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模拟试卷51
单项选择题
1.下列债务人关于抗辩权的主张,哪个是错误的?( )(4)
A. 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主张永久性抗辩权
B. 债务人以债的标的物已合法提存为由,主张永久性抗辩权
C. 债务人以债权人经济状况严重恶化为由,主张永久性抗辩权
D. 债务人以债权人有先履行义务而期满未履行为由,主张延期性抗辩权
解析:抗辩权是对抗对方请求权的一种权利,其功能在于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民法上的抗辩权可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可以使请求权归于消灭,延期性抗辩权可以延缓请求权的行使,但不能使请求权归于消灭。A项:我国关于诉讼时效,采用的是消灭实体胜诉权说,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以后,丧失实体胜诉权,债务人得以此为由,永久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本项正确。B项:提存是债的消灭的一种方式,提存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消灭,债务人可以此为由,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本项正确。C项:我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此条是对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当事人仅有权中止履行,中止后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后应恢复履行。因此,当事人享有的仅是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C项错误。D项:我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此条是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在先履行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债务时,后履行方可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当先履行方按约定完成履行后,后履行方也应按约定履行债务。因此,后履行方享有的是延期性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D项正确。
2.自然人甲因车祸死亡,未留下遗嘱,甲有妻子乙,有母亲丙,其妻腹中有一胎儿,对甲的遗产如何分配才为恰当?( )(4)
A. 乙丙各分得一半
B. 乙丙与胎儿各分1/3,如胎儿出生为死体,则胎儿份额归乙所有
C. 乙丙与胎儿各分1/3,如胎儿出生为活体,则胎儿份额由乙负责保护
D. 乙丙与胎儿各分1/3,若胎儿出生后死亡,由乙丙平分胎儿份额
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这样的规定对于父亲死亡时尚未出生的胎儿则不公平,因此,我国法律在制定中,对这一情况作了特殊规定。《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法》第10条规定了继承的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A项:违反《继承法》第28条,没有考虑到胎儿的利益,为胎儿留下遗产份额,不正确。B项: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故应该由甲妻乙与其母丙,平分胎儿份额,而不能由乙全部继承。B项不正确。C项:如果胎儿出生为活体,则享有对所继承遗产的所有权。《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因此,出生后胎儿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应由其监护人监管,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胎儿所有的份额由乙负责保护。C项正确。D项:如果胎儿出生后死亡,则不同于胎儿出生时是死体,此时,预留的份额已成为该婴儿的财产,应依法定继承制度进行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第2款规定,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因此,胎儿出生后死亡,为其预留的份额应该由乙作为该婴儿的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D项不正确。
3.甲将自行车借给乙使用,乙擅自以市场价格将该自行车卖给丙,后来,丙在使用过程中,自行车被丁偷走,能够取得自行车所有权的是谁?( )(4)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解析:赋予物权追及效力是对物的所有人的保护方式,物权人对自己所有的物丧失占有后,无论经过几次的周转,仍可以从占有人处取得自己的物。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物权追及效力的行使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A项,甲是自行车的所有人,本应享有对自行车的所有权,但是,本题中,乙以市场价格将自行车卖给丙,丙成为善意第三人,甲根据物权所享有的追及效力受到厂阻却,不能再享有对自行车的所有权,只享有对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B项,乙向甲借了自行车,享有的只是自行车的使用权,不能享有所有权。C项,丙以市场价格从乙处购买自行车,并已完成交付,丙作为善意第三人,享有自行车的所有权。D项,了用非法手段实现对自行车的占有,不能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综上所述,本题ABD项错误,C项正确。
4.李某于2003年3月1日借给杨某1万元钱,约定一年后还款,一年以后,杨某未还款,李某也未想起此事。2005年7月1日,李某想起此事,欲催杨某还款,杨家地处偏僻,不通电话,李某只得去其家中索债,无奈天降大雨,去杨家的路被冲垮,李某只能等待,3个月后,去杨家的交通恢复。问李某还有多久可以主张自己的债权?( )(2)
A. 5个月
B. 6个月
C. 8个月
D. 2年
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失去实体胜诉权,但权利本身仍然存在,债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可以接受,不构成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可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如债权人丧失行为能力等,发生中止。《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根据此条规定,若中止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则诉讼时效发生中止,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若中止事由发生最后6个月之前,并在最后6个月之前消除的,则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果;若中止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之前,持续到最后6个月之内的,则自最后6个月的第一天开始中止,在将来事由结束后再接着计算6个月。本题中,李某对杨某债权的诉讼时效从2004年3月1日起,至2006年3月1日止。李某于2005年7月1日欲主张自己的权利,但被不可抗力阻碍,该不可抗力发生在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以前,但持续到最后6个月,因此,诉讼时效在最后6个月的第一天发生中止,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接着计算6个月。李某对杨某债权的诉讼时效自去杨家的交通恢复后还有6个月。所以,ACD项均不正确,只有B项正确。
5.甲乙共同出资购买海边别墅一栋,各自占有50%的份额,并共同决定出租给丙,后甲因债务问题,将自己的50%份额抵押给丁,债务到期后,甲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决定变卖自己对别墅所有的份额,在同等条件下,乙丙丁与第三人均要求购买,问,最终房屋应卖给谁?( )(1)
A. 乙
B. 丙
C. 丁
D. 第三人
解析:本题中共出现两个优先购买权,即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此条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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