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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模拟试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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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模拟试卷3

分析题

某市进行食品卫生大检查,该市卫生局2名执法人员身着便装进入一个体食品店,在未向店主出示证件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店厨房进行检查。检查后认为该店卫生不达标,口头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并要求店主当场缴纳罚款。店主向执法人员询问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执法人员说理由和依据可以在缴纳罚款后到卫生局去问,并不再听取店主的申辩。问题:

1.该行政处罚在程序上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

该行政处罚在程序上存在以下不合法之处:

第一,卫生局2名执法人员不应在身着便装、未向当事人出示证件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店厨房进行检查。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4条和第37条的规定,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也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第二,2名执法人员不应当口头作出罚款决定。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4条和第39条的规定,不论行政处罚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决定,都应当填写或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能口头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只有在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中,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对个体户处以100元的罚款是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的。

第四,执法人员不能当场向当事人收缴罚款。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7条的规定,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本案不属于上述情况,因此执法人员不应当场向当事人收缴罚款。

第五,店主向执法人员询问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执法人员不应不告知。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第六,执法人员不应不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解析:

2.食品店店主应该怎么办?

食品店主可以该罚款决定不能成立为由,不予缴纳。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该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对于不能成立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不予履行。

解析:

3.某市大型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主要生产黄铜阀门、卫浴设备等产品的企业,其黄铜铸造工序在生产中有刺鼻的恶臭气体排出,周围居民的生活和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影响,他们强烈要求环保部门责令该车间搬远。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人也数次提出议案,反映同样的情况和要求。某市环保局据此对该公司实施环保监督,该公司亦表示要采取治理措施,但一直未见行动,群众反映依然非常强烈。因此,市环保局于3月2日组成了以赵某、张某为正副组长的调查小组进行周密翔实的调查和检测,确认了该公司生产车间排放恶臭气体污染环境的事实,认为该公司违反了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和事实拟作出对该公司罚款5万元、责令停产停业的决定。在作出决定之前,环保局调查小组告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有权要求组织听证。该环保局听取了公司的陈述和申辩之后,对原认定的事实进行了复核并应公司的要求决定举行听证。3月15日环保局通知公司于3月20日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会由调查小组组长赵某主持,赵某、张某会同全体组员经过认真的讨论和评议,作出处罚决定,并当场宣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1)责令该公司排放臭气车间停产治理;(2)对该公司处以3万元的罚款;(3)该公司承担听证费用250元。决定书于次日送达该公司。问题:根据以上事实,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有哪些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

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下列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

(1)没有在举行听证7日前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听证不应由调查小组成员主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3)听证结束后,不应由赵某、张某等作出处罚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3条和第38条的规定,听证结束后,应当由环保局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不应要求公司承担听证费用。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入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5)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没有当场交给当事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0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而据案情介绍,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当场宣读的。

解析:

甲市太平区公安分局查证了田某在2007年2月3日殴打沈某,田某对此也供认不讳。6月22日,太平区公安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对田某作出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田某对此处罚决定不服。问题:

4.太平区公安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进行听证是否合法?为什么?

不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的规定,对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处罚,公安机关有义务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听证。这是法定听证事项,对此公安机关有义务进行听证。但除此范围之外,公安机关可以酌定进行听证,并不违法。

解析:

5.太平区公安分局办理此案的期限多少?如何计算?

30日,自受理之日起算。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30日。不过,为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解析:

6.太平区公安分局应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何人?

沈某。

解析:

7.如田某申请复议,申请复议期限多长?

60日。《治安管理处罚法》未对复议申请期限作出特别规定,应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一般期限。

解析:

8.从本案的处罚作出前到作出后,田某主要享有哪些权利?

田某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决定作出前获得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等的权利,对相关事项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决定作出后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认为处罚决定违法并侵犯权益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解析:

江某所在县是全国服装生产大县,有数千家小规模的服装厂,其中有许多未办理任何手续。2008年,江某也筹集资金开办了一家服装厂,但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2009年,在该县工商部门开展的全县查处无照经营执法大检查中,对大部分此类无照企业都处以数千元罚款,并责令补办有关手续。镇工商所查获了江某的无照经营行为后,因江某与该工商所所长有私怨,被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机器设备)。江某不服,向县工商局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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