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模拟试卷30
案例分析题
1.王某与张某因发生纠纷互殴,致张某轻伤,当地公安分局经调查,作出对王某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王某赔偿张某2000元医疗费。王某向上级公安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公安分局的决定,让王某赔偿张某1000元。王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认为赔偿额过多,变更为赔偿500元。
问题:
(1)王某应向何地人民法院起诉?以谁为被告?
(2)人民法院能否作出这样的判决?为什么?
(1)王某可以选择公安分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以复议机关即上级公安局为被告。
(2)不能。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是审查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其适当性,除非行政处罚明显不当,否则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是否适当作出结论;另外,公安局的责令赔偿决定并不属于行政处罚,人民法院无权判决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王某可以选择公安分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公安分局的决定,让王某赔偿张某1000元。故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故法院认为赔偿额过多,变更为赔偿500元的做法是错误的。
解析:
潘某经朋友侯某介绍认识李某,潘某答应借给李某十万元,由李某向潘某出具借条写明“今借潘某人民币十万元整,利息一分”,落款为李某。应潘某要求,侯某出具字据,上书“如果李某不归还潘某借款,由本人负责。”落款为侯某。潘某在给李某钱时预先收取了第一年的利息一万元,李某实际只拿到9万元。一年期满后,潘某要求李某支付第二年的利息,李某手头较紧,希望潘某宽限时间,潘某感到李某经济状况不佳,遂要求李某尽快归还十万元,经过半年8次催要,李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还款,于是潘某将李某诉告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十万元欠款,并按年率10%支付利息。
案件开庭后,李某在法庭调查阶段表示自己书写的借条金额十万元不真实,被潘某扣了一万元利息实际只借得9万元,自己做生意已经全部赔光,无钱归还。另外借条上的“利息一分”指的是“一分钱”现在自己只欠潘某一分钱利息。另潘某的诉讼代理人在庭外调查发现李某在庭审开始前3天将自己一块价值5万元的手表公证赠与其女友秦某,现李某名下并无财产。
问题:
2.如果潘某在起诉前就已经知道李某没有财产,可否直接找侯某承担责任,归还欠款?为什么?
潘某不能直接找侯某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这是关于先诉抗辩权的规定。本案中,侯某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本案中的借款合同尚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而且也没有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所以,潘某不能直接找侯某承担责任。
解析:
3.潘某是否有权预先收取李某一万元利息?为什么?
潘某无权预先收取李某一万元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潘某无权预先收取李某一万元利息。
解析:
4.如果你是本案法官,借条中的利息约定应按年利10%还是一分钱来判定?为什么?
借条中的利息约定应按年利10%来判定。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交易习惯“利息一分”指的是年利率10%。
解析:
5.潘某是否有权干涉李某对秦某的赠与行为?为什么?
潘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李某对秦某的赠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法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法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案中李某将其仅有的价值5万元的手表公证赠与其女友秦某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潘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解析:
6.某市交警大队在进出城区的一个路口设立检查站,对过往货车进行检查。交警张某在执勤的过程中,只重点检查过往的外地货车。一经发现外地货车有超载现象,他便当场予以罚款,罚款数额从50元到500元不等,并当场收缴。如果货车司机稍加辩解,张某便暂扣其驾驶执照。过往的货车司机对张某的执法行为敢怒不敢言,有个司机用车载行车记录仪将张某的行为录像并通过电视台予以曝光,一时舆论哗然。然后在有关部门的督察下,某市交警大队给予张某降级处分。
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交警张某的哪些处罚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
(2)交警张某对涉及本人的行政处分不服,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题中,交警张某对货车司机的罚款有的已经超过了50元,不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张某所处的罚款数额超过了20元,根据法律规定不能当场收缴,所以张某当场收缴罚款的行为也是违反法定程序的。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本题中,如果货车司机对罚款行为稍加辩解,张某便暂扣其驾驶执照,侵犯了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交警张某对涉及本人的行政处分不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①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②张某也可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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