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刑罚的具体运用)练习试卷1
不定项选择题
1.《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假如甲敲诈勒索“数额巨大”,法院判处甲2年有期徒刑。甲具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不需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A,D)
A. 犯罪时不满18周岁,或者又聋又哑的人
B. 在审判时怀孕
C. 主动退赃
D. 犯罪未遂
解析:《刑法》第63条,“酌情减轻”需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法院判处甲2年有期徒刑属于减刑处罚,减刑处罚的条件是:(1)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2)对于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法院适用减轻处罚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处理刑事案件的核心环节是什么?(A,B,C,D)
A. 定性
B. 定性包括是否构成犯罪(罪与非罪)
C. 定性包括构成何罪(此罪与彼罪)
D. 量刑
解析:
3.量刑须考虑哪些因素?(A,B,C,D)
A. 被告人触犯的罪名或分则条文的法定刑种类(或幅度)
B. 法定量刑情节以及酌定情节
C. 刑罚以外的处理如违法所得、犯罪工具、违禁品的追缴、没收、赔偿经济损失或赔偿损失等
D. 如构成数罪的,应当明确是否需要数罪并罚以及如何数罪并罚
解析:
4.《刑法》总则中,法定情节有:(A,B,C,D)
A.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B. 防卫过当
C. 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
D. 在域外犯罪已受处罚的
解析:总则中的法定情节主要有:未成年;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聋哑人、盲人;防卫过当;避险过当;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从犯、胁从犯;教唆未遂、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自首、立功;累犯;在域外犯罪已受处罚的。参见《刑法》第17条至第24条,第 27条至第29条、第68条、第65条、第10条的规定。其中累犯和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属于从重处罚情节,其余为从宽处罚情节。
5.《刑法》分则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司法工作人员的从重处罚情节有:(A,B,C,D)
A.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
B.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
C.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的
D.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解析:参见《刑法》第243条、第238条、第 245条、第349条的规定。
6.《刑法》分则中的法定量刑情节有:(A,B,C,D)
A. 行贿罪中,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B.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
C.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D.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
解析:根据《刑法》第390条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392条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164条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41条第4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7.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是:(A,B,C,D)
A.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
B.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
C.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
D. 犯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或公司企业人员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的
解析:属于分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主要有:(1)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2)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3)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4)犯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或公司企业人员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的;(5)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6)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7)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8)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9)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10)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11)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1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13)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14)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前述罪的;(15)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16)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17)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18)索贿的;等等。参见《刑法》第 104条第2款、第106条、第109条第2款、第168条、第171条第3款、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 253条、第279条、第301条、第345条、第347条、第 353条、第356条、第361条、第364条、第384条、第 386条的规定。
8.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B,C)
A. 应当免除处罚
B.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C. 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D. 判令赔偿经济损失
解析:(1)免予刑事处罚与免除处罚的区别。二者共同点是:都宣告有罪,都没有实际判处刑罚。不同点是适用的法律根据不同。
①“免予刑事处罚”是根据《刑法》第37条规定适用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其适用的根据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适用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一种犯罪。
②“免除处罚”是根据犯罪人具有某一法定量刑情节,并且该法定情节允许“免除处罚”的情形适用。例如,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犯罪以后自首,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不具有某一法定允许免除处罚情节的,不能适用“免除处罚”,如果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适用《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罚”。
另外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赔偿经济损失与赔偿损失的区别。在对犯罪人依法给予刑事处罚的场合,又判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该赔偿责任称“赔偿经济损失”。《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简言之,是“又罚又赔”。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兔子刑事处罚,仅仅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结案的,该赔偿责任称“赔偿损失”(《刑法》第37条)。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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