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二模拟试卷63
单项选择题
1.王某意欲盗窃某部队弹药库的枪支,事先准备了万能钥匙等作案工具,并多次前往观察地形了解警卫人员换班时间。某晚,王某携带作案工具前往作案。到了弹药库不远处,王某发现,因新到一批枪支,部队正组织战士连夜搬运,整个库区灯火通明,人来人往,戒备森严。王某见无法下手遂返回。王某的行为属于:(1)
A. 犯罪预备
B. 犯罪中止
C. 犯罪未遂
D. 犯罪既遂
解析:《刑法》第22条规定: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以上对于犯罪几个停止阶段的界定,题中王某正在为犯罪做准备而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终止,因而是犯罪预备。故A项为正确的。
2.某甲13岁抢劫5000元,14岁生日那天抢劫了3000元,15岁时抢劫4000元,在对某甲追.究刑事责任时,计算其抢劫罪的数额应为:(4)
A. 12000元
B. 7000元
C. 4000元
D. 0元
解析:《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此条规定,某甲只对14周岁以后的抢劫行为负责,但我国刑法计算的年龄是指实足年龄即从生日的第二天才开始计算。所以本题只有15岁时抢劫的d000元应计算在内。因此本题的答案为C。
3.某晚,陈某(19岁)在回家途中,发现前面有一女青年孤身一人行走,遂心生歹意,尾随其后。当行至某一黑暗僻静处时,陈某抓住该女青年,欲行强奸。在女青年苦苦衷求下,陈某打消了强奸念头,转身离去。对陈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4)
A. 犯罪未遂
B. 犯罪预备
C. 犯罪中止
D. 不构成犯罪
解析:陈某从欲行强奸到离开这个过程中的行为符合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的三个特征:(1)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2)自动放弃犯罪,虽然陈某是在女青年的苦苦哀求下离开的,但此时,陈某是在能实施强奸行为的情况下而自动放弃的;(3)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所以陈某的行为应是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或者犯罪预备。又由于陈某实施行为时的各种情况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已构成犯罪,也应排除D。
4.下列犯罪行为中,不属于不作为犯的有:(8)
A. 警察在值勤时见人行凶杀人,不予制止
B. 有赡养能力的子女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C. 某成年人带邻家小孩去游泳,在孩子溺水时不予抢救,致使孩子被淹死
D. 过路人见交通事故的被害人躺在血泊中而不抢救
解析:有赡养能力的子女有义务赡养父母而不赡养,属于不作为犯;警察在值勤时有义务有能力制止他人行凶杀人,却不制止,属不作为犯;成年人原本对邻家小孩没有照看义务,但由于他带小孩去游泳,他的这种先行行为导致他有负责小孩安全的义务,当小孩溺水时,他有义务有能力去抢救而不抢救,也属不作为犯;过路人对倒在血泊中的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则无法律、职业或其他方面的义务,他的不救助行为只能引起道德谴责,不属于不作为犯罪。
5.2001年,我国某留学生张某在荷兰留学期间,与一当地荷兰人瓦格宁发生冲突,后来张某在一酒吧喝酒,恰逢瓦格宁与其朋友也在喝酒。瓦格宁一伙趁酒兴将张某打成重伤后逃走, 2002年瓦格宁来到中国旅游,下面说法正确的是?(8)
A. 我国司法机关有管辖权,根据属地管辖权的规定
B. 我国司法机关无管辖权,因为应由犯罪地司法机关管辖
C. 我国司法机关有管辖权,根据普遍管辖权的规定
D. 我国司法机关有管辖权,根据保护管辖权的规定
解析: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据此,荷兰人瓦格宁对我国公民张某在我国境外实施了犯罪(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34条,该犯罪在我国应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荷兰也有对故意伤害罪的惩处规定,所以符合第8条规定,我国司法机关有管辖权。此管辖权不是属地管辖权,因犯罪发生在境外。
6.张某盗窃价值15000元的财物后逃到外地,因害怕从重处罚,就向原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写了一封信,如实地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和赃物藏匿地点,张某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张某的行为属于:(2)
A. 立功表现
B. 自首
C. 坦白
D. 不能视为自首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7.王某因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人民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到王某有积极退赃并检举他人犯罪的情节,决定宣告缓刑3年。缓刑考验期满后,公安机关又查获王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不久又犯交通肇事罪。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1)
A. 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B. 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累犯从重处罚
C. 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前罪与后罪数罪并罚
D. 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惯犯从重处罚
解析:《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这条规定和刑法原理,王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不久犯交通肇事罪,不应当撤销缓刑。根据以上法条规定,只有A项是正确的答案。
8.下列各项情形中,对其行为认定罪名错误的是:(2)
A. 监管人员甲某虐待被监管人并致其残疾,应定为故意伤害罪
B. 国家工作人员乙某挪用用于救灾、抢险、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应定为挪用特定款物罪
C. 丙某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应定为贪污罪
D. 丁某携带凶器抢夺的,应定为抢劫罪
解析:《刑法》第248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依此,A项正确。《刑法》第384条第2款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依此,B项错误,应以较重的罪即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9.甲让乙去偷摩托车,并代为销售,乙偷了一辆八成新的摩托车让甲卖得赃款4000元。甲的行为:(2)
A. 构成销售赃物罪
B. 构成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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