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模拟试卷60
单项选择题
1.下列企业中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是:(8)
A. 某省信托公司与美国一电子公司在上海设立的合资企业
B. 德国大奔集团在中国北京设立的彩电制造公司
C. 有美国绿卡的中国公民王某在苏州投资设立的鞋业公司
D. 沈阳市钢铁公司在加拿大设立的投资公司
解析:《民法通则》第41条:“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由此可见,在我国依据我国法律设立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可以取得中国法人资格。D项不在我国领域内也非依据我国法律设立,不是中国法人。’
2.孙某将自己的住房一套借给同事吴某居住,后单位分给吴某住房,当时孙某出差去外地,吴某将孙某的住房出租给自己的朋友赵某,月租金1000元。孙某出差回来后,吴某将此情况告知孙某,孙某虽然很不高兴,但表示同意将住房出租给了赵某,孙某表示同意的行为行使的是什么权利?(2)
A. 支配权
B. 形成权
C. 请求权
D. 抗辩权
解析: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果的权利,追认权系形成权的一种。本题中正是孙某的意思表示追认了吴某的行为,使得租赁行为合法有效。
3.王某,男,今年3岁,尚不懂事,不幸的是其父母3个月前车祸身亡,现在对于其监护人的确定,以下主体发生争议。他们申请其父母原来所在单位某研究所指定监护人,后来其中有人对该研究所的指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要求法院指定,那么法院应当指定谁为监护人?(4)
A. 祖父,由于儿子、媳妇双亡,极为悲痛,心情不佳,神情恍惚,在开车时违反交通规则撞死一个行人,但是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经鉴定认为,由于精神状况,其不需负刑事责任
B. 哥哥,17岁,在某重点大学读书
C. 姐姐.23岁,农村务农
D. 舅舅,40岁,某村村民
解析:《民法通则》第16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民通意见》第14条:“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可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第15条:“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第16条:“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19条:“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按照以上规定,人民法院在指定监护人时应以“(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为顺序,而题中,被监护人的祖父据描述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可以推知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担任监护人;哥哥尚未成年,且在读书无收入,不能成为监护人;舅舅属于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而姐姐则有监护能力,且姐姐并不是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因而应当指定姐姐为监护人。
4.甲委托乙将一批西瓜从合肥运往上海市,途中乙患急症入院抢救,乙将西瓜托付给司机丙看管,并请护士打电话将情况告知甲。甲当即表示丙不可靠,不能将货物(西瓜)托付给丙。但此时丙已开车上路,结果途中遇雨,部分西瓜被淋湿腐烂,乙对此如何承担责任?(4)
A. 应负责赔偿,因为甲将西瓜托付给他
B. 应和甲共同承担损失
C. 对此损失没有责任,因为情况紧急,为保护甲的利益
D. 应和丙共同承担损失
解析:《民法通则》第68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民通意见》第80条:“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中的‘紧急情况’。”依此,题中,乙患急病属于紧急情况,其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转托丙代理,对丙的行为不承担责任。故C项为正确答案。
5.在下列关系中,属于共同共有关系的有哪些?(2)
A. 甲乙丙3人各出资2.5万元,购买一工厂
B. 甲乙丙3人共有一栋房屋,甲乙主张为按份共有,丙主张为共同共有,但都没有证据
C. 个体工商户将餐厅折成1万股,卖给乙5000股
D. 兄弟2人各自出资共同购买共同居住的生活用房
解析:《民通意见》第88条:“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据此,B项描述为共同共有财产。共同共有是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的,其必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这种共同关系或者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者是由合同明确约定。此乃共同共有的一个主要特征,也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
6.刘某与王某一日正在散步时遇到赵某迎面走来,刘某遂对王某说,你如果敢上去打赵某两耳光,我清你吃晚饭。王某说:一言为定。遂走上前去,叫住赵某,给了赵某两耳光。赵某当场晕倒,经去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1000元。赵某遂请求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8)
A. 刘某应当与王某按照各自的过错对赵某承担责任
B. 本案中只有王某应当对赵某承担责任
C. 赵某起诉时可以只列王某为被告,要求其全部赔偿,法院也无需追加刘某为共同被告
D. 如果赵某在诉讼中放弃对王某的赔偿请求,则刘某对王某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民通意见》第148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正是因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而形成的共同侵权,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AB项均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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