)。

解析:

5.作出相应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金额单位为万元):

①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189

累计折旧 2071

贷:固定资产 2260

②发生相关税费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6.46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0.1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应交营业税 100

——应交城建税 7.60

——应交教育费附加 3.26

——应交土地增值税 87

③收到处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2063.7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63.7

④结转处置资产净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1668.24

贷:营业外收入 1668.24

解析:

新华制造有限公司2005年以货币资金500万元投资于长江贸易公司。长江贸易公司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于2008年3月终止生产经营,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2008年10月,新华制造有限公司在长江贸易公司注销后收回货币资金100万元,投资损失400万元,进行会计处理时记入“投资损益”借方,并于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0年6月税务机关对新华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纳税评估时,认为该项投资损失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求新华制造有限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并自2009年1月1日起到补缴入库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6.税务机关要求新华制造有限公司补税和加收滞纳金是否正确?简述理由。

税务机关要求新华制造有限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100万元,是正确的。此项投资损失不属于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新华制造有限公司按税务机关要求补税后,应于2010年收集此项损失相关的证据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自2009年1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是不正确的。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应在汇算清缴期限界满开始加收,也即应自2009年6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

解析:

7.新华制造有限公司按税务机关要求补税后,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对此项投资损失应如何处理?

经税务机关批准后,追补确认为2008年度的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调整2008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的100万元企业所得税款,应按规定申请退还或者抵顶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解析:

个体工商户甲在某集贸市场从事服装经营。2009年1月,甲以生意清淡经营亏损为由,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预准地税务所责令其限辫申报,但甲逾期仍不申报。随后,税务所核定其应缴纳税款1000元,限其于15日内缴清税款。甲在限期内未缴纳税款,并对核定的税款提出异议,税务所不听其申辩,直接扣押了其价值1500元的一批服装。扣押后甲仍未缴纳税款,税务所遂将服装以1000元的价格委托某商店销售,用以抵缴税款。

8.根据税法规定,应如何处理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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