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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模拟试卷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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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模拟试卷31

单项选择题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通过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寻衅滋事”行为进行了界定,该解释( )。(B)

A. 属于立法解释

B. 属于司法解释

C. 属于行政解释

D. 没有法律效力

解析:司法解释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作的解释。立法解释指立法机关根据立法原意,对法律规范具体条文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所作的说明。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贯彻的问题所作的说明。题干所述属于司法解释。

2.甲的父亲在一次车祸中丧生,甲依法继承了其父亲的遗产。引起遗产继承这一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是( )。(B)

A. 车祸

B. 甲的父亲死亡

C. 甲未声明放弃继承权

D. 甲与其父亲之间存在合法的父子关系

解析:法律事实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律事实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它必须符合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假定的情况。只有当这种假定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人们才有可能依据法律规范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3.根据我国宪法,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C)

A.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负有实施宪法和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B. 我国在普通地方、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建立了相应的地方制度

C. 为追查刑事犯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可依法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

D. 我国形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民主形式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审判机关无权检查,C项错误。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下列哪种职务的人员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予以任免?( )(D)

A. 国家军事委员会主席

B.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C. 国家副主席

D. 国务院副总理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5.下列关于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中,说法正确的是( )。(D)

A.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要选举出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 公民享有罢工自由

C.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艺术创作的自由

D. 年满十八周岁的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海外华侨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解析: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要选举出的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没有罢工自由。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是依然享有艺术创作的自由。

6.张某偷得王某的手机,则关于犯罪客体说法不正确的是( )。(B)

A. 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

B. 本案中犯罪客体是手机

C. 本案中犯罪客体是王某的财产权

D. 所有的犯罪都有犯罪客体

解析:B项错误,在本案中,手机是犯罪对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采用的是( )。(C)

A. 从新原则

B. 从旧原则

C. 从旧兼从轻原则

D. 从新兼从轻原则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因此,我国刑法的溯及力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8.赵某的妻子病重,医院给其安装好了供氧设备。赵某不忍妻子活受罪,撤除了该供氧设备,导致妻子死亡。赵某的主观心理状态是( )。(A)

A. 直接故意

B. 间接故意

C. 疏忽大意的过失

D. 过于自信的过失

解析:A项正确,B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本题中,赵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积极追求结果的发生,成立直接故意。CD两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本题中,赵某是积极追求结果的发生。成立直接故意,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9.夏某将肖某打晕后拖入水中,以为肖某必死无疑,便离开了。没想到事后肖某被路人及时救起并苏醒过来。则夏某的行为应被认定为( )。(B)

A. 故意杀人预备

B. 故意杀人未遂

C. 故意杀人中止

D. 故意杀人既遂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夏某的行为应为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

10.甲厂与乙厂合作承揽一项目,向某设备厂购买设备,但该设备厂法定代表人在收到货款后不久便携款潜逃,至今下落不明。甲厂与乙厂进行了合伙结算,甲厂尚欠乙厂人民币30万元整,甲厂出具欠条上写明“今欠乙厂人民币叁拾万整。归还期,至设备厂收回欠款后归还。”此后,乙厂多次向甲厂索要欠款,甲厂都以未收回设备厂的欠款为由拒不归还。乙厂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厂归还所欠款项。关于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C)

A. 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诉讼,等待本案涉及的设备厂法定代表人刑事案件的结果

B. 因欠条所书明确确立欠条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法院应判决甲厂归还乙厂欠款

C. 欠条内容表明借款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否从设备厂收回欠款是不确定的事实,法院应判决驳回乙厂的诉讼请求

D. 欠条内容表明借款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双方所附期限不明确,故该所附期限无效,法院应判决甲厂归还乙厂欠款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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