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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二模拟试卷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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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二模拟试卷45

单项选择题

1.张某与杨某结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很快离婚,离婚时杨某已经怀孕2个月,8个月后杨某生下儿子小毛,杨某生产时难产,生下小毛后很快死亡,杨某的母亲陈某将小毛抱回家,张某离婚后与孙某结婚,孙某患有不育症,张某听说杨某生了小毛后,要求陈某将小毛给自己和孙某抚养,陈某认为小毛是杨某与张某离婚后所生,并且张某已经再婚,张某无权抚养小毛,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1)

A. 张某是小毛的监护人,陈某应当将小毛交给张某抚养

B. 陈某是小毛的监护人,张某无权要求抚养小毛

C. 张某和陈某对小毛都有监护权,应协商确定监护人

D. 张某和陈某在有关单位指定前都不享有对小毛的监护权

解析:《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本题中小毛虽然是杨某与张某离婚后所生,但是张某是小毛的父亲,没有合法原因不能剥夺其享有的监护权,所以张某是小毛的监护人。虽然陈某是小毛的外祖母,但是陈某只有在小毛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能成为小毛的监护人,小毛的父亲张某有监护能力,所以陈某不享有对小毛的监护权。

2.李某的父亲死亡后给李某留下了巨额遗产,但是李某患有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李某的母亲陈某、妻子杨某、姐姐李大梅均要求担任李某的监护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8)

A. 杨某是李大山的当然监护人

B. 陈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李大山的监护人

C. 李大山意识清醒时要求李大梅担任自己的监护人,应由李大梅担任李大山的监护人

D. 陈某、杨某和李大梅可以协商确定李大山的监护人

解析:《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 (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通意见》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根据以上两条可知,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顺序指定,但是第一顺序的人不是当然具有监护权,因此本题中李大山的妻子杨某不是当然具有监护权,所以A选项不正确。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但是不是一定要按照被监护人的意见指定监护人,所以C选项不正确。 《民通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该条规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争议人不能直接提起指定监护人的诉讼,所以B选项不正确。 《民通意见》第15条规定:“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可知,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商确定监护人,所以D选项正确。

3.甲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无法维持被解散,甲企业成立了清算组进行清算,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4)

A. 甲企业一经解散,即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B. 甲企业清算期间具有与清算前相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C. 甲企业清算期间仍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

D. 甲企业清算期间,清算组应当以甲企业的名义参加诉讼

解析:《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关于法人清算期间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学界虽然仍有争论,但是通说认为法人清算期间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所以C选项正确。《民通意见》第60条规定:“清算组织是以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组织。它负责对终止的企业法人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清偿。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织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以逃避债务责任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根据该条规定,清算组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所以D选项不正确。

4.王某邀请张某到家里吃饭,张某打车准时到王某家门口时,王某打电话给张某说,自己要加班,不能请张某吃饭了,张某只好又打车回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8)

A. 王某和张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王某不按照约定请张某吃饭,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B. 王某应向张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

C. 王某和张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王某应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

D. 王某没有义务请张某吃饭,也不应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

解析: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可以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事实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包括:(1)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3)是合法行为(提示: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的规定,学界对此诟病甚多)。《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行为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题中王某邀请张某吃饭,王某并没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即王某没有赋予张某强制自己请吃饭的权利,也没有为自己设定一定请张某吃饭的义务,因此王某和张某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王某没有义务一定请张某吃饭,张某也不能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所以A选项不正确。王某没有与张某形成合同关系的意思,王某当然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所以C选项不正确。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根据该条规定,构成无因管理必须符合三个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2)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的意思; (3)无法律上的原因,王某并没有为避免张某受损失的意思,也不是管理张某事务,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所以B选项不正确。 王某的行为实际是情谊行为,情谊行为是发生在法律层面之外的一类行为,行为人没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即行为人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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