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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二模拟试卷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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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二模拟试卷49

单项选择题

1.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说法正确的有:(2)

A. 刑法的尺度有犯罪的侵害性、犯罪人的主观罪过,即社:会危害性

B. 罪刑相适应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C. 罪刑相适应说明量刑实际上比定罪重要

D. 罪刑相适应是对刑法立法和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解析:罪刑法定原则也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从反面说明罪刑法定要求均衡的刑罚,而均衡的刑罚就是指刑罚与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相一致;罪刑相适应也是对行刑活动的基本要求,注意严格适用减刑和假释。

2.不适用中国刑法的情况有:(4)

A. 意大利人马可到中国旅游,乘车时与以日本游客发生争执,将后者打成重伤,案件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B. 澳门居民林某到台湾做生意,侮辱猥亵台南县某妇女,情节严重

C. 新加坡某货轮到广州停靠时,中国籍船员偷走马来西亚船员三星手机一部

D. 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少数民族小伙抢婚,将某妇女关在屋里3天

解析:属地管辖原则的补充原则是旗国主义,这是国际公约所确认的,同时也是为我国刑法所认同的,因此,挂有外国旗帜的船舶在中国领海航行时发生外国人犯罪的,不适用中国刑法。港澳台地区的居民在其居住地实施犯罪,一般来说适用居住地的刑法,这些地区的刑法属于中国的区域性刑法,也属于适用中国刑法的情形。

3.某甲是间歇性精神病人。某日,某甲喝醉了酒,把某酒店老板打成重伤,在群众抓捕他时,某甲因惊恐而精神病发作。则某甲:(8)

A.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

B.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处罚

C. 不负刑事责任,因其是精神病人

D. 应当负刑事责任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对此《刑法》第-18条分别对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口本题中,某甲喝酒时精神病并未发作,因喝醉酒而伤害他人,实施伤害行为之后才精神病发作,但这不影响其刑事责任的承担。行为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实施的犯罪行为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是否属于精神病应当以实施犯罪行为之时为标准,不能因为犯罪之后精神病发作而减免处罚。

4.下列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有:(1)

A. 经被害人承诺而将被害人的小手指剁下

B. 哄骗小孩价值千元的手机

C. 某女同意与数人在公园发生性关系

D. 某警察诱使某女与之发生性关系,便可将其丈夫从监狱释放;但发生性关系后,并没有释放其丈夫

解析:在被害人的承诺中,需要注意:(1)承诺者无能力承诺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2)被害人的承诺不得违反法律。妇女同意数人同时对其实施淫乱行为,但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可能认识到,成立聚众淫乱罪。 (3)如果仅仅是关于承诺动机的错误,应认为该承诺具有效力,成为排除犯罪的事由。这种错误仅与承诺的动机有关,故不影响其效力,即对方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5.下列应该认定为赌博罪的有:(4)

A. 老张经常约老李、老王一起打牌,每次都赌钱,数十元到数百元不等

B. 小江见商店生意不好,就买了桌子、凳子,让别人在他那里打牌赌钱,自己收取场地费,一年因此收入3000多元

C. 某镇镇长到越南某地赌钱,因携带现金不便,找到在越南做生意的刘某,利用刘某在越南的银行账户带去10万多元

D. 詹某见厂里不景气,就私自发行彩票,允诺中大奖可得5万元,获利2万多元,用于发放职工奖金

解析:这是考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新出台的关于赌博罪的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聚众赌博”:(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 20人以上的;(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6.下列情形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有:(2)

A. 甲故意伤害李某,本意是要轻伤,但是造成李某重伤,甲看到李某重伤后扬长而去

B. 乙偷偷砍伐森林里的珍贵树木,树倒下时将正在偷猎的廖某砸成重伤,乙赶紧逃跑;致廖某死亡

C. 丙下班后见同事被车撞伤在地,当作没有看见就走了,该同事后来残废

D. 丁拘役期间因表现良好,获准回家探亲一周,但期满后推迟了五天才回到看守所

解析:AB项涉及了先行行为可否为犯罪行为的问题,在某些犯罪存在结果加重犯的情况下,一般认为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的先行行为;在不存在结果加重犯的情形里,犯罪行为本身可以成为不作为犯的先行行为。 C项同事之间没有法律上认定的救助义务,不成立不作为犯罪;D项丁有义务回到看守所,没有及时回到看守所的情节比较轻微,整体上不成立犯罪。

7.关于结果加重犯的罪过,下列说法正确的有:(4)

A. 基本犯不可能是过失

B. 对加重结果至多出于间接故意

C. 对加重结果可以出于直接故意

D. 对加重结果无须具体的认识

解析:基本犯既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直接故意;对于加重结果,刑法要求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表明也要求行为人有比较明确的认识。抢劫罪中,致人死亡、重伤,可以出于过失,也可以出于故意(直接故意)。

8.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用绳子将宋某绑在树上,对宋某进行殴打,致其轻伤。宋某醒来后连声求饶,但王某不同意,继续殴打,宋某拿出携带的水果刀将王某捅伤。关于宋某和王某的行为,认定正确的是:(2)

A. 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 王某制服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后来的行为属于故意犯罪

C. 宋某成立抢劫罪的犯罪未遂,后来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D. 宋某反抗王某的殴打行为,不成立任何犯罪,属于正当防卫

解析:《刑法》第2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其中对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但这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即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如果该暴力犯罪已经结束或者不法侵害人实际上已经丧失了继续侵害的能力,则不允许对其进行所谓的无过当防卫。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面对不法侵害,抢过刀子,并将其推倒在地,使其失去侵害能力,是一种正当防卫。但是,在宋某失去侵害能力时,王某对宋某实施伤害的行为就属于犯罪行为,此时宋某成为被害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

9.某公司经理A委托职员B了解公司C的信用。B了解到C公司是个皮包公司,经常虚构情形和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的财物,但因为对A不满,就说C公司没有任何问题。后来A据此代表公司和C公司签订合同,后来被C公司骗走公司资金30万元。对于B的行为:(2)

A. 不承担刑事责任

B. 与C公司成立共同犯罪

C. 个人成立合同诈骗罪

D. 渎职犯罪

解析:这属于明知他人具有犯罪的意图或者正在实施犯罪,加以帮助的情形,对于此,理论上称为片面的共犯,逐渐获得了普遍的承认。对此,按照被帮助者的共犯来处理。

10.2002年1月19日晚,被告人棘某、雷某、代某、肖某同他人利用手摇钻、电瓶、电焊枪等作案工具在大港油田原油集输公司的输油管线上打孔盗窃原油4吨,价值人民币 5000余元;2002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棘某与肖某、代某、雷某经密谋,共盗窃原油77吨之多,价值人民币10余万元并留下输油管道火灾隐患多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个?(4)

A. 盗窃罪

B. 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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