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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基础课刑法学(犯罪构成)模拟试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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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基础课刑法学(犯罪构成)模拟试卷3

单项选择题

1.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关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C)

A. 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B. 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

C. 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

D. 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解析:被害人崔某受到打击后导致心脏病而死亡,系危害行为与特殊体质结合导致的死亡结果,应当认为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条件关系,特殊体质不中断这其中的因果关系,因此认定甲的行为与崔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故C选项说法正确。在甲的主观心态上,其并不想致崔某死亡,甲对死亡结果无故意;一般公众也不能预见“推肩部、踢屁股”会导致死亡结果。甲也没有过失,崔某的死亡系意外事件,甲不构成犯罪。故ABD选项说法错误。

2.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A)

A. 加重的犯罪构成

B. 减轻的犯罪构成

C. 标准的犯罪构成

D. 修正的犯罪构成

解析:标准的犯罪构成,又称普通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派生的犯罪构成,指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后者相对于标准的犯罪构成的处罚基准形态而言属于处罚减轻或加重的形态,包括减轻的犯罪构成与加重的犯罪构成。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属于量刑有关的犯罪构成,本题中涉及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加重处罚情形,属于派生的犯罪构成中的加重的犯罪构成,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基本的犯罪构成,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通常包括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等形态,以及共同犯罪形态,如帮助犯、教唆犯等。简言之,基本的犯罪构成指的是一个人实施犯罪的完成形态,修正的犯罪构成属于多个人的共同犯罪,或者犯罪的未完成形态。D选项错误。

3.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对象的是(B)

A. 制造的毒品

B. 走私、贩卖、运输的毒品

C.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所得

D. 赌博的赌资

解析:犯罪对象,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的人、物或信息。常见的犯罪对象包括:盗窃枪支弹药罪中的枪支弹药,强奸罪中的被强奸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中的毒品。B选项正确。犯罪对象与犯罪滋生之物不同。伪造的公文、制造的毒品分别属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制造毒品罪所生之物,不是犯罪对象。A选项错误。犯罪对象与犯罪所得不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所获得的销售金额属于犯罪所得,不是犯罪对象。C选项错误。犯罪对象与组成犯罪之物不同。用于赌博、贿赂的财物,是组成赌博罪、贿赂罪之物,不是赌博罪、贿赂罪的犯罪对象。D选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对象(例如脱逃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等),也不是每个犯罪仅有一个犯罪对象(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人身和财物)。

4.甲对某危害结果没有阻止其发生的义务,如果该危害结果发生,甲的不作为行为(A)

A. 不可能构成犯罪

B. 可能构成纯正的不作为犯

C. 可能构成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D. 可能构成手段不能犯

解析: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某种义务,能够履行却消极地不履行该义务,导致或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行为。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需要三个要件:(1)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有义务)。(2)行为人具有履行这种义务的能力(有能力)。(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有危害)。甲对某危害结果没有阻止其发生的义务,即没有作为的义务,因此不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不可能构成犯罪。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5.下列选项中,属于狭义的危害结果的是(D)

A. 甲诈骗个体经营户乙的大量钱财,乙因而自杀身亡

B. 甲违章作业导致设备损坏停产停工,损失利润15万元

C. 甲与女友乙分手,乙投河自尽

D. 甲故意伤害乙,不慎致乙死亡

解析:危害结果分为广义的危害结果和狭义的危害结果。广义的危害结果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事实,包括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特指刑法规定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包括标准犯罪构成的结果和派生犯罪构成的结果。A选项中甲实施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的结果是财产损失,自杀身亡属于广义的危害结果。B选项中违章操作导致的利润损失和C选项中分手引起的乙自杀的结果均属于广义的危害结果,不属于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构成要件的结果,故不属于狭义的危害结果。D选项中甲实施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在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构成要件的结果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故D选项属于狭义的危害结果。

6.甲13周岁,故意杀死同学乙,情节恶劣。甲的行为(B)

A. 绝对不构成犯罪

B.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C.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D.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管教

解析:《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条进行了修改,降低了未成年人人罪的年龄。本题中,甲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故意杀人,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情节严重,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而非最高人民法院,因此C选项错误。如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而不是由政府收容教养。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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