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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练习试卷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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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练习试卷9

多项选择题

1.某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市规划局主管城市房屋规划工作的副局长常某贪污案的过程中,除发现常某侵吞公款外,还发现常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市人民检察院对于常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如何处理?(C,D)

A. 与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并侦查

B. 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C. 在常某涉嫌的三个罪中,如果非法持有枪支罪是主罪,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给予配合

D. 在常某涉嫌的三个罪中,如果贪污罪、巨额财来源不明罪两罪中一个是主罪,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给予配合

解析:本题中出现的三个罪既有由公安机关侦查的也有由检察院侦查的,按照《刑事诉讼法》对管辖的分工,贪污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由人民检察院管辖,非法持有枪支罪应由公安机关管辖。根据《六机关规定》第6条的规定,应对本案中三种罪分清主次,如果涉嫌的主罪由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检察院予以配合,反过来如果主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在本案中,如果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中一个是主罪,则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如果非法持有枪支罪是主罪,则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故本题C、D项当选。

2.下列各种人员中,不能作证人的是哪些?(B,C,D)

A. 盲、聋、哑人

B. 年幼不能辨别是非的人

C. 生理上有缺陷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D. 精神上有缺陷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人资格的条件只有两个,即能辨别是非和能正确表达,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但是能正确表达,即非绝对不能作为证人的原因,故B、C、D项符合题目的要求。盲、聋、哑人虽然生理上有缺陷,但如果能辨别是非,并且某生理缺陷不影响其正确表达,则可以作为证人,故A项不符合题目要求。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D项。

3.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人是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参与人?(A,C)

A. 被害人

B. 控方证人

C. 自诉人

D. 公诉人

解析:检察机关是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案件的公诉权。公诉人则代表检察机关出席法庭行使公诉职能,对触犯刑法应当判处刑罚的被告人进行控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被害人是其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在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以个人身份参与刑事诉讼,与检察机关共同行使控诉职能。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地位相当于原告,承担控诉职能。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害的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被害人、自诉人都行使了控诉职能。因此,A、C项为正确答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4)项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即诉讼参与人不包括公诉人,故D项错误。控方证人只是提供证据,以证明某些事实,并未行使控诉职能,故B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C项。

4.陈某(无业),同军队某部军人孙某勾结共同绑架某富商的儿子,勒索钱财。那么,对此案件如何处理?(C,D)

A. 陈某和孙某都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

B. 陈某和孙某都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C. 陈某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D. 孙某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

解析:依《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主要是指除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绝大多数刑事案件。法律的例外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所以陈某、孙某应分别立案侦查,故C、D项正确,当选。

5.一起故意伤害案中,法院聘请了鉴定人李某为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被害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张某提出李某是被告人的姐夫,要求其回避,并重新鉴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A,B,D)

A. 被害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无权申请李某回避

B. 应由被害人王某申请对李某的回避

C. 对李某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D. 对李某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有权申请回避的人员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并无权独立行使这一权利,故A、B项正确。根据《六机关规定》第8条的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根据这一规定,上述人员的回避不能由审判长决定,故C项错误,D项正确。综上,本题应选A、B、D项。

6.某强奸案,由于犯罪嫌疑人系当地公安局局长之子,当地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报案作出了不立案的处理决定。被害人不服,控告至检察院,并要求检察院对此案进行处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B,D)

A. 应该改变管辖,直接由检察院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

B. 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C. 可以直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D. 检察委员会可以作出决定,要求该局长回避

解析:回避有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方式,检察委员会有权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是否回避。这既意味着检察委员会可依当事人申请作出回避决定,还意味着检察委员会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故D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所以C项错误,B项正确。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是有严格的法律限制的,一般来说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才行,故。A项错误。综上,本题应选B、D项。

7.刘某17岁时抢劫他人财物,2年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他一起被立案侦查的还有其朋友李某。公安机关经侦查查明李某并未参与抢劫行为,只是经常和刘某在一起厮混而已,因而撤销了关于李某的案件部分。刘某最终被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对于此案,下列说法厂确的是哪些?(A,C,D)

A. 刘某可以委托他的正在该人民法院任法官的姐姐作为辩护人

B. 刘某可以委托他的一位在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表兄作为辩护人

C. 刘某可以委托李某作为他的辩护人

D. 当刘某未委托辩护人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不为其指定辩护人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据此,犯罪时不满18周岁,但开庭时已满18周岁的被告人,如未委托辩护人,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的范围。因此本题中,人民法院可以不为刘某指定辩护人,故D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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