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二模拟试卷58
单项选择题
1.下列情形中可以适用我国刑法的是( )。(4)
A. 甲国派驻我国的参赞约翰在某超市实施盗窃被保安扭送公安局
B. 从我国出发开往俄罗斯的国际列车“中华之星”,在进入俄罗斯境内后,美国人甲与日本人乙发生冲突,甲将乙打成重伤
C. 中国国际远洋运输公司的轮船在进入美国领海后,中国籍水手甲不慎将一日本乘客乙推人海中,造成乙溺水身亡
D. 中国人甲与美国人乙在中国登记结婚,后乙在非洲某国家与当地人丙又办理了结婚登记,但该国家法律对重婚行为未加禁止
解析:《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A选项中犯罪行为人约翰为甲国派驻我国的参赞,属于外交人员,享有豁免权,对他的刑事责任的追究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故A选项错误。
对于在国际列车上发生的犯罪,适用属地管辖原则,不适用《刑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因为该条款只适用于在悬挂我国旗帜的船舶和航空器上发生的犯罪。B选项中,甲的犯罪行为虽然发生在从我国开出的国际列车上,但犯罪行为发生地为俄罗斯,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不适用我国刑法。故B选项错误。
挂有本国国旗的船舶和航空器,不管其航行或停泊在何处,对在其内发生的犯罪,都适用旗国的法律,即旗国主义。这是属地管辖原则的补充。《刑法》第6条第2款对此也作了明文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甲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船舶上,所以依据旗国主义,应当适用我国刑法。故C选项正确。
《刑法》第8条对刑法保护管辖原则的适用作了具体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刑法》第258条规定,犯重婚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由于乙实施重婚行为地的该非洲国家不处罚重婚行为,因此,对于乙的重婚行为,不能适用我国刑法。故D选项错误。
2.下列关于犯罪的说法,哪项是错误的?( )(2)
A. 甲男(15岁)与乙女(13岁)谈恋爱,一日趁乙家中无人,两人在乙家发生了性关系,但并未造成任何严重后果。甲不构成强奸罪
B. 甲(17岁)多次在中学附近强行索要学生的过路费,价值共计400余元,并曾造成学生乙轻微伤。甲不构成犯罪
C. 甲(17岁)在胁迫下参与实施盗窃两次,窃得赃物价值1 000余元,案发后甲如实地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甲的行为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D. 甲(15岁)在与他人共同盗窃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将被害人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解析:《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对一切犯罪都应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为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八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未成年刑事解释》)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未成年刑事解释》第6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A选项中甲与不满14周岁的乙发生性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但根据上述解释,甲只是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所以不认为是犯罪。故A项正确。
《未成年刑事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B选项中甲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钱物并造成学生乙轻微伤,已不符合上述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故B项错误。
《未成年刑事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3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1)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2)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3)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C选项中甲是受人胁迫参与盗窃,并有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的情节,所以甲的行为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故C项正确。
《未成年刑事解释》第10条第1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D选项中甲为抗拒抓捕致乙重伤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故D项正确。
3.甲带其子乙(5岁)在公园玩耍时,乙因与同龄儿童丙争抢滑梯,被丙从1米高的平台上推下,胳膊上蹭了一道血印。乙与丙扭打在一起,甲见状急忙赶来制止,但丙不依不饶并在甲手臂上咬了一口,甲顺手将乙从20厘米台阶上推下,乙头部着地,致使脑部受损而导致智力低下。甲的行为( )。(4)
A. 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B. 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C. 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D. 属于间接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
解析: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均是由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构成。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它的认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放任”是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结果的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从题意来看,甲本意是制止乙、丙二人打斗,而甲推开丙是在被咬了一口之后的正常反应,对丙的伤害结果没有明知,同时也没有放仟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因此,甲并不具有伤害的故意,甲不构成故意(间接故意)伤害罪。故D项错误。 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其前提是要求行为人负有预见的义务,并且具有预见的能力。预见义务不仅包括法律、法令、职务与业务方面的规章制度所确定的义务,而且包括日常生活准则所提出的义务。行为人的预见能力主要是以一般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根据主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因此,过于自信的过失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根据题意,甲作为成年人,有义务预见到用力推开一个5岁儿童可能会导致该儿童跌倒摔伤,并且他也有能力预见。但是甲在推丙的瞬间违背了自己的预见义务,导致了丙伤害的结果,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故C项正确,A、B项错误。
4.甲得知其妻与乙有不正当关系,极为气愤,蓄意对乙进行报复。2000年10月20日晚,甲酒后持刀闯入乙家中,将乙手臂和颈部砍伤,乙抄起柜橱上的菜刀将甲砍倒在地,并继续朝甲连砍14刀,致甲当场死亡。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1)
A. 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 乙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构成故意杀人罪
C. 乙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 乙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解析:《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另外该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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