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模拟试卷32
案例分析题
甲将一辆12万元的二手车以10万元卖给乙。乙付款后将车开回,但一直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问题】
1.假设乙所在城市突发洪水,轿车严重损坏。该车损失当由甲、乙谁来承担?为什么?
该车损失当由乙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甲将汽车交付给乙之后,乙即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由于动产风险负担的基本原则是交付主义,所以损失应该由乙承担。
解析:
2.假设甲的债权人丙通知乙,一年前甲为向丙借款而就该车签订抵押合同,甲未通过丙而擅自将车转让,现甲到期不偿还债务,丙因此主张行使抵押权。经查,甲、丙确实就该车设定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丙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丙不能行使抵押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甲、丙未就该车办理抵押登记,故丙不能行使抵押权。
解析:
幼儿园春游,带队老师王某忙于拍摄风景,疏于照看小朋友,五岁的刘某不慎坠河。幸好路人李某从河中救出,但因为河水太凉,二人皆患病住院。
【问题】
3.幼儿园是否要赔偿刘某的医药费?为什么?
幼儿园应该赔偿刘某的医药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题中,幼儿园春游带队老师王某没有尽到职责,致使五岁的刘某不慎坠河,故其住院医药费理应由幼儿园赔偿。
解析:
4.李某是否有权要求补偿?为什么?
李某有权要求刘某的监护人给予一定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李某可向受益人请求一定的补偿。
解析:
青年张某,晚饭后去一理发店理发,被警察李某以涉嫌嫖娼为由带至公安派出所,原因是有卖淫女指认张某为嫖客,其间警察李某多次对张某实施暴力,致使张某被迫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警察李某及其所在的派出所在未作任何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将张某行政拘留。后在有关部门督促、调查下,证明张某确系无辜。
【问题】
5.警察李某的行为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警察李某的行为不合法之处:对张某实施暴力和在未作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将张某行政拘留,派出所没有行政拘留的权力。
解析:
6.哪些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其直接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解析:
7.张某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张某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解析:
小明和小红曾是一对恩爱的夫妻,两人婚后育有一子。过了几年,小红发现小明有了外遇。在多次挽留之后,两人的感情还是走到了尽头。两人在就所有的事项达成协议后,来到了当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民政局工作人员告知,需经过一段法定的期限前来领取离婚证。两人离婚后,小红以小明对婚姻具有过错为由,多次拒绝小明探望其子。
【问题】
8.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政局工作人员所述的法定期限最长为多久?
民政局工作人员所述的法定期限最长为6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因此民政局工作人员所述的法定期限最长可为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加该期限届满后的30日,共60日。
解析:
9.小红能否以小明对婚姻具有过错为由,拒绝小明探望其子?为什么?
小红不能以小明对婚姻具有过错为由,拒绝小明探望其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因此小明有探望其子的权利,无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小红有协助的义务,不得拒绝小明探望其子。
解析:
猎人甲因与同村妇女乙通奸而打算离婚,因妻丙不同意,扬言如果甲提出离婚,将与甲同归于尽。甲无奈,只得一方面佯装与丙和好如初,另一方面告知乙准备杀害丙与之结婚,并让乙购买毒鼠强用于毒害丙,但乙多次寻购而无处购买。此计不成后,甲又请巫师丁施法术咒死丙。一日甲正在擦猎枪(注:甲系合法持有该枪支,并接受过严格的枪支安全使用培训),丙赶集回来,兴致勃勃地站在甲身旁向甲介绍在集市上的所见所闻。由于甲在擦枪时没有将子弹退出,也没有关上保险,无意中触动扳机走火致丙死亡。
案发后,甲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但辩称自己没有想到枪支走火。
【问题】
10.应如何认定甲、乙、丁的行为性质?为什么?
甲为了达到和乙结婚的目的,在其妻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让乙购买毒药意图杀丙,而乙听从了甲并多次去寻购毒鼠强,即甲、乙达成了故意杀人罪的合意。乙购买毒药的行为是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但是因为乙没有买到毒药,所以甲、乙的行为停留在故意杀人罪的预备阶段,因而甲、乙的行为构成共同故意杀人罪(预备)。
甲找到巫师丁施法术意图咒死丙,因施法术是一种迷信方法,根本不能产生致人死亡的结果,所以甲、丁的这个行为不构成犯罪。
甲擦猎枪致丙死亡,系因枪支走火而引起,其并没有杀害丙的故意,因此甲不应对丙的死亡负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但是甲接受过严格的枪支安全使用培训,应该知道在擦枪前应将子弹退出来,关上保险。可他没有这样做,从而使得枪支走火致丙死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甲的这一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解析:
11.应如何处置甲、乙、丁?
对甲应当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罚。甲致丙死亡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应当按照有关自首的规定处罚。对乙应按照故意杀人罪的预备犯处罚。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解析:
甲在饭店参加朋友聚会,酒后与邻桌客人乙发生口角,甲动手将乙打伤。随后警方赶到,并将甲带走。经朋友调解,甲的家人同意承担乙的医疗费并赔偿乙2 000元。次日,警察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殴打他人为由,决定对甲行政拘留5天。甲的家人遂找到警察说:“我们已经私了,为什么还要拘留甲?”
【问题】
12.甲打伤乙的行为导致了哪些法律责任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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