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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模拟试卷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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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模拟试卷30

单项选择题

1.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是( )。(B)

A. 有法可依

B. 有法必依

C. 执法必严

D. 违法必究

解析: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四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核心,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保障。

2.对准司法行为与司法行为的区别,表述有误的是( )。(A)

A. 准司法行为只解决民事争议

B. 准司法机构不是国家司法机构的组成部分

C. 当事人在选择准司法机构方面有自主权

D. 在准司法领域,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鉴定、公证机构

解析:准司法行为与司法行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准司法行为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虽然某些公证可以强制执行,但其发展趋势是自愿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准司法机构不是国家司法机构的组成部分。当事人在选择准司法机构方面有自主权。在司法活动中,当事人并不存在被管辖的自愿选择,而在准司法领域,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鉴定、公证机构。

3.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下面对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表述正确的是( )。(A)

A.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

B. 人民主权原则、罪名法定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

C. 基本人权原则、依法解释原则、法治原则和经济中立原则

D. 基本人权原则、罪名法定原则、法治原则和经济中立原则

解析: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

4.我国的立法解释指的是( )。(A)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和法律所作出的解释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所作出的解释

C.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对其地方性法规所作出的解释

D. 国务院对行政法规所作出的解释

解析:立法解释是立法机关根据立法原意,对法律规范具体条文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所作的说明。作出法律解释是为了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5.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下列具体行为中不属于立法活动范畴的是( )。(B)

A. 法的制定

B. 法的汇编

C. 法的修改

D. 法的废除

解析:法的汇编是指在不改变法律规范内容的情况下,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一定时期或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排列,汇编成册的活动。法的汇编不是立法活动。

6.我国刑法规定,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者可判处(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C)

A. 大于3年小于10年

B. 大于2年小于5年

C. 大于3年小于7年

D. 大于5年小于10年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许某带着邻居家4岁的小孩小萌出去玩。许某将小萌带到一座桥上,抓着小萌将其悬于桥栏外,开玩笑说要把他扔到河里去。不料许某手一滑,小萌掉入河中。许某急忙去救,但小萌已溺水而亡。许某对小萌的死亡结果在主观上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B)

A. 疏忽大意的过失

B. 过于自信的过失

C. 间接故意

D. 意外事件

解析: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具体又可区分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四种。疏忽大意的过失区别于其他三种罪过形式的特征在于,行为人对危害后果是没有预见的,也就是行为人应该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于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的特征在于,行为人对于不利后果是持否定、排斥的态度的,只是因为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不利后果的发生。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事先预见了危害后果,并积极地希望其发生;而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在预见危害后果的情况下,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放任其发生。本案中,许某作为一个正常人,应该认识到他的危险动作很可能会造成小萌掉入河中致其死亡的危害结果,但他过于自信相信自己能够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因此他的心理态度形式应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8.刘某因受贿罪、滥用职权被追究刑事责任,有人认为,在对刘某量刑时,“应考虑他对国家铁路建设的贡献”,这种说法违背了我国刑法中的( )。(B)

A. 罪刑法定原则

B.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C.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解析: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即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具体要求: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对于实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A项错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C项错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D项错误,不属于刑法的基本原则。

9.某日,游手好闲的二娃在闲逛途中,发现一辆摩托车停在路边,车主鹏鹏正在和别人聊天,于是二娃趁鹏鹏不注意骑上摩托车就跑,鹏鹏发现后追上前去扭住二娃。二娃一拳把鹏鹏打倒在地,骑着鹏鹏的摩托车逃跑了,后二娃被警察抓住。则二娃触犯的罪名是( )。(A)

A. 抢劫罪

B. 抢夺罪

C. 盗窃罪

D. 危险驾驶罪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本题中,二娃趁鹏鹏不注意将鹏鹏的摩托车抢走,此时为抢夺行为。后鹏鹏扭住二娃,二娃一拳将鹏鹏打倒在地,并将摩托车骑走,此时已经转化为抢劫罪,A项正确。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抢夺罪必须以不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胁迫的手段为前提。本题中二娃为了取得鹏鹏的摩托车使用了暴力手段,因此二娃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抢夺罪,B项错误。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二娃不构成盗窃罪,C项错误。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D项错误。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关于是否免除侵权责任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D)

A. 甲因纠纷殴打乙,乙不断躲闪,因躲闪不及用木棍回击,致甲面部轻微伤,乙无需对甲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

B. 甲突遇乙家的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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