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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模拟试卷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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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模拟试卷57

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4)

A. 鲁宾孙漂流到无人岛上后,通过劳动逐渐积攒起粮食、牲畜等物资,他在无人岛上主要形成以所有权为主的法律关系

B. 甲男和乙女同居期间,两人约定乙女服用避孕药避孕,之后乙女擅自停服避孕药,并导致怀孕,且执意生下孩子,违反了甲、乙的约定,且侵犯了甲男的生育权,构成违约和侵权的竞合

C. A市工商局某科长甲在职务范围内,以工商局的名义向该市B银行贷款500万元,二者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D. 甲发现乙和丙都有其需要的建材,就先跟丙接触,商谈此事。丙通知甲在下午两点前将为甲保留建材。后甲又约乙一点会谈,乙快两点才赴约,且当甲提出此事,即需要购买乙的建材时,乙称早已卖出,导致甲丧失了与丙订约的机会,甲和乙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解析: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具体民事主体间发生的、符合民法的规定、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首先,民事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不因为它反映物的占有和交换而成为人与物的关系或物与物的关系。民事法律关系首先存在于两个或多个民事主体之间,如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其次,民事法律关系也存在于一方主体与对此负有消极不作为义务的其他主体之间,如所有权法律关系。因此,尽管所有权包含了人对物的关系,但其实质仍然是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选项A中,“鲁宾孙漂流到无人岛上后”,尽管他“通过劳动逐渐积攒起粮食、牲畜等物资”,但由于在“无人岛”没有其他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无从产生,他在无人岛上不能形成任何法律关系。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合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是一种旨在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其目的在于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某种财产权利义务关系,不具备此目的的,不属于合同法律关系的范畴。对此,《合同法》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在选项B中,“甲男和乙女同居期间,两人约定乙女服用避孕药避孕”,其约定对象属于典型的身份关系,不具有通常意义上合同的目的,不是合同。“之后乙女擅自停服避孕药,并导致怀孕,且执意生下孩子,违反了甲、乙的约定”,也不是违约行为。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女性具有自主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利,“乙女擅自停服避孕药,并导致怀孕,且执意生下孩子”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不是侵权行为。因此,选项B认为“乙女侵犯了甲男的生育权”也是错误的。综上所述,选项B不应当选。在选项C中,“A市工商局某科长甲在职务范围内,以工商局的名义”,说明甲实施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即行为的一方当事人为A市工商局;“向该市B银行贷款500万元”,说明A市工商局与银行之间形成借贷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第196条的规定,借贷法律关系作为一种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是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政府机关A市工商局与银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二者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选项C是正确的。与此相类似的诸如政府机关食堂到菜市场上购买食物、用品等行为,都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应该与其行政行为相区别。选项D描述的情形类似《合同法》中缔约过失的规定,即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题中,表面上甲因为与乙的会谈导致其丧失了与丙的交易机会,但仔细分析可以看出,在甲与乙见面后,甲才提出“需要购买乙的建材”,显露缔约意向。因此,可以由此推测之前甲跟乙约定的会谈是生活会谈,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不是订约行为。因此,甲和乙之间的关系与朋友之间约定共进晚餐的行为性质相同,不属于法律关系的范畴。选项D不应当选。

2.以下哪些行为属于自力救济的范畴?( )(2)

A. 甲请求乙履行到期债务

B. 龙门客栈为远郊的一家野味餐厅,某日甲就餐后以餐厅环境太差为由转身就走拒不付款,餐厅为此指使保安限制了甲的人身自由

C. 甲趁乙不在的时候将乙家的门搞坏,乙得知后也到甲家中将其同样规格型号的门搞坏

D. 金元停车场和星克咖啡厅为业务关系密切的相邻法人,一日甲将车停在金元停车场后去星克咖啡厅消费,忘带钱包、证件,金元将甲的车先进行留置

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自力救济属于民事权利保护的范畴。所谓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指国家机关和民事权利主体为了预防、制止侵害民事权利的行为,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依法采取的预防措施或实施的补救行为。从民事权利保护的方法上讲,一般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公力救济最直接、最重要的救济形式是民事诉讼,私力救济在理论上又区分为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自卫行为是指权利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暴力侵害或遇有紧急危险时,依法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或紧急避险行为;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对义务人的财产进行扣押或对义务人的人身进行拘束的行为。自助行为的实施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自助行为只能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实施;二是自助行为只能在紧急情况下实施。另外,权利人实施自助行为,扣押义务人财产或拘束义务人人身后,应及时请求法律处理,如有迟延或其请求被法院驳回,行为人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选项A“甲请求乙履行到期债务”不属于权利保护的方式。民事权利保护针对的对象是侵害民事权利的行为,而甲的请求则是针对其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只有乙不履行其到期债务,侵害到甲的合法债权时,甲才有可能寻求公力或私力的救济。因此,选项A不应当选。选项B是正确答案,龙门客栈餐厅的行为属于自力救济中的自助行为。首先,“甲就餐后以餐厅环境太差为由转身就走拒不付款”,侵犯了餐厅自身的权利;其次, “龙门客栈为远郊的一家野味餐厅”,甲“转身就走拒不付款”,如果餐厅不实施自助行为,任由甲走掉的话,其权利可能不能行使或者对权利的行使造成困难,符合上文提到的“为自己的权利”、“紧急情况”。因此,B项应该当选。选项C中“甲趁乙不在的时候将乙家的门搞坏,乙得知后也到甲家中将其同样规格型号的门搞坏”,这种“同态复仇”的行为不属于现代民法所允许的自助行为。首先,在甲将乙家的门搞坏、侵害了乙的财产权时,乙并不在家,如果乙当时在家,对甲进行阻止,则可以成立自力救济中的自卫行为;其次,甲将乙家的门搞坏是已然行为,乙将甲家的门搞坏并不是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自助行为,其搞坏甲家的门是基于报复,并非基于保护自己的权利。因此,此选项不应当选,乙应在发现甲的侵权事实时请求公力救济。选项D所陈述的情形类似留置,留置是一种合法占有他人之物的债权人享有的就该物所产生的债权已届清偿未受清偿前,留置该物以做担保的物权。留置属于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对义务人财产进行扣押的权利,因此属于自力救济中的自助行为。其作为一种自助行为,只能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实施。金元停车场和星克咖啡厅为独立法人,金元停车场对于星克咖啡厅的债权金元无权进行“留置”以保护。因此,金元停车场的行为不属于自助行为,而是侵权行为,D项不当选。

3.甲今年8岁,下列关于他所从事民事活动的表述正确的是( )。(4)

A. 甲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B. 甲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从事任何民事活动

C. 甲从事的单方行为都是无效的

D. 甲只有从事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时才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解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民事行为,我国法律与一些法理意见不太一致,并对此作出了强制性规制,《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明确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民通意见》)第6条对此进行了补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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