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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模拟试卷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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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模拟试卷21

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法律关系主体的说法,正确的是( )。(D)

A. 在我国,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具有平等性

B. 没有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C. 野生动物可以成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

D. 法律关系主体应当具有权利能力

解析:并非所有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都具有平等性,比如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的地位具有不对等性,行政主体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往往占有主导地位,而行政相对方往往属于被管理者。行为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是权利能力,而非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在我国,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包括国家、机构、组织以及公民。野生动物不是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是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能力也称法律人格,指的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因此,法律关系主体应当具有权利能力。

2.行政机关在进行社会管理时,应当以积极的行为主动执行法律、履行职责,而不一定需要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和同意。这体现了执法行为的( )。(C)

A. 法定性

B. 能动性

C. 单方性

D. 中立性

解析:执法活动具有单方性。执法行为虽然是双方或多方的行为,但仅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决定而成立,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和同意。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A.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作为国家机关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B.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C.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D.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国务院总理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解析:国家主席是国家机关,由国家主席与副主席各一人组成。在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职位;副主席因故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4.下列不属于群众组织的是( )。(C)

A. 工会

B. 妇联

C. 地方各级政委

D. 居委会

解析:群众组织是指代表群众利益,由广大群众参加的非政权性质的社会团体。工会、妇联以及居委会都属于群众组织,只有地方各级政委不属于群众组织。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和发布动员令的分别是( )。(C)

A. 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总理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

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长、国务院总理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发布动员令的职权则由国家主席行使。

6.小明与小强是情敌,小明对小强怀恨在心,一日小明携带凶器尾随小强至一个偏僻无人处,小明痛下杀手,将小强打晕在地,但小明见小强头部流血不止,心中害怕,想着会有人从这里路过将其送至医院,于是小明悄然离去,后小强被人发现时已经失血过多死亡。小明的行为属于( )。(D)

A. 犯罪预备

B. 犯罪未遂

C. 犯罪中止

D. 犯罪既遂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题干中,小明已经实施犯罪,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小强死亡的结果发生,而是采取放任的态度,最后造成小强死亡。小明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

7.下列关于我国刑法的规定说法错误的是( )。(A)

A.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B.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C.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D. 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8.甲在公共汽车上扒窃乙的钱包,得手后向车门处走去,乙发现自己的钱包被甲所盗,随即追上去一把抓住甲,甲一拳击中乙的脸部,挣脱欲逃走,乙即随手拿起车上的摇把向甲砸去,正好砸中甲的头部,致甲死亡。乙的行为是( )。(A)

A. 正当防卫

B. 防卫过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 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

D. 事后防卫,构成故意杀人罪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知,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9.下列情形中,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是( )。(B)

A. 十四周岁的张某,贩卖冰毒0.2克

B. 十五周岁的李某,因过失导致他人伤残

C. 二十周岁的周某,醉酒后殴打他人致人重伤

D. 三十五周岁的聋哑人宋某,入户盗窃现金5000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A项张某应当负刑事责任,B项李某属于过失,不负刑事责任。该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C项周某应当负刑事责任。D项,宋某虽为聋哑人,但仍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只不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0.张某死后留下的下列财产中,不属于遗产的是( )。(B)

A. 自购商品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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