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部 > 试卷二 >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模拟试卷52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模拟试卷52

本单篇文档共46657字,内容预览3500字,预览为有答案版,源文件无水印,下载后包含无答案空白卷版和有答案版,同时也有司法类法律职业资格整科真题模拟题,讲义课件,思维导图,易错高频题等下载。
试卷二 模拟试卷 3536人下载
价格: 1.60 原价:¥8.00
收藏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模拟试卷52

单项选择题

1.张某借给李某10万元,约定李某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合同后,李某将房产证交给了张某,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还款期届满,李某无力偿还欠款,张某要求实现抵押权。该房屋没有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

A. 张某享有抵押权,因为他已扣留了房产证

B. 张某不享有抵押权,但可以请求办理抵押登记,获得登记后可主张实现抵押权

C. 在该房屋上没有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再办理抵押登记,张某可直接行使抵押权

D. 抵押权不成立,但李某将房产证交给了张某,为张某设定了一项权利质权

解析:(1)我国对不动产的抵押实行的是登记成立主义,故当事人没有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抵押权不成立,这并不受在该房屋上有无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影响。而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扣留房产证的做法因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登记成立要件,也不能使抵押权成立,所以AC不成立。(2)而且,房产证仅可宣示房屋所有权,起到一个证明的作用,但它本身并不是权利,所以不可能以房产证设定权利质押。所以D项也不对。(3)抵押合同表达了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的意思表示,受此表示约束,债务人负有办理抵押登记——以使抵押权得以成立的义务。所以B项正确。

2.老王之子小王,因名下无不动产,年三十又三而未婚。老王有一套一居室,遂与小王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但为了解决自身的居住问题,老王与小王约定,老王可一直在该房屋居住至死,并办理了居住权登记(假设我国已建立居住权制度)。后小王将该房卖于小李,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小李持房产证轰撵老王,老王据理力争。则下列说法成立的是:(1)

A. 在老王与小王间,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后,才可能设立居住权

B. 因该房屋上已设定居住权,因此小王出让房屋的行为无效

C. 小王出让房屋的行为效力未定,须经老王同意或追认

D. 小王出让该房的行为有效,因此老王不得继续在该房屋居住

解析:居住权为他物权,须在他人的房屋上设立,故倘老王仅承诺赠与,而并未实际移转房屋所有权,则不生设立居住权的问题。A正确。(2)居住权并不排斥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的处分,故小王移转该房所有权给他人,为有权处分,无需老王追认。故BC错误。(3)居住权经登记成立,为一用益物权,可对抗任何人(包括新、旧所有权人),故老王可继续居住,小李无权轰撵他。

3.王某是甲大学生物系教授,2005年王某将他利用甲大学的物质技术条件取得的一项技术成果通过乙公司生产出产品,市场销路很好。王某在该项技术研究过程中曾与甲大学签订过协议,约定倘利用该技术所生产的产品能够获得市场认可,则由乙公司一次性支付甲大学10万元。现王某、甲大学、乙公司就该项技术成果的归属产生争议,该项技术成果应归属于谁:(1)

A. 王某

B. 甲大学

C. 乙公司

D. 三方共有

解析:在该案中,王某与甲大学签订的协议是一个为第三人(乙公司)设定义务的合同,要取得第三人的同意,才对第三人生效,但即使第三人——乙公司不同意,不影响该合同在王某和甲大学问生效。按照《技术合同解释》第4条第(一)项:“对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不认为是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因而该技术成果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由王某享有。但王某对甲大学负有一项10万元的金钱债务,在乙公司同意履行的情况下,由乙公司履行,王某负担其履行的责任;在乙公司不同意的情况下,由王某履行。

4.宋某自小父母双亡,在孤儿院长大。后来,宋某与阎某确立恋爱关系,阎某父母邀请宋某去其家里作客,才发现两家有亲戚关系,宋的生父与阎的祖母是同胞姐弟,宋某与阎某是表叔侄女关系,则:(2)

A. 宋某与阎某不可以结婚,因为他们是亲戚关系

B. 宋某与阎某可以结婚

C. 宋某与阎某可以结婚,但是必须保证不生育子女

D. 宋某与阎某不可以结婚,因为他们之间辈分不同

解析:《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己身所生育的各代亲属。旁系血亲是指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所谓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己身相对而言)的旁系血亲。宋某与阎某虽系旁系血亲,但已经超出了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范围。尽管辈分不同,但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可以结婚。应当注意的是,如果男女双方是直系血亲,或者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则不管他们是不是决定不生育子女,者是属于法律所不允许结婚的范畴。虽然法律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是出于优生学的考虑,因为近亲结婚极易生育出有先天性遗传疾病的不健康的孩子。但是生育权是人类基本的权利,法律并不允许订立这样限制人身权利的合同。《婚姻法》对于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也没有规定任何除外情况,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违反这一规定。因此,即使保证不生育子女,也是不允许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结婚的。

5.公司不可以对下列哪些行为所得的收益行使归人权:(1)

A. 公司监事会主席擅自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批露给他人

B.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在买人后6个月内卖出

C. 公司总经理用公司决定捐给希望工程的款项购买了一批生产设备

D. 因包销购人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上市公司10%股份的证券公司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人的

解析:《公司法》第149条列举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的七种行为和一个兜底条款,并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该条并不适用于公司的监事,故A项当选。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公司法》并不是对监事的这种行为不加规制,因为根据第150条的规定,当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只不过不是通过公司行使归人权的方式罢了;C项符合该条第(一)项情形:挪用公司资金,不选;《证券法》第47条第1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人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人,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人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1.5[L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由此可知,B项不符合题意;至于D项,我们应看清:证券公司因包销购人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D项中证券公司的行为是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人,还是要适用但书以前的规定,公司对此行为所得的收益仍然有权行使归人权,D项不选。

6.李某夫妇外出旅游,不幸遭遇车祸,李某当场死亡,李某之妻在被救后不久亦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夫妇有子女甲、乙、丙三人,其中甲已于3年前死亡,仅遗一子丁。乙在得知父母双亡后病情急剧加重不久就死亡,留有一子一女戊、己。李某生前立有遗嘱将其财产的1/2归其孙丁继承,请问,李某夫妇的遗产(一栋房屋)应如何继承:(8)

A. 丙、丁各继承1/3,戊、己各继承1/6

B. 丙、丁、戊、己各继承1/4

C. 丁继承2/3,丙继承1/6,戊、己各1/2

D. 丙继承1/4,丁继承1/2,戊、己各1/8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遗产的确定、遗嘱继承、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婚姻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

本文档预览:3500字符,共46657字符,源文件无水印,下载后包含无答案版和有答案版,查看完整word版点下载

剩余未完,查看全文
收藏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模拟试卷52

推荐资源

客服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

热线

官方客服

如遇问题,请联系客服为您解决

电话客服:

客服微信:pujinet

工作时间:9:00-18:00,节假日休息

公众号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