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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模拟试卷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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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模拟试卷54

单项选择题

1.甲越界建房侵入乙的宅基地,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4)

A. 相邻权

B. 住宅权

C. 他物权

D. 宅基地所有权

解析:相邻权是指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因占有、使用不动产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住宅权是住宅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住宅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他物权是相对于自物权而言的,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物权。宅基地所有权是宅基地所有人对宅基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题中,甲建房侵入乙的宅基地,侵犯了乙的宅基地使用权,而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他物权的范畴,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2.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8)

A. 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B. 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C. 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D. 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解析:甲落水,乙奋勇抢救,乙的行为是见义勇为。根据《民通意见》第142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乙在抢救甲时,丢失的手机应由受益人甲赔偿。在抢救甲的过程中,乙致甲面部受伤,因为乙没有过错,可以免责,所以对于甲面部的伤害,乙不应赔偿。应选D项。

3.王某19岁,为某大学学生,无经济来源,一日在某餐厅进餐时与店主李某发生争执,将餐厅的玻璃门打坏。此损失应由谁进行赔偿?(8)

A. 王某父母进行赔偿

B. 王某与李某各自承担一半损失

C. 王某与其父母各自承担一半赔偿责任

D. 王某父母对餐厅的损失进行垫付

解析:本题涉及不具有经济能力的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对此,《民通意见》第161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因此,本题中应由王某承担民事责任,但其父母具有先行垫付的义务。故D选项正确,其他选项不选。

4.张岩捡到一条金项链,一天她戴着项链出门,被失主于红认出,张岩否认,拒不返还。于红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该诉的性质是什么?(2)

A. 合同之诉

B. 侵权之诉

C. 不当得利之诉

D. 无因管理之诉

解析:《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题中张岩捡到项链,属于是不当得利,应当将项链返还给于红。但是张岩在于红要求返还时意欲占有,拒不返还,其行为转化为侵犯于红所有权的行为,因此于红提起的诉讼属于侵权之诉。对于无因管理,《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题中情形不属于无因管理。合同之诉必须首先有合同的存在,题中无合同关系的存在,因而不可能是合同之诉。故B项为正确答案。

5.2003年2月9日,原告李某酒后来到县城浴室洗澡。洗完后,李某躺在二号池的搁板上睡觉,被浴室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李某在爬起时,脚下一滑,从搁板上掉落二号池内,当即被人拉出。因二号池水在60℃以上,李某自腰部以下大部被烫伤,烫伤面积占全身的30%。李某受伤后,浴室方面拒绝送其到医院治疗。他为节省医疗费,亦未去医院就医,而找民间土医张某为其治疗。因张某治疗不当,致李某伤面感染恶化,后经医院抢救脱险并治愈,李某共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李某向浴室索赔无结果,诉至法院,要求浴室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就该案所做的分析,正确的一项是:(8)

A. 李某对损害的发生应负完全责任

B. 浴室对损害的发生应负完全责任,对损失的扩大不负责任

C. 浴室对损害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

D. 浴室应就损害的发生负赔偿责任,但因为李某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

解析:《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在本题中,李某在浴室洗澡发生的损害应当由浴室承担,但是李某是喝酒以后的行为,并且在搁扳上睡觉,而且事后李某没有去医院就诊,而是采用土法治疗,扩大了损失的范围,所以李某自己也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而浴室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D项为正确答案。

6.关于合伙企业积累财产的性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

A. 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

B. 由全体合伙人按份共有

C. 由全体合伙人连带共有

D. 由合伙企业所有

解析:《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由此,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在于按份共有是按份额的共有,而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通说认为,合伙企业积累财产的性质为按份共有,即各合伙人按照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和比例,享有权利,但这种份额是一种潜在的份额,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以份额比例要求分割财产,也不得以此决定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权利以及合伙事务执行方面的权利,只有在分配合伙企业利润和退伙以及合伙企业解散时,份额比例作为各合伙人分配利润和分割财产的依据才具有实际意义。D项显然错误,合伙企业在我国不是法人,无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作为权利的享有者与义务的承担者,也就不能成为财产的所有者。

7.某贸易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于2001年10月签订一铝材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贸易公司向建筑公司提供4000吨铝材,某商场为建筑公司提供了保证。后建筑公司因工程需要,与贸易公司约定增加1000吨铝材,但双方对于此事并没有征得保证人某商场的同意,只是贸易公司在事后通知了商场这个消息。贸易公司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向建筑公司提供了5000吨铝材,但建筑公司一直未交付货款。贸易公司遂向某商场提出要求其代为偿还5000吨铝材的货款以及逾期交款的利息。但商场认为双方对主合同进行变更时没有征得其同意,拒绝承担责任。以下对商场应当承担的责任分析正确的是:(1)

A. 商场只对合同变更前的4000吨铝材的货款及其利息承担责任

B. 商场对合同变更后的5000吨铝材的货款及其利息承担责任

C. 商场只对合同变更后增加的1000吨铝材的货款及其利息承担责任

D. 商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按照上述规定,商场应当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1款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这条规定实际上改变了《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本案发生在《担保法解释》颁布之后,应当适用《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因此本题选A。

8.李军向银行贷款,请张华帮忙作保。李军从银行贷款25万元,随后,李军与张华签订一份抵押合同,李军将其汽车抵押给担保人张华,约定如2001年10月15日李军到期不清偿贷款,张华依法行使抵押权。两人办理了汽车抵押登记。待李军偿还贷款临近时,经张华催促,李军一直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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