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4
单项选择题
1.在法庭审判中,被告人翻供,否认犯罪,并当庭拒绝律师为其进行有罪辩护。合议庭对此问题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2第38题)(A)
A. 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人辩护.合议庭应当准许
B. 辩护律师独立辩护,不受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合议庭不应当准许拒绝辩护
C. 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合议庭不应当准许拒绝辩护
D.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合议庭不应当准许
解析:《刑诉解释》第254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由此法条可知A项正确。B项的错误在于,辩护人尽管依据事实和法律辩护,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但是,被告人有委托和拒绝辩护人辩护的权利。C项的错误在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一次,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合议庭不予准许。D项的错误在于,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合议庭也是应当准许。因此,本题符合题意的是A项。
疑难辨析:本题考查拒绝辩护的处理。解答本题的关键,应当理解委托辩护人和拒绝辩护人辩护,是被告人的权利。但是,应当法律援助的被告人和非应当法律援助的被告人在拒绝的次数和拒绝后的处理上有所区别。
2.关于辩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2第26题)(B)
A. 被告人王某在犯罪时17周岁,在审判时已满18周岁,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B. 被告人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在审判时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当庭拒绝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法院另行为其指定辩护人。在重新开庭审理后,李某再次拒绝法庭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合议庭不予;住许
C. 法院为外籍被告人汤姆25周岁)指定了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汤姆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提出自行委托辩护人,法庭准许后,汤姆自行委托了辩护人。再次开庭审理后,汤姆再次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不予准许
D.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法庭应当允许,宣布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期限为10日,准备辩护时间计入审限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本题A项中的王某在开庭审理时已满18周岁,不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被告人范围,所以A项不正确。
《刑诉解释》第45条规定:“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诉解释》第254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本题B项中的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情形,在重新开庭审理后,李某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合议庭不予准许的做法是正确的,故B项正确。
《刑诉解释》第402条第4款规定:“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应当由其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案。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依照本解释第45条规定处理。”本题C项中法院为外籍被告汤姆指定辩护人的做法正确,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法院应予准许,所以C项不正确。
根据《刑诉解释》第256条规定:“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15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故D项不正确。
疑难辨析:法律援助辩护分为可以提供法律援助辩护和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辩护,前者是非强制性的,后者是强制性的,因此对于这两类情况拒绝法律援助辩护的处理也不相同。本题的常见错误主要体现在混淆B项与C项的区别: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不允许两次拒绝辩护;可以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由合议庭来决定。特别注意,经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正,法律援助辩护(第34条)发生3点变化:(1)从审判阶段提前到了侦查阶段;(2)“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对象扩大到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方式由法院指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改为公安司法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某市法院审理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案,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庭审中.赵某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合议庭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200年试卷2第67题)()
A. 赵某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时,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B. 赵某要求另行指定辩护律师时,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C. 赵某要求另行指定辩护律师时。不应当同意,并宣布继续审理
D. 赵某另行委托辩护人的,自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解析:
4.在下列哪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瓣护人?(2004年试卷2第25题)(B)
A. 在一起团伙盗窃案件中,被告人陈_苌、萧某委托了辩护人,而李某没有委托辩护人
B. 王某涉嫌故意杀人,审理时未满18周岁,没有委托辩护人
C. 张某涉嫌故意伤害,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
D. 外国人约翰涉嫌诈骗.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没有委托辩护人
解析:依据《刑诉解释》第4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五)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本题A项中,有两个同案被告人委托了辩护人,李某没有委托辩护人,属于上述第(一)项规定情形,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而不是“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A项错误。
B项中,王某涉嫌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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