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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二模拟试卷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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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二模拟试卷75

单项选择题

1.某国驻日大使馆武官甲在乘坐中国民航北京至美国旧金山的航班上与我国留日学生乙接头,收买我国国家秘密,对甲应当:(2)

A. 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B.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其刑事责任

C. 由日本有关方面处理

D.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解析:根据《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根据《刑法》第11条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甲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2.甲某遇一小男孩乙某(4岁)在公路上行走,即产生将其拐走换钱的想法,遂将小孩带到其广东的亲戚丙某家,谎称是自己的儿子,想送人收养,并要求丙某帮助联系收养人,以借机获得财物。过了一个星期,仍然联系不到“收养人”,甲某只好将乙某从广东接回,放到拐走乙某的公路旁。乙某很快被家人找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

A. 甲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中止)

B. 甲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

C. 丙某的行为构成甲某的共犯

D. 丙某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

解析:拐卖儿童罪属于行为犯,所以一旦控制被拐儿童,犯罪既遂,从时间上讲已经没有中止的余地。从原因上讲,甲某因为找不到买主才将被拐儿童放回,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也不能成立中止。丙某不知情,所以不构成犯罪。

3.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李某,在对王某欠债不还一案进行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委托人吴某的吃喝之后,在明知所强制执行的财产并非债务人王某所有,而且真正的财产所有人也及时提出异议,并且提出相应证明文件申请中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李某严重不负责任,仍然对该财产强制执行,致使利益相关人遭受重大损失。下面选项中,对于李某的行为定性表述正确的是:(1)

A. 李某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B. 李某构成受贿罪

C. 李某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依法择一重罪处之

D. 李某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解析: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第3款的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案例中李某只是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委托人的吃喝,尚不构成受贿罪。所以选项BCD不正确。

4.下面选项中的说法,不正确的是:(8)

A. 小徐偷拿了爷爷的数码相机,在二手市场以1500元的价格售出,事发时,该钱款已经被小徐挥霍一空,对小徐可以不按犯罪处理

B. 中学生小强(15周岁)在学校附近,拦截放学回家的低年级同学,使用军用皮带鞭打,强迫低年级学生交出少量财物。对于小强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

C. 中学生小明(男,15周岁)在与小花 (女,13周岁)谈恋爱的过程中发生了性关系,小花的家人得知此事遂到公安局报案,要求司法机关追究小明强奸幼女的刑事责任。对于小明,不认为是犯罪

D. 某公司职员甲某因为对领导不满,于是某天给“110”打电话,谎称其已经在该公司所在大楼多处安装了炸药,并且详细描述了炸药安放所在位置和炸药的爆炸威力。其后警方紧急出动全部警力,疏散大楼人群,对全楼进行排查。对于甲某的行为,因为没有造成实际的危险,所以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7条的规定,B、C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所以A项是正确的。D项中,根据《刑法修正案(三)》,于刑法第291条之一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该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即成立犯罪并既遂。故甲某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5.下列应该认定为赌博罪的有:(4)

A. 老张经常约老李、老王一起打牌,每次都赌钱,数十元到数百元不等

B. 小江见商店生意不好,就买了桌子、凳子,让别人在他那里打牌赌钱,自己收取场地费,1年因此收入3000多元

C. 某镇镇长到越南某地赌钱,因携带现金不便,找到在越南做生意的刘某,利用刘某在越南的银行账户带去10万多元

D. 詹某见厂里不景气,就私自发行彩票,允诺中大奖可得5万元,获利2万多元,用于发放职工奖金

解析:这是考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新出台的关于赌博罪的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 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第4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

6.下列情形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有:(2)

A. 甲故意伤害李某,本意是要轻伤,但是造成李某重伤,甲看到李某重伤后扬长而去

B. 乙偷偷砍伐森林里的珍贵树木,树倒下时将正在偷猎的廖某砸成重伤,乙赶紧逃跑,致廖某死亡

C. 丙下班后见同事被车撞伤在地,当作没有看见就走了,该同事后来残废

D. 丁拘役期间因表现良好,获准回家探亲一周,但期满后推迟了五天才回到看守所

解析:A、B涉及了先行行为可否为犯罪行为的问题,在某些犯罪存在结果加重犯的情况下,一般认为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的先行行为;在不存在结果加重犯的情形里,犯罪行为本身可以成为不作为犯的先行行为。 C同事之间没有法律上认定的救助义务,不成立不作为犯罪;D丁有义务回到看守所,没有及时回到看守所的情节比较轻微,整体上不成立犯罪。

7.关于结果加重犯的罪过,下列说法正确的有:(4)

A. 基本犯不可能是过失

B. 对加重结果至多出于间接故意

C. 对加重结果可以出于直接故意

D. 对加重结果无须具体的认识

解析:基本犯既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直接故意;对于加重结果,刑法要求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表明也要求行为人有比较明确的认识。抢劫罪中,致人死亡、重伤,可以出于过失,也可以出于故意(直接故意)。

8.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用绳子将宋某绑在树上,对宋某进行殴打,致其轻伤。宋某醒来后连声求饶,但王某不同意,继续殴打,宋某拿出携带的水果刀将王某捅伤。关于宋某和王某的行为,认定正确的是:(2)

A. 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 王某制伏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后来的行为属于故意犯罪

C. 宋某成立抢劫罪的犯罪未遂,后来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D. 宋某反抗王某的殴打行为,不成立任何犯罪,属于正当防卫

解析:《刑法》第2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其中对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但这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即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如果该暴力犯罪已经结束或者不法侵害人实际上已经丧失了继续侵害的能力,则不允许对其进行所谓的无过当防卫。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面对不法侵害,抢过刀子,并将其推倒在地,使其失去侵害能力,是一种正当防卫。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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