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模拟试卷53
单项选择题
1.下列属于占有的是:(4)
A. 大学生在教室里用书包占座位,大学生对座位
B. 李氏夫妇出去上班,保姆在家做家务,保姆对家中物品
C. 小偷潜入王某家中,偷走一颗钻石,小偷对钻石
D. 小王与朋友去KTV唱歌,小王等对麦克风、电视机
解析:(1)从时间关系看,A、D均是人与物的短暂结合,不是占有;(2)对家中物品,李氏夫妇是直接占有人,上班时,人与物短暂分离,并不丧失直接占有。保姆是占有辅助人,占有辅助人是接受占有人的指示而对物实际控制的人。
2.甲男与乙妇同为某村村民,经人介绍认识,甲男想与乙妇结婚,但乙妇因为不满意甲男的某些行为所以不同意结婚。甲男将乙妇关在屋里,并安排一位朋友代替乙妇与自己去结婚登记机关进行了结婚登记,甲男与乙妇的婚姻是:(2)
A. 有效的婚姻
B. 无效的婚姻
C. 可以请求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予以撤销的婚姻
D. 合法的婚姻
解析:乙妇根本没有结婚的意思表示,故而为无效婚姻。
3.李某是佳艺食品有限公司的推销员,因违反公司规定收受回扣被佳艺食品有限公司解聘。佳艺公司要求李某交回其所持有的佳艺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和介绍信,但李某谎称这些材料已经遗失,佳艺公司也未核实。1个月后,李某持佳艺公司的空白合同书和介绍信,以佳艺食品公司的名义与太阳副食品商场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假设签订合同时,太阳副食品商场已经知道李某被佳艺公司解聘,则关于此合同,正确的说法是:(2)
A. 此合同无效
B. 太阳副食品商场有权催告佳艺公司在1个月内对合同予以追认
C. 佳艺公司在太阳副食品商场催告追认后1个月内未作任何表示,可视为已追认该合同
D. 太阳副食品商场有权在佳艺公司追认前撤销合同
解析:本愿考查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问题。《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题中,太阳副食品商场对于李某的无权代理的行为是知情的,主观上并非善意,因此不构成表见代理。根据第48条的规定,太阳商场是相对人,有权催告佳艺公司予以追认,在1个月内佳艺公司不作任何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但太阳商场无权撤销合同。因此B正确,C、D错误。至于A项,因为无权代理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而非绝对无效,因此错误。
4.唐某打算炒股,苦于资金不够向朋友贾某借了1万元,并将自家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价值15000元)作为抵押。双方依法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唐某进人股市以后,股市逐渐低迷,唐某损失惨重。还款期限届至后,贾某向唐某索要借款,但唐某已经分文不剩,并且告知贾某,他的电脑已经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贾某遂找到宋某,要求退还电脑抵偿债务。以下分析的正确的是(8)
A. 抵押无效,贾某无权要求宋某返还电脑
B. 抵押无效,但贾某有权要求宋某返还电脑
C. 抵押有效,贾某有权要求宋某返还电脑
D. 抵押有效,但贾某无权要求宋某返还电脑
解析:本题考查抵押登记的效力。《担保法》中规定的抵押登记的效力共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针对《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登记是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另一种则是针对第43条规定范围以外的财产,“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案中进行抵押的财产——电脑并不属于《担保法》第41条规定的情况,因此抵押登记是对抗第三人的条件。唐某与贾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没有经过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贾某无权要求宋某返还电脑。
5.张某与李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张某与王某做生意,张某与李某二人曾就他们之间的财产订立一个合同,合同约定张某与王某做生意的一切收益都归张某个人所有,同样,如果出现亏损也由张某一个承担。但王某对这样一个合同并不知情。后张某因为生意失败欠下王某50万元,则此债务应如何处理:(2)
A. 不清偿
B. 用张某和李某的共同财产清偿
C. 用张某的个人财产清偿
D. 用李某的个人财产清偿
解析:《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是,同时又规定,夫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本题中夫妻双方关于张某与人做生意取得的财产的约定是合法的,但是,由于他们二人的约定作为第三人的王某并不知情,所以就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在本题的案例中,张某所欠的债务仍然应当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6.李某携其父及其子小东外出旅游,因发生车祸三人当场死亡。李某之妻陈某闻讯心脏病发作死亡。李某的母亲和岳父料理完丧事之后,就李某等人的遗产发生纠纷。李某之母认为所有财产都是自己家的,要求继承全部遗产,而陈某之父则要求继承陈某的遗产,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调查发现,李某的父亲有个人财产6万元,李某以及其妻陈某、其子小东共有财产价值16万元,其中小东生前接受赠与1万元,则就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8)
A. 李某之母应继承14万元,陈某之父应继承8万元
B. 李某之母应继承11万元,陈某之父应继承11万元
C. 李某之母应继承10万元,陈某之父应继承12万元
D. 李某之母应继承6万元,陈某之父应继承16万元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首先,应当对各被继承人的遗产数额和继承人范围予以明确。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在本案中,李某与父亲、儿子在车祸中一并遇难,无法确定每个人死亡的具体时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投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也就是说本案中应推定李某的父亲先死亡,然后是李某,最后是李某之子小东。在这种情况下,本案应当首先明确李某父亲的6万元遗产归属,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李某和母亲是这6万元遗产的继承人,每人3万元。其次应当明确李某的遗产归属,在李某一家三口的原有财产中,除去儿子小东的1万元,剩余财产的一半即7.5万元为李某的个人财产;而李某又继承了父亲的遗产3万元,这3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应有一半即1.5万元归妻子陈某所有,另一半才归李某所有。所以,李某的个人遗产数额为9万元。有权利继承李某遗产的是李某的母亲、儿子小东和妻子陈某,每人继承3万元。第三,应当明确小东的遗产归属及其数额,小东的原有财产1万元,加上其继承李某的3万元,共4万元遗产,应由其母陈某继承。在本案中陈某个人财产是7.5万元加上1,5万元共为t9万元,继承的遗产为3万元加上4万元,其财产总额为16万元,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只有陈某之父,所以李某的岳父可以继承陈某的全部遗产。李某的母亲可以分得遗产6万元。
7.根据我国专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下专利事项中必须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是:(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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