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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模拟试卷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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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模拟试卷12

分析题

陈某,多年前在印度尼西亚谋生并有所积蓄。他在当地结婚后,生有二子一女。后陈某年迈,携二儿子、女儿和妻子回国定居。大儿子仍留在印度尼西亚,一笔存款也存在印尼银行,另外在印尼还有5间住房。大儿子已经获得印尼国籍。陈某回国后,在国内购买了两栋房屋并有若干存款。后其妻子去世,女儿与李某结婚,生有一子李小小,一家三口长期与陈某住在一处,对陈某尽了赡养义务。后因车祸陈某之女去世。陈某年迈病故,其女婿李某、小儿子以及外孙李小小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请回答以下问题:

1.关于陈某在国内的财产,应适用哪国的法律进行继承?

关于陈某在国内的存款,应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律,即中国法。而陈某在国内的不动产,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也是中国法。

解析:

2.关于陈某在印尼的财产,应适用哪国的法律进行继承?

关于在印尼的财产,存款应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中国法,继承在印尼的房屋应适用房屋所在地即印尼的法律。

解析:

3.外孙李小小有没有继承权?

外孙李小小有继承权。其代位继承其母亲应当继承的部分。

解析:

4.假设李某向法院起诉,而陈某的小儿子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则仲裁机构如何处理?

仲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因为继承案件不属于仲裁的受案范围,当事人不能申请仲裁。

解析:

王林与刘平打架斗殴导致王林受伤,王林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辩论阶段,王林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审判员朱华回避。理由是朱华是刘平的学生,学生当然会作出有利于老师的判决。经了解,刘平曾是某中学的教师,朱华是该中学的毕业生,但朱华进该校时,刘平已经由于打架斗殴被开除公职,朱华与刘平并不认识。于是该法院院长作出决定,驳回王林的申请。王林不服,要求复议一次。法院经复议,在第3天作出复议决定,维持驳回王林回避申请的决定,并通知王林。问:

5.法院能否驳回王林的回避申请?为什么?

法院驳回王林的回避申请正确。按照《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刘平与朱华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关系,王林的回避申请并无法律依据。

解析:

6.原告在法庭辩论时申请回避是否恰当?

本案中原告在法庭辩论阶段申请回避是恰当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必须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或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都必须说明理由。本案中,原告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的回避申请,并阐述了理由,因而是恰当的。

解析:

7.由该院院长作出回避的决定是否恰当?

院长作出回避的决定是恰当的。《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回避的批准手续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解析:

8.在院长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朱华应否停止参加本案的审理?

朱华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解析:

9.本案中法院的复议时间是否恰当?在复议期间,朱华能否继续参加本案的审理?

复议时间恰当,复议期间,朱华应继续参加审理。《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解析:

2009年8月,隶属于同一个省的A市甲区的百货公司与B市乙区的冰箱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冰箱厂卖给百货公司冰箱4000台,于1年内分四批,在每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内向百货公司提供冰箱1000台,交货地为冰箱厂在B市丙区的仓库,每次供货后7日内百货公司应当支付货款,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向对方支付标的总额4%的违约金;此外还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原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双方即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第2批义务履行后,因制造冰箱的原材料价格大幅度上升,如果再按原合同定价履行合同,必然导致冰箱厂亏损,冰箱厂提出应当根据市场情况提高冰箱定价,百货公司认为这属于经营风险,不同意提价,于是冰箱厂停止履行合同。

2010年5月12日,百货公司向合同履行地的B市丙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冰箱厂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起诉后的第2天,即2010年5月13日,百货公司又按照合同中协议管辖的约定向A市甲区人民法院起诉,丙区法院与甲区法院同时于5月16日立案,并发生管辖权争议,于是甲区法院报请A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权。

请问:

10.本案中的协议管辖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本案中协议管辖约定无效。《民诉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25条(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显然,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两个管辖法院,属于约定不明确。除非当事人能够进一步达成明确的补充协议,否则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

解析:

11.对于该案件,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根据(1)题的答案可知,双方当事人的协议管辖约定无效。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可以确定,B市的乙区人民法院以及B市的丙区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

解析:

12.本案中A市甲区法院直接报请A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不正确。因为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解析:

13.假设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对协议管辖作出约定,而是在发生纠纷后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纠纷,协商不成的,由甲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此时,百货公司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百货公司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百货公司是可以起诉的,但是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则需要在审查之后作出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了起诉的实质要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据此,人民法院可以驳回起诉。

解析:

14.假没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对管辖事宜作出约定,而是在发生纠纷后约定“就冰箱厂停止供货一事,双方再行协商不成,应向甲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此后,百货公司向甲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冰箱厂及时供货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仲裁委员会受理该争议案件,组成仲裁庭后,经审理裁决责令冰箱厂及时供货并向百货公司支付违约金。该裁决效力如何?如果冰箱厂对该裁决有意见,其可以行使何种权利?

该裁决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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