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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模拟试卷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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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模拟试卷46

单项选择题

1.为了耕种自己的土地而必须经过他人土地的,可在他人土地上成立通行权,该通行权在物权的权利体系中属于:(2)

A. 相邻关系

B. 地役权

C. 地上权

D. 土地使用权

解析:本题涉及对地役权、地上权、相邻关系和土地使用权的理解问题。地役权是指为需役地的需要而对供役地享有的权利。地上权是对他人土地享有建筑和种植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享有的使用权。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人因占有使用不动产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为耕种自己的土地而经过他人的土地在他人土地上成立的通行权,属于地役权。

2.某报社为追求发行量,在一篇有关某歌星乙的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同时指名道姓并登出甲的大幅照片,致使甲遭到许多媒体记者的围追堵截,长期不能上学。按照我国现有民法的法律规定,对该报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2)

A. 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

B. 侵害了甲的名誉权

C. 侵害了甲的姓名权和肖像权

D. 侵害了甲的受教育权

解析:《民法通则》第98条至第105条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受教育权是宪法所列之公民权利,未为民法所囊括。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题中,未成年人甲被该事件困扰,权利受到侵害是肯定的,但问题是何种权利受到了侵害。侵害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主要形式是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以及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C可以排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该报社侵犯了甲的名誉权,因此B是正确答案。

3.于某、龙某各驾一辆小车相对违规行驶,在人行横道处撞倒宋某,下列判断是正确的:(4)

A. 于某、龙某有共同故意,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B. 于某、龙某无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C. 于某、龙某因行为关联共同,无意思联络,但不影响共同侵权行为的成立

D. 于某、龙某不承担在连带责任

解析:1、共同侵权行为不以共同故意、意思联络为条件,故排除A、B。2、行为关联共同,即可构成共同侵权,因此选择C。3、《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排除D。

4.杨某的单位今年又盖了几栋楼房,杨估计自己可以分到一套三居室,于是先按照房屋面积买了一些地板,准备搬进新居时用。但到时杨未能分到三居室,杨购买地板的行为属于:(8)

A. 是无效行为。因为杨购买地板的动机没有实现,其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

B. 是可撤销行为。因为杨对购买地板的目的存在重大误解

C. 是有效行为。因为该行为虽有误解但意义不是重大的

D. 是有效行为。该行为的效力与单位分房之间没有内在联系

解析:重大误解是指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但依大陆法的理论,重大误解不包括动机误解。本题中,杨某的误解属于动机误解,不为重大误解,该购买地板行为为有效行为。

5.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2)

A. 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

B. 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C. 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

D. 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解析:共有财产的管理一般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但有两项例外:(一)保存行为,是指保全共有物性质上或权利上利益的行为。如共有物的修缮等。保存行为共有人可以单独进行。(二)改良行为,这是指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对共有物进行的加工、修理等行为,以增加共有物的效用或价值。这种行为不像保存行为那样急迫,所以不能完全由共有人单独进行,但它又不像处分行为那样重大,所以改良行为不必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只要拥有共有份额的一半以上共有人的同意即可进行。本题中铺木地板的行为正是改良行为,并且甲、乙共拥有2/3的份额,已表示同意,因此可以为改良行为。故正确答案为B。另外,在共有财产上,无论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所有权都是及于物的整体的,而并非对物的某一部分享有所有权,即共有的份额是权利在量上的分割,而不是标的物的在量上的分割。此点务必要清楚!该题是关于民法原理的考查,并无明确的法条规定,因此这种题应首先熟知民法一般原理才可做出正确解答。

6.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8)

A. 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 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C. 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 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解析:《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以上两个条文都规定有优先购买权,即本题中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但乙的优先权源于共有关系,是基于物权关系而产生,丙是基于租赁关系,依物权优先于债权,所以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即应选D

7.赵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赵某将自己的汽车作价5万元抵押给李某,未约定担保数额,并依法进行了登记。后一次事故使汽车报废,保险公司赔偿8万元。赵某与李某之间的抵押关系怎样?(4)

A. 应归于消灭

B. 继续有效,应以保险赔偿金中的5万元继续担保赵某对李某的债务

C. 继续有效,应以全部保险赔偿金8万元继续担保赵某对李某的债务

D. 终止,赵某应以保险赔偿金提前清偿李某

解析:赵某将自己汽车抵押给李某,因未约定担保数额,则整个汽车的价值均应作为担保债权的标的。又因该汽车因事故报废,获得保险金8万元,抵押权人李某对该保险金享有物上代位权,可请求将该保险金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据此,本题AB选项错误。D项因赵某应以保险金提前清偿李某只给予了一种可能性,故错误。

8.甲向乙借款5万元,还款期限6个月,丙作保证人,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向乙还清本息为止。丙的保证责任期间应如何计算?(8)

A.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B. 借款发生之日起2年

C. 借款发生之日起6个月

D.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解析: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在本题中,由于保证合同中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向乙还本息为止,根据上述规定选项D正确。

9.张某向王某借款1万元,约定年息为15%,并由李某提供了保证。现王某欲将该债权移转给宋某,在原保证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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