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模拟试卷56
单项选择题
1.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一百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8)
A.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 无效民事行为
C.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D. 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解析:《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特征包括:(1)应是平等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2)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3)应是合法行为。本题中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加两级工资的约定并不属于民法上的后果,且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行为,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特征。因此,该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应选D项。
2.甲雇乙为其建房,在建设中,乙砌砖时一砖掉落,将在工地玩耍的小孩丙砸伤,花去医药费300元。丙父母向甲索赔。甲以丙的伤害系乙所为而拒绝。致丙伤害的损失应由:(1)
A. 甲承担
B. 乙承担,因损害系其所为
C. 之监护人承担,因其疏于监护
D. 甲、乙与丙之监护人分担,因三方对该损害均无过错
解析:主要涉及雇主责任的问题。根据我国的民法理论,雇员从事雇佣工作时发生的侵权行为,应当由雇主承担责任。参见《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9条。
3.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2年后乙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对此纠纷,下列判断正确的是:(1)
A. 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
B. 甲有权不让丙建高楼,但得每年支付其4000元
C. 丙有权建高楼,但须补偿甲由,此受到的损失
D. 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因没有办理登记而无效
解析:本题中,甲与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因为物权的效力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所以甲乙之间的约定为债权约定,仅对甲乙产生约束力,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故BC不正确。同时,甲乙之间的债权约定无须登记,故D也错误。地役权为物权,而甲乙之间的约定为债权,故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A。
4.某甲交6000元给某乙,委托其购买计算机,乙又把钱交丙请丙代购,丙拿了钱之后不知下落。甲向乙索赔,乙拒绝,甲遂起诉,法院应当:(1)
A. 判决由乙偿还甲6000元
B. 驳回甲的请求,乙属无偿服务,不应负责
C. 判决由乙偿还甲3000元,另3000元应向丙追偿
D. 判决由丙偿还甲6000元
解析:《合同法》第400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依此,题中受托人本应亲自从事委托事务,其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转委托,因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A项为正确答案。
5.北京某厂供销科科长甲受厂长乙的委托,前往四川成都市,追索该市某公司欠的货款,协商未成,甲于是向成都某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委托甲的朋友丙代理该厂诉讼。丙应该如何办理?(2)
A. 要求甲写个委托书,写明按照乙的委托授权范围,进行代理
B. 要求甲先征求乙的同意,请乙写个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进行代理
C. 要求甲出示乙给甲的委托书,按照乙给甲的委托书授权范围,进行代理
D. 要求甲写个委托书,并给付一定报酬,然后按照委托书授权范围,进行代理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另根据《民通意见》第81条规定: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所以本题中办理转委托,需要委托人乙的同意,并且取得乙的委托书,明确代理权限。依此,可知B项为正确答案。
6.某幼儿园组织小朋友看电视,途中教师甲因取东西暂时离开,小孩乙将一硬物掷向电视机,致使电视机爆炸,溅起的碎片同时将另几名小孩划伤,造成电视机损失3000元,受伤小孩治疗费用8000元。该损失应由谁赔偿?(8)
A. 乙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B. 甲与乙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C. 甲与幼儿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 由乙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责令幼儿园适当赔偿
解析:《民法通则》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本题中,幼儿乙的父母为其监护人,其父母对乙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幼儿园的老师擅自离)f存在主观过错,对此,可责令幼儿园给予适当赔偿,故本题D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
7.某高校为改善教育经费不足的状况,多方筹集资金开办了一家校办企业,命名为某实业发展公司。2001年10月,该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拟向某银行贷款150万元。银行要求该公司提供担保,但由于贷款数额太大无人愿意提供担保。这时银行提出可以由其主办人某高校作保证人,公司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学校不能作担保人,但银行不以为然,并主动说服学校提供担保。最终该高校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在该公司不能到期偿还贷款本息则由学校代为支付。后该公司因投资失误,无力偿还贷款,因而某银行向该高校提出代为支付全部本金和利息的请求。对本案以下分析正确的是:(8)
A. 学校与银行之间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学校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B. 学校与银行之间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学校不承担责任
C. 学校与银行之间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但学校应当对全部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 学校与银行之间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但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解析:对本案首先要注意的是保证人的资格。《担保法》第9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因此本案中学校作为保证人将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但是,保证合同的无效并不表示保证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保证人只是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本案中银行明知学校不能做保证人,却主动说服学校提供担保,应当认为其有过错,因此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8.甲以自己所有的一个价值7000元的彩电为其向乙所借的5000元借款提供抵押,乙为了安全,遂与甲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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